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预选核准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前置审批(无须前置审批的则略过本程序)
前置审批,是指企业在从事经营时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项目、商品的,设立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一般来说,以下行业的经营需要得到许可。
公安:如枪支弹具、营业性射击场、爆破器材、公章刻字。
化工:如危险化学品。
金融、保险、证券:如设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典当机构。
邮政电信:如邮政业务、电信业务。(www.xing528.com)
新闻出版:如设立出版单位,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零售。
文化娱乐:如设立各类娱乐场所、网吧。
旅游:如旅行社。
外经贸:如三资企业的设立。
3.设立登记申请,工商机关审查、受理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章登记程序规定,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领取营业执照
工商机关做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决定的,将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可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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