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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规范要求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 住建6.1.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3 住建6.1.5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7 抗规8.1.1钢结构民用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8.1.1 的规定。9 高规3.3.2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3.3.2的规定。

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规范要求

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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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 结构一般规定涉及的规范

图5-1 7度区现浇混凝土结构房屋的适用最大高度

图5-2 6度区现浇混凝土结构房屋的适用最大高度

规范原文摘录

1 住建6.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住建6.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3 住建6.1.5

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4 住建6.4.3

住宅结构中,刚度承载力有突变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9度抗震设防的住宅,不得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和带转换层的结构。

5 住建6.4.5

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住宅中,结构转换层的托墙梁、楼板以及紧邻转换层的竖向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在抗震设防地区,底部框架不应超过2层,并应设置剪力墙。

6 抗规6.1.1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平面和坚向均不规则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适当降低。注:本章"抗震墙"指结构抗侧力体系中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不包括只承担重力荷载的混凝土墙。

表6.1.1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框架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
(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为框支层的结构,不包括仅个别框支墙的情况;
(4)表中框架,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5)板柱抗震墙结构指板柱、框架和抗震墙组成抗侧力体系的结构;
(6)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适用的最大高度;
(7)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7 抗规8.1.1

钢结构民用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8.1.1 的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适当降低。

表8.1.1 钢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3)表内的筒体不包括混凝土筒。

8 高规3.3.1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应区分为A级和B级。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

表3.3.1-1 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

注:(1)表中框架不含异形柱框架;
(2)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3)甲类建筑,6、7、8度时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9度时应专门研究;
(4)框架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以及9度抗震设防的表列其他结构,当房屋高度超过本表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表3.3.1-2 B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

注:(1)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2)甲类建筑,6、7度时宜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8度时应专门研究;
(3)当房屋高度超过表中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9 高规3.3.2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3.3.2的规定。

表3.3.2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宽比

10 高规3.5.5

抗震设计时,当结构上部楼层收进部位到室外地面的高度H1与房屋高度H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B1不宜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B的75%;当上部结构楼层相对于下部楼层外挑时,上部楼层水平尺寸B1不宜大于下部楼层的水平尺寸B的1.1倍,且水平外挑尺寸a不宜大于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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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结构体系

■ 砌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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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 砌体结构涉及的规范条款

图5-3 6 度及7度区多层砌体结构常用的最大住宅高度

规范原文摘录

1 抗规7.1.2条(节选)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 的规定。

表7.1.2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注:(1)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室内外高差大于0.6 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 m;
(3)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 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4)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2 抗规7.1.3条

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 m。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层高不应超过4.5 m; 当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底层的层高不应超过4.2 m。

3 抗规7.1.4条

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7.1.4 的要求。

表7.1.4 房屋最大高宽比

注:(1)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2)筑平面接近正方形时,其高宽比宜适当减小。

4 抗规7.1.5条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7.1.5 的要求:

表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m)

注:1.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除木屋盖外的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2.多孔砖抗震横墙厚度为190 mm时,最大横墙间距应比表中数值少3 mm。

5 抗规7.1.7

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2.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差过大;

2)平面轮廓凹凸尺寸,不应超过典型尺寸的50%; 当超过典型尺寸的25% 时,房屋转角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3)楼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不宜超过楼板宽度的30%,且不应在墙体两侧同时开洞;

4)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超过500 mm时,应按两层计算;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

5)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在满足本规范第7.1.6 条要求的前提下,墙面洞口的立面面积, 6 、7度时不宜大于墙面总面积的55% ,8 、9 度时不宜大于50%;

6)趴在房屋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墙,其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长度的60% (高宽比大于4 的墙段不计人)。

3.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70~100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6 m 以上;

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大于层高的1/4;

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4.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或转角处;

5.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

6.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6 砌规10.1.2

本章适用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总层数和总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10.1.2的规定;

表10.1.2 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注:(1)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室内外高差大于0.6 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 m;
(3)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 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2 各层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10.1.2中的规定降低3 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 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4.2 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 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3 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10.1.2中的规定采用;

4 采用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屋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 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7 砌规10.1.4 砌体结构房屋的层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层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 m;

注: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房屋,层高不应超过3.9 m;

2)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层高不应超过4.5 m ;当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底层层高不应超过4.2 m。

2.配筋混凝土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层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部加强部位(不小于房屋高度的1/6且不小于底部二层的高度范围)的层高(房屋总高度小于21 m时取一层),一、二级不宜大于3.2 m,三、四级不应大于3.9 m;

2)其他部位的层高,一、二级不应大于3.9 m,三、四级不应大于4.8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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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框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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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 框架结构涉及的规范条款

(www.xing528.com)

规范原文摘录

1 高规6.1.2条

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不应采用单跨框架。

2 高规6.1.6

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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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剪力墙结构

表5-4 剪力墙结构涉及的规范条款

规范原文摘录

1 高规7.1.8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结构不应全部采用短肢剪力墙;B级高度高层建筑以及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布置短肢剪力墙,不应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当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宜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2.房屋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3.3.1-1规定的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适当降低,7度、8度(0.2 g)和8度(0.3 g)时分别不应大于100 m、80 m和60 m。

注:(1)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 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剪力墙;

(2)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是指,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30%的剪力墙结构。

■ 框架-剪力墙结构

表5-5 框架-剪力墙结构涉及的规范条款

规范原文摘录

1 高规8.1.7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力墙宜均匀布置在建筑物的周边附近、楼梯间、电梯间、平面形状变化及恒载较大的部位,剪力墙间距不宜过大;

2 平面形状凹凸较大时,宜在凸出部分的端部附近布置剪力墙;

3 纵、横剪力墙宜组成L形、T形和[形等形式;

4 单片剪力墙底部承担的水平剪力不应超过结构底部总水平剪力的30%;

5 剪力墙宜贯通建筑物的全高,宜避免刚度突变;剪力墙开洞时,洞口宜上下对齐;

6 楼、电梯间等竖井宜尽量与靠近的抗侧力结构结合布置;

7 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的布置宜使结构各主轴方向的侧向刚度接近。

2 高规8.1.8

长矩形平面或平面有一部分较长的建筑中,其剪力墙的布置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剪力墙沿长方向的间距宜满足表8.1.8的要求,当这些剪力墙之间的楼盖有较大开洞时,剪力墙的间距应适当减小;

2 纵向剪力墙不宜集中布置在房屋的两尽端。

表8.1.8 剪力墙间距(m)

注:(1)表中B为剪力墙之间的楼盖宽度(m);
(2)装配整体式楼盖的现浇层应符合本规程第3.6.2条的有关规定;
(3)现浇层厚度大于60 mm的叠合楼板可作为现浇板考虑;
(4)当房屋端部未布置剪力墙时,第一片剪力墙与房屋端部的距离,不宜大于表中剪力墙间距的1/2。

■ 筒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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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6 简体结构涉及的规范条款

规范原文摘录

1 高规9.1.5

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与外框柱间的中距,非抗震设计大于15 m、抗震设计大于12 m时,宜采取增设内柱等措施。

2 高规9.1.7

筒体结构核心筒或内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肢宜均匀、对称布置;

2 筒体角部附近不宜开洞,当不可避免时,筒角内壁至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 mm和开洞墙截面厚度的较大值;

3 筒体墙应按本规程附录D验算墙体稳定,且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00 mm,内墙厚度不应小于160 mm,必要时可设置扶壁柱或扶壁墙。

3 高规9.1.8

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不宜在水平方向连续开洞,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2 m;当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小于4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

4 高规9.2.1

核心筒宜贯通建筑物全高。核心筒的宽度不宜小于筒体总高的1/12,当筒体结构设置角筒、剪力墙或增强结构整体刚度的构件时,核心筒的宽度可适当减小。

5 高规9.2.3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6 高规9.3.1

筒中筒结构的平面外形宜选用圆形、正多边形、椭圆形或矩形等,内筒宜居中。

7 高规9.3.2

矩形平面的长宽比不宜大于2。

8 高规9.3.3

内筒的宽度可为高度的1/12~1/15,如有另外的角筒或剪力墙时,内筒平面尺寸可适当减小。内筒宜贯通建筑物全高,竖向刚度宜均匀变化。

9 高规9.3.5

外框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距不宜大于4 m,框筒柱的截面长边应沿筒壁方向布置,必要时可采用T形截面;

2 洞口面积不宜大于墙面面积的60%,洞口高宽比宜与层高和柱距之比值相近。

3.外框筒梁的截面高度可取柱净距的1/4;

4.角柱截面面积可取中柱的1~2倍。

■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表5-7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涉及的规范条款

规范原文摘录

1 高规10.1.3

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于80 m和60 m;框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应大于80 m和60 m。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构;底部带转换层的B级高度筒中筒结构,当外筒框支层以上采用由剪力墙构成的壁式框架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3.3.1-2规定的数值适当降低。

2 高规10.2.5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在地面以上设置转换层的位置,8度时不宜超过三层,7度时不宜超过五层,6度时可适当提高。

3 高规10.2.16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落地剪力墙和筒体底部墙体应加厚;

2 框支柱周围楼板不应错层布置;

3 落地剪力墙和筒体的洞口宜布置在墙体的中部;

4 框支梁上一层墙体内不宜设置边门洞,也不宜在框支中柱上方设置门洞;

5 落地剪力墙的间距l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抗震设计时,l不宜大于3B和36 m;

2)抗震设计时,当底部框支层为1~2层时,l不宜大于2B和24 m;当底部框支层为3层及3层以上时,l不宜大于1.5B和20 m;此处,B为落地墙之间楼盖的平均宽度。

6 框支柱与相邻落地剪力墙的距离,1~2层框支层时不宜大于12 m,3层及3层以上框支层时不宜大于10 m。

4 高规10.2.26

抗震设计时,带托柱转换层的筒体结构的外围转换柱与内筒、核心筒外墙的中距不宜大于12 m。

混合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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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8 混合结构涉及的规范条款

规范原文摘录

1 高规11.1.1

本章规定的混合结构,系指由外围钢框架或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所组成的框架-核心筒结构,以及由外围钢框筒或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框筒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所组成的筒中筒结构。

2 高规11.1.2

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11.1.2的规定。

表11.1.2 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m)

注: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

3 高规11.1.3 混合结构高层建筑的高宽比不宜大于表11.1.3的规定

表11.1.3 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宽比

1.1.3 结构专题

结构专题内容很多,本书无法一一展示,请见《精细化设计》书与建识网的总结

表5-9 结构专题涉及的规范条款

图5-4 高层建筑与裙房的沉降缝处理示意

图5-5 结构开洞案例实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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