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后周在东京推行新的街道制度以后,街道和“坊”都发生了变化。街道两边有向街开门的居民,在街道住户的内侧又有“坊”,住有大量的居民。街道两旁有“巷”作为“坊”的通道,因而“坊”又常被通称为“巷”。宋太宗至道元年(公元995年)十一月,因为城内外一百二十一个坊名,“多涉俚俗之言”,命令张洎改换美名(《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东京杂录”);也就是“命张公洎制坊名,列牌于楼上”。
所谓“列牌于楼上”,就是把坊名的牌挂到坊门的楼上;同时“按唐马周始建议,置冬冬鼓”(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上),也就是按唐代长安的街鼓制度,早晚击鼓按时启闭坊门。这种街鼓制度,后来一度不执行,到宋真宗咸平五年(公元1002年)又恢复。这年二月因为街巷狭隘,命右侍禁阁门祗候(官名)谢德权开广。谢德权受命后,先拆毁贵要的邸舍(即邸店),一时议论纷纷,真宗下诏制止,谢德权因此当面请求说:“今沮事者皆权豪耳,吝屋室僦资耳,非有它也,臣死不敢奉诏。”说明这时侵街建屋的,主要是权豪,为了造“邸店”收取租费。(www.xing528.com)
真宗不得已而许允请求,“德权因条上衢巷广袤及禁鼓昏晓之制,皆复长安旧制,乃诏开封府街司,约远近,置籍立表,令民自今无得侵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一“咸平五年二月戊辰”条、《宋史·谢德权传》)。这次谢德权直接受命于真宗,并得到真宗许允先从权豪下手,因而做得特别认真周到,规定了街和巷的宽度,登记簿籍,树立表柱,作为定制,不准侵占街巷,并且恢复了长安街鼓制度。这里所以要规定街和巷的宽度,就是不准街上的居民侵街,坊内的居民侵巷。但是我们必须指出,这时的街鼓制度,所起的作用已不大,因为街道的制度已发生变化。原来长安的街鼓制度,在日落街鼓打动以后,坊门关闭,街上就断绝行人,实行戒严。而这时街道两旁住有众多的居民,击鼓后坊巷之门关闭,只能限制坊内居民的行动,不能禁止向街开门的众多居民的自由活动。因此名为街鼓,实际上已经不能用来指挥管理街道,就不免流于形式。尽管用政府法令来定为制度,也不可能维持很久。所以宋敏求在熙宁三年到七年间(公元1070—1074年)所著《春明退朝录》中说:“二纪(即二十四年)以来不闻街鼓之声,金吾之职废矣。”可知宋仁宗中期以后,庆历、皇年间已听不到街鼓声了。而且,只管理限制坊内居民的行动,而放任街道居民的行动,既不合理,也作用不大。封闭式的坊制也就不能不废掉了。看来后周世宗推行这种新的街道制度时,早已不用街鼓制度。北宋初年东京夜市已很兴盛,宋太祖乾德三年(公元965年)已下令开封府:“京城夜市至三鼓以来,不得禁止”(《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七之一),既然不禁夜市,街鼓早已无用。宋太宗的重新采用长安旧制,宋真宗的再度恢复长安旧制,都不过是这种制度的回光返照而已①。从后周到北宋,东京推行这种新的街道制度,允许两边居民向街开门,并规定门前可以用一定面积的街道种树、掘井和修盖凉棚,树和井可以用作街道的标记,用来防止住户侵占街道。但是随着街市的兴起,商人沿街开设商店,权豪沿街建造“邸店”出租,侵街的不法行为还是会不断扩展。只是这时的侵街,已和五代以前、中唐以后的侵街不同。中唐以后的侵街,是“坊”中居民突破坊墙,侵占街道造屋;这时的侵街,是沿街所住居民或店主侵占街道,扩大建筑面积。唐代官府对于侵街而修建房屋,很容易分辨而拆除,因为有明确的坊墙为界线,宋时官府对待侵街的事件就比较难办,就必须规定好街道的宽度,树立表柱,如果发现超出表柱者,即作为侵街而拆除。上述宋真宗咸平五年谢德权提出的办法就是这样。宋仁宗天圣二年(公元1024年)六月“限一岁,依原立表木毁拆”(《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天圣二年六月己未”条);宋仁宗景元年(公元1034年)由开封知府王博文“制表木按籍,命左右判官分撤之,月余毕”(《宋史·王博文传》),都是采用同样的办法。这时拆除侵街房屋的目的,已与维持封闭式的坊制无关,只是为了维持街道一定宽度而已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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