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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费用处理与保证金返还处理方式

时间:2026-01-26 理论教育 晴浪 版权反馈
【摘要】:(一)保修费用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在保修费用的处理问题上,必须根据修理项目的性质、内容以及检查修理等多种因素的实际情况,区别保修责任的承担问题,对于保修的经济责任的确定,应当由有关责任方承担,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经济处理办法。(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一)保修费用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在保修费用的处理问题上,必须根据修理项目的性质、内容以及检查修理等多种因素的实际情况,区别保修责任的承担问题,对于保修的经济责任的确定,应当由有关责任方承担,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经济处理办法。

1.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勘察、设计人应当继续完成勘察、设计,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施工原因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

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无偿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3.设备、材料、构配件不合格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

因设备、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至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设备、材料、构配件单位或部门之间的经济责任,应按其设备、材料、构配件的采购供应合同处理。(https://www.xing528.com)

4.用户使用原因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

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用户自行负责。

5.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都不承担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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