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为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按照“打造创新引领”的常高新更新目标,鼓励利用市场力量提供创新空间。引导原业主和市场主体进行创新型项目的投资建设,保证常高新创新用地的比例,引领未来产业的创新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另一方面,为保障市场化配置资源下的公共利益,补偿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产权,有必要设置公共服务空间的刚性下限。例如,深圳市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征地返还的面积要求,以合同形式约定更新项目配建产业用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建立公共空间设置标准和提供额外公共空间的奖励措施,分类确定不同地区“工改工”项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基准比例(专栏6-10)。常高新应分不同区块,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配建产业用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基准比例(5%—15%),并提供额外公共空间的奖励措施。
专栏6-10 创新引导方面的现有政策
公益配建: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与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产业用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四十七条
产业用房:(www.xing528.com)
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要配备基准比例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位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园区范围内的,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上增加5%。
(一)一类地区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辖区范围,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为宝安区新安街道、西乡街道、龙华街道、大浪街道、民治街道、石岩街道及龙岗区龙城街道、布吉街道、坂田街道、南湾街道的区域范围,基准比例为8%。
(三)三类地区为全市除上述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范围,基准比例为5%。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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