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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常用规范:避难层设置与要求

更新时间:2025-01-16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3 通则6.4.3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 m。5 防规5.5.31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7 防排烟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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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5 避难层平面涉及的规范条款

图3-83 避难层(间)的规定

图3-84 避难层净高及面积计算

规范原文摘录

1 通则6.4.1

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2 当宾馆、住宅等建筑上部有管线较多的房间,下部为大空间房间或转换为其他功能用房而管线需转换时,宜在上下部之间设置设备层;

3 设备层布置应便于市政管线的接入;在防火、防爆和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设备用房不应相邻布置;

4 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置通风口或通风道,其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的要求;

5 给排水设备的机房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路或接口;配电房应满足线路的敷设;

6 设备用房布置位置及其围护结构,管道穿过隔墙、防火墙和楼板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 通则6.4.2

建筑高度超过100 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3 通则6.4.3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 m。

4 防规5.5.23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 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 m;(www.xing528.co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 m2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5 防规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6 防规8.5.1(节选)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7 防排烟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m2

8 面规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 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 09措施/建11.5.4

避难层(间)的面积不计建筑面积,也不计入容积率,或按当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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