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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选择合同价款类型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以,固定合同总价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也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总价包括的范围。可调合同价使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人则承担其他风险。为避免副作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最高结算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选择合同价款类型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一)合同总价

1.固定合同总价

固定合同总价是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而变化。所以,固定合同总价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也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总价包括的范围。这类合同价可以使发包人对工程总开支做到心中有数,在施工过程中可以更有效地控制资金的使用。但对承包人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物价波动、气候条件、地质地基条件及其他意外风险等,因此,合同价款一般会高些。

2.可调合同总价

可调合同总价一般是以设计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在报价及签约时,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总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商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出合同总价。如果在执行合同期间,通货膨胀引起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则做相应调整。可调合同价使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人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1年以上)的项目。

(二)合同单价

1.固定合同单价

固定合同单价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而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可调单价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做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关于可调价格的调整方法,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主料按抽料法计算价差,其他材料按系数计算价差。主要材料按施工图预算计算的用量和竣工当月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结算价或信息价与基价对比计算差价。其他材料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计算方法计算差价。

(2)按主材计算价差。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需要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表及其基期价格(一般采用当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或结算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竣工当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结算价,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基期价比较计算材料差价。

(3)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及调价计算方法计算差价。

(4)调值公式法。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三项。当工程规模和复杂性增大时,公式也会变得复杂。调值公式一般如下:

式中 P——调值后的工程价格;

   P0——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a0——固定要素的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这部分费用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

   a1,a2,a3,…——代表各项变动要素的费用(人工费、钢材费用、水泥费用、运输费用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a1+a2+a3+…=1;

   A0,B0,C0,…——签订合同时与a1,a2,a3,…对应的各种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在工程结算月份与a1,a2,a3,…对应的各种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各部分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在许多标书中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即提出,并在价格分析中予以论证。也有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允许范围,由投标人在此范围内选定。

(5)实际价格结算法。有些地区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三大材料的价格按实际价格结算的方法,工程承包人可凭发票按实报销。此法操作方便,但也容易导致承包人忽视降低成本。为避免副作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最高结算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以上几种方法究竟采用哪一种,应按工程价格管理机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www.xing528.com)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价

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是指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一定的酬金。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地震后的救灾工作;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工程内容及技术指标;未确定的项目;风险很大的项目等。

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其工程成本部分按现行计价计算,酬金部分则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将两者相加,确定出合同价。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这种合同价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支付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施工管理费等按实际直接成本全部据实补偿,同时按照实际直接成本的固定百分比付给承包人一笔酬金,作为承包方的利润,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C——总造价;

   Ca——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

   P——固定的百分数。

从式(5-7)中可以看出,总造价C 将随工程成本Ca的增加而增长,显然不能鼓励承包商关心缩短工期和降低成本,因而对建设单位是不利的。现在这种承包方式已很少被采用。

2.成本加固定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工程成本实报实销,但酬金是事先商定的一个固定数目,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F——酬金,通常按估算的工程成本的一定百分比确定,数额是固定不变的。这种承包方式虽然不能鼓励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但从尽快取得酬金出发,承包商将会关心缩短工期,这是其可取之处。为了鼓励承包单位更好地工作,也有在固定酬金之外,再根据工程质量、工期和降低成本情况另加奖金的。在这种情况下,奖金所占比例的上限可大于固定酬金,以充分发挥奖励的积极作用。

3.目标成本加奖罚确定的合同价

在仅有初步设计和工程说明书即迫切要求开工的情况下,可根据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适当的单价表编制概算,作为目标成本;随着详细设计逐步具体化,工程量和目标成本可加以调整,另外规定一个百分数作为酬金。最后结算时,如果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并超过事先商定的界限(5%),则减少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也有一个幅度界限),则增加酬金。用公式表示如下:

式中 C0——目标成本;

   P1——基本酬金百分数;

   P2——奖罚百分数。

另外,还可另加工期奖罚。

这种承包方式可以促使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而且目标成本是随设计的进展而加以调整才确定下来的,故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双方都不会承担多大风险,这是其可取之处。当然也要求承包商和建设单位的代表都应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并掌握充分的信息。

4.成本加浮动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这种承包方式要经过双方事先商定工程成本和酬金的预期水平。如果实际成本恰好等于预期水平,工程造价就是成本加固定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预期水平,则增加酬金;如果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水平,则减少酬金。这三种情况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式中 C0——预期成本;

   ΔF——酬金增减部分,可以是一个百分数,也可以是一个固定的绝对数。

采用这种承包方式,通常规定,当实际成本超支而减少酬金时,以原定的固定酬金数额为减少的最高限度。也就是在最坏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得不到任何酬金,但不必承担赔偿超支的责任。

从理论上讲,这种承包方式既对承发包双方都没有太多的风险,又能促使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但在实践中准确地估算预期成本比较困难,预期成本在达到70%以上的精度才较为理想。所以,要求承发包双方具有丰富的经验并掌握充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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