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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大学职能演化:北京大学率先建立研究机构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蔡元培大力倡导下,北京大学在进行培养人才的教学活动同时,率先在全国高校中建立研究所。1917年底,文、理、法3科相继成立研究机构,指导教师多为当时学识渊博的名流。如胡适、范文澜、冯友兰等人,当时就进入这些机构进行学术研究。

中国近代大学职能演化:北京大学率先建立研究机构

民国成立以后,对教育领域的改革行动迅速展开,以蔡元培为教育总长的革新力量,有力地推动了中国近代大学的发展,并且实现了大学职能结构的进一步完善。1912年,民国教育部颁布《大学令》,在规定“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需要”的培养人才的宗旨外,还明确地规定:“大学为研究学术之蕴奥”[24],这一规定,直接指向了大学发展科学的要求。1917年颁布的《修正大学令》也重申了上述规定,要求“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并强调“大学为研究学术之蕴奥,设大学院[25]。1924年颁布的《国立大学条例》重申了上述大学宗旨[26]。《大学令》及《修正大学令》所规定的上述宗旨,表明民国初年国家已经对大学提出了发展科学的职责要求。

也许,有人会认为“大学为研究学术之蕴奥”的规定,只是对清末“通儒院为研究各科学精深义蕴”的重复,是更高一级人才培养的要求罢了。其实不然,民初上述对大学职能要求的相关规定,除了制定培养人才更加细化、具体的规定外,对大学自身要担任起发展科学的职责也有了较为清晰的折射,“大学为研究学术之蕴奥”,不单是大学设立大学院来培养研究人才,而更为重要的是,是要通过这种培养人才的活动,来推动“大学”自身进行“研究学术”。这些有着深刻的思想渊源,与以时任教育总长的蔡元培为首的教育改革者们分不开。他们的大学理念、办学举措,推动了中国近代大学发展科学职能的出现。

这里也要说明一点:民国初年,中国近代国立大学只有北京大学一所,其他公立大学也只有山西大学、北洋大学两所。北京大学的状况,基本能代表当时中国近代大学的情形。因此,在对发展科学职能的彰显分析中,本书以北京大学为例。

蔡元培执掌北大后,于1917年1月9日作《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演说》,提出“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发展了《大学令》中大学是“教授高深学术”的提法[27],从这时起,蔡元培通过在北京大学的治校实践,使得中国近代大学发展科学职能逐步彰显。

蔡元培在北大的改革从“研究高深学问”的办学宗旨出发,致力于将北京大学办学的重点转移到学术研究上,在改制中坚持教学和科研并重。他说大学“并不是贩卖毕业文凭的机关,也不是灌输固定知识的机关,而是研究学理的机关。所以大学的学生,并不是熬知识,也不是死记教员讲义,是在教员指导之下,自动地研究学问的”[28]。他强调“大学为纯粹研究学问之机关,不可视为养成资格之所,亦不可视为贩卖知识之所,学者当有研究学问之兴趣,尤当养成学问家之人格”[29]。面对当时时代对人才大量需求的现实,蔡元培认为只有大学才能够承担起时代发展的重任。对此他说:“在中国四万万同胞中,各人所负责任的重大,恐怕要算青年学生首屈一指了!就中国现时所处的可怜地位和可悲命运而论,我们几乎可以说是:凡是可以摆脱这种地位、挽回这种命运的事情和责任,直接或间接都是要落在学生们的双肩上”,而在如何通达担当社会任之目标上,他认为,作为学生“第一是对于学术的责任”。而且,要从潜心学术做起,“读书从浅近方面说,是要增加个人的知识和能力,预备在社会上做个有用的人才;从远大的方面说,是要精研学理,对于社会、国家和人类作最有价值的贡献……一个民族或国家要在世界上立得住脚——而且要光荣的立得住——是要以学术为基础的。尤其是,在这竞争激烈的20世纪,更要倚靠学术。所以学术昌明的国家,没有不强盛的;反之,学术幼稚和知识蒙昧的民族,没有不贫弱的”[30]。这样的思想,决定了蔡元培能够把培养人才的教学活动和发展科学的学术研究活动结合起来,并且,也只有通过学术研究,才能使得培养的救国济世人才更加具有竞争力。因此他强调,一个地方若是没有大学,把有学问的人团聚在一处,一面研究高等学术,一面推行教育事业,永没有发展教育的希望[31]

在蔡元培大力倡导下,北京大学在进行培养人才的教学活动同时,率先在全国高校中建立研究所。1917年底,文、理、法3科相继成立研究机构,指导教师多为当时学识渊博的名流。如胡适范文澜冯友兰等人,当时就进入这些机构进行学术研究。

最为主要的是,在1918年,北京大学颁发了两件有关学术研究的重要文件:《北京大学研究所总章》和《北京大学研究所之内容》[32],以制度的形式,把学术研究规定为大学教育的应有之事。

《北京大学研究所总章》规定:“各分科大学中之各门俱得设研究所,例如哲学门研究所及中国文学门研究所之类。研究所以各门之教员组织之,遇有特别需要,得加聘专门学者为研究所教员。”把学术研究之活动,扩展到了各学科门类中去,使得学术研究在大学中有了普遍的机构依托。“本校毕业生俱得以自由、志愿入研究所,本校高级学生得研究所主任之认可,亦得入研究所”;“本校毕业生以外,与本校毕业生有同等之程度而志愿入所研究者,经校长及本门研究所主任之认可,亦得入研究所。”“本国及外国学者志愿共同研究而不能到所者,得为研究所通信员。”这些规定,已经不局限于培养北京大学自己校内的高级研究人才,而是允许接收校外研究者共同研究,把共同研究、发展学术作为其必要的目的之一,把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紧密地结合了起来。

该规章对学术研究的具体做法做了详尽规定:“各研究所研究办法,分研究科、特别研究及教员共同研究三项。(一)研究科。研究所教员得就各门之需要设研究科,由教员指导研究员搜集材料,轮次报告。(二)特别研究。研究员得自择特别研究之论题请教员审定,或由各教员拟定若干题听研究员选择之。择题既定,由各员自行研究,随时得请本所各教员指示参考书及商榷研究之方法,即以所得结果,以一年之内作为论文,文成后由本门研究所各教员共同阅看,其收受与否由各教员开会定之。论文收受后,由本校发给研究所成绩证书,并将所收受之论文交付大学图书馆保存,或节要采登月刊。其未经收受者,由各教员指出应修改之处,付著作者自修正之。(三)教员共同研究。本门教员皆得提出问题,邀集同志教员共同研究。本校毕业学生经主任特别许可,亦得加入共同研究。研究之结果,或随时由月刊发麦,或另刊专书,凡审定术语,译名及编纂辞典或高等参考书之类,亦属于此项。”“凡研究员特别研究论题,所在之科为其主科,主科之外,可自由于别门研究所选择研究科目,或加入共同研究。”可见,此时对大学学术活动的要求,不仅仅是培养研究生式的高级人才培养活动,而是在培养人才的同时,要求“教员共同研究”。而大学教师有组织、有秩序、有目的地进行学术研究活动,是大学能够实现发展科学职能的根本保证,离开了大学教师群体的共同合作进行的有序的学术研究活动,大学发展科学的职能只能是一种空想。教师群体有组织、有秩序、有目的进行学术研究活动的出现,是大学发展科学职能实现的标志。而这个规章的上述相关规定的出台,为大学教师进行有组织、有秩序、有目的的学术研究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外,该章程还对各研究所具体研究活动、通信研究等做了规定:“各门研究所之教员及研究员,每月开全体集会一次,每会时或由本门教员研究员报告其共同研究、特别研究之结果,或延请所外专门学者为关于本科之特别讲演。各研究所联合会每学期开会一次,由各研究所主任讨论,各门研究所一切应行修正改良之问题,遇有特别事故,得由联合会会长召集特别会议。”“凡有入研究所之资格而以特别事故不能直接为通常研究员者,如得校长或学长或本门主任之特许可,为通信研究员。通信研究员须将所欲研究之论题寄交本门主任,由主任就所择题之性质,请本门教员若干人审定认可。论题择定后,由通信研究员自行研究,随时可与本门教员直接通信讨论所业。通信研究员以其研究所得作为论文,由本门教员公同阅看。其已收受之论文当交图书馆汇存,或摘要登载月刊,其未经收受者,由各教员指出疵病,发还著者重行修正。”这对合作研究进行了相关的规范,为推动大规模的有序的学术研究活动起到了铺垫作用。

该章程几项关于创办学术刊物的规定尤其值得注意:“本校各研究所合出月刊一种,为发表及讨论各门研究之结果之机关,即定名为北京大学月刊。由每门研究所教员互选一人为本门编辑员,更由校长予各编辑员中推出一人为月刊编辑主任。编辑主任与各门编辑员合组月刊编辑部。各研究所之教员及研究员皆为月刊撰述员,但月刊亦得收外来投稿。”[33]这些规定对学术研究是一种有力的支撑,为大学学术研究成果提供了表现的平台,促进学术交流,扩大学术影响,而且,规定研究所各教员互选人员为编辑员,进行刊物编辑,且为刊物撰稿,这对促进大学教师参与学术研究、提高学术研究的积极性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此后,《北京大学研究所之内容》重申和细化了《北京大学研究所总章》的规定,对大学发展科学职能的出现起到了同样重要的作用。

北京大学研究所之内容(1918年)

北京大学设立研究所,其简章通则及主任教员名表,照录如左(下)。

研究所简章:

第一条 各科之各专门学术,俱得设研究所。

第二条 研究所以各门、各种之教员组织之。

第三条 各研究所教员中,由校长推一人为本所主任教员。

第四条 本校毕业生,俱得以自由、志愿入研究所。(www.xing528.com)

第五条 本校高级学生,得主任教员之认可,得入研究所。

第六条 本校毕业生以外,与本校毕业生有同等之程度,而志愿入所研究者,经校长之认可,亦得入研究所。

第七条 本国及外国学者,志愿共同研究而不能到所者,得为通信研究员。

第八条 研究所之条目,每学期开始时,由各教员草定,副研究员分任之,以提出于每星期之各研究会共同讨论。

第九条 每次研究会,由各教员于研究员中,指定一人任记录之事。

第十条 研究会记录各教员鉴定后,录一副本,于每学期末送图书馆保存。

第十一条 教育部移交之名词馆稿,依学科性质,分送各研究所,为研究之一部。

第十二条 各研究所得广购可资参考之图书杂志仪器,其管理规则别定之。

研究所通则:

(甲)各研究所之任务如左(下):(一)研究学术,(二)研究教授法(本校中小学校定教案编教科书),(三)特别问题研究,(四)中国旧学钩沉,(五)审定译名,(六)译述名著,(七)介绍新书,(八)征集通信研究员,(九)发行杂志,(十)悬赏征文

(乙)本学期所拟设之研究所凡九:(一)国文学,(二)英文学,(三)哲学(以上文科);(四)数学,(五)物理学,(六)化学(以上理科);(七)法律学,(八)政治学,(九)经济学(以上法科)。

(丙)(一)法科各研究所,设于法科;(二)文、理两科之研究所,暂设于二道桥之赁屋,俟新宿舍成后,于西斋设之。

(丁)研究所之方法:(一)主任教员指导研究员,依研究所简章第八条所规定而行之者,在国文学门为文字学、文学(古文辞诗词等);在英文学为名家著述提要、名著研究等;在哲学门拟先设心理学、论理学、中国哲学三种,心理、论理两门,为心理学史、论理学史、心理学实验、名著研究、译名审定、中国旧学钩沉等;在理科各门为科学史、名著研究、译名审定、中国旧学钩沉等;在法科法律门,为各国法律比较学说异同评、名著研究、译名审定等;在政法学门及经济学门为名著研究、译名审定等。(二)各教员及研究员共同研究者,通则中之(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皆属之(在国文学门中更设国语部),得自由选择种类,惟必经主任教员认可。

(戊)印行北京大学月刊。其稿件由九门研究所分任,每门所任自三千言以至七千言,候开会认定。

(己)研究所教授,当各择专题月作论文一首,或公开讲演,或作月刊材料,或别刊小册,俱听教授之便。

(庚)民国十年为北京大学成立之二十五年纪念,拟出丛书三部:(一)大学各积教员著作,(二)教科书,(三)西文名著译本,均由各研究所预备[34]

从以上列出的《北京大学研究所之内容》详细条款中可以看出,当时北京大学已经把学术研究活动作为和教学活动同样重要的任务来要求。上述两件规章,不单单确定了发展科学成为其主要职能之一,而且对大学进行学术研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条款对学术研究活动开展,实现大学发展科学的职能实现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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