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高新的更新过程中,为加强对土地发展权的管制、保障原业主的产权利益、鼓励原业主进行自主更新,同时推进产业用地的市场化配置,为市场投资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有必要推进更新用地的产权管理制度创新。一些城市在更新用地的产权管理方面已经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深圳、上海依据更新的形式和用途的变化情况约定土地使用权限,厦门、芜湖等地工业用地出让实行“弹性年限”,深圳、佛山规定租售、分割出让的面积比例,这些对于明晰和保障产权十分具有借鉴意义(专栏6-11)。对于常高新的用地更新提出产权管理创新方面的一系列政策:①确定不同更新方式的土地使用权限年限规定,以进行差别化管理转型用地;②对新增工业用地实行差别化弹性出让年期制;③用地年限满后符合条件即可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条件的则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对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按残值补偿;④分片区确定分割出让的比例,细化每一片区的精细引导要求。
专栏6-11 产权管理和转让权利的现有政策和地方经验
产权管理:
功能改变后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原用途的使用期限扣除已实际使用时间的剩余期限确定。原土地使用期限不足原土地用途法定最高期限的,可以在申请人补缴地价后按照规定予以补足。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二十六条
权利人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取得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后,应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条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可以重新设定出让年期;以改建扩建方式实施的,其中不涉及用途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与原出让合同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变的,增加用途部分的出让年期不得超过相应用途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转让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www.xing528.com)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十三条
上海:
产业园区中已出让土地房屋竣工后按照幢办理房产登记,但是同宗地房屋不得分割产权转让。
张江高科技园区和外高桥保税区内的园区公司开发建设的工业、科研项目允许分割转让产权。
深圳:
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未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全额缴纳地价的部分限定自用;建成后其建筑物需要转让的,适用市政府工业楼宇转让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将其拥有的工业楼宇作价入股,其作价入股后工业楼宇的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佛山:
都市型产业载体可分拆出售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其余部分不得分拆出售、抵押。租售比例须在都市型产业载体申报材料的开发方案以及预售阶段的预售方案中明确。
——《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保障都市型产业建设用地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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