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电梯与候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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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电梯与候梯厅涉及的规范条款
续表
注:防排烟的详细规定,请参见本书暖通专业规范章节。
图3-1 消防电梯的设置条件
图3-2 消防电梯前室的规定
图3-3 住宅设置的电梯规定
图3-4 用于住宅建筑设置两台电梯及担架梯的条件
图3-5 对候梯厅深度的规定
图3-6 常用乘客电梯数量配置
规范原文摘录
1 通则3.5.2
2 通则6.8.1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3 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4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 m;
表6.8.1 候梯厅深度
续表
注:B为轿厢深度,B*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
5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 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7 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 防规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4 防规5.5.28(节选)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 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 m。
5 防规6.2.9(节选)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5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6 防规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 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规定。
7 防规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3 m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 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 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8 防规7.3.4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9 防规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 m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m2,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 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10 防规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1 防规7.3.7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 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 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12 防规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 kg;
3 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 s;
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 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13 防规8.5.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 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14 无障碍3.7.1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0 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 m。
2 呼叫按钮高度为0.90~1.10 m;
3 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宜小于900 mm;
4 电梯出入口处宜设提示盲道;
5 候梯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15 无障碍3.7.2
无障碍电梯的轿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 mm;
2 在轿厢的侧壁上应设高0.90~1.10 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盲文宜设置于按钮旁;
3 轿厢的三面壁上应设高850~900 mm扶手,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3.8节的相关规定;
4 轿厢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报层音响;
5 轿厢正面高900 m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或采用有镜面效果的材料;
6 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40 m,宽度不应小于1.10 m;中型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60 m,宽度不应小于1.40 m;医疗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
7 电梯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16 无障碍7.4.2
居住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未设置电梯的低层和多层居住建筑,当设置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 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每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17 住建5.2.5
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 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18 住建7.1.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19 住建9.4.3(节选)
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20 住建9.8.3
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
21 住设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 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22 住设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 m时;
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 m时;
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 m时;
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 m时。
23 住设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24 住设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 m。
25 住设6.4.4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 m。
26 住设6.4.5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27 住设6.4.6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 m。
28 住设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
29 住设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30 面规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 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1 09措施-建9.2.2
乘客电梯台数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层数、每层面积、人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综合考虑。方案设计阶段可参照表9.2.2。
表9.2.2 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局部)
注:
(1)本表的电梯台数不包括消防和服务电梯;
(2)住宅的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合用;
(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不应少于2台。当每层居住25人,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3台电梯;当每层居住25人,层数为35层以上时,应设4台电梯。
32 09措施-建9.2.4
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和规格尺寸各国标准和电梯生产厂有所不同,具体工程设计时,应按供货厂提供的土建技术条件确定,方案设计阶段可参照表9.2.4。
表9.2.4 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及规格尺寸 (局部)
33 09措施-建9.2.8
电梯附近宜设有楼梯,以备不乘电梯时就近上下楼,但电梯井道不宜被楼梯环绕。
34 09措施-建9.6.18
层门尺寸指门套装修后的净尺寸,土建层门的洞口尺寸应大于层门尺寸,留出装修的余量,一般宽度为层门两边各加100 mm,高度为层门加70~10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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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疏散楼梯(间)及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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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疏散楼梯(间)及前室涉及的规范条款
续表
续表
注:防排烟的详细规定,请参见本书暖通专业规范章节。
图3-7 对于楼梯平台/过道/梯段净高的规定
图3-8 梯段宽度的规定
图3-9 楼梯设置扶手的规定
图3-10 梯段平台最小宽度的规定
图3-11 楼梯踏步/安全出口间距
图3-12 住宅建筑设一座疏散楼梯时的要求
图3-13 疏散楼梯间的规定
图3-14 封闭楼梯间的规定
图3-15 室外疏散楼梯的规定
图3-16 共用部分外窗应设置防护设施
图3-17 室外楼梯面积计算的规定
图3-18 剪刀楼梯平台的净宽要求
图3-19 楼梯疏散间开门的要求
图3-20 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设置的规定
图3-21 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设置的规定
图3-22 防烟楼梯间的规定
图3-23 防烟楼梯间的规定
规范原文摘录
1 通则6.7.1
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2 通则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3 通则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 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4 通则6.7.4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5 通则6.7.5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 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 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 通则6.7.6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7 通则6.7.7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 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 m时,其高度≥1.05 m。
8 通则6.7.8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9 通则6.7.10
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6.7.10的规定。
表6.7.10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注:无中柱螺旋楼梯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中心0.25 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 m。
10 通则6.10.4(节选)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11 通则7.3.3
严寒地区的建筑物宜采用围护结构外保温技术,并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入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的建筑物不宜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入口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12 防规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 m。
13 防规5.5.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14 防规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 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 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建筑高度大于27 m、不大于54 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 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建筑高度大于54 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5 防规5.5.26
建筑高度大于27 m,但不大于54 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16 防规5.5.27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 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21 m、不大于33 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3 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7 防规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 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m2;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 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 m。
18 防规5.5.29(节选)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 m处。
19 防规5.5.30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 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 m。建筑高度不大于18 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 m。
20 防规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 m;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21 防规6.4.2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22 防规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烟设施;
2 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 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 m2。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 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 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23 防规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 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24 防规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 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 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 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 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25 防规6.4.8
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 mm。
26 防规6.4.11(节选)
3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27 防规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www.xing528.com)
4 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规定。
28 防规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建筑高度不大于50 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29 住建5.2.3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 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 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 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 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 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 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 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 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 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30 住建9.4.2
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 m。
31 住建9.4.4
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2 住建9.5.1
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 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 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
33 住建9.5.3
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在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或将对外出口设置在距离楼梯间不超过15 m处。
34 住建9.5.4
住宅建筑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35 住设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 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36 住设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意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7 住设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8 住设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9 住设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40 住设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1 住设6.2.6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42 住设6.2.7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 m2,且设有一座共用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2 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
43 住设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 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 m。
44 住设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 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 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 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 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
45 住设6.3.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 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 2.00 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 m。
46 住设6.3.4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 m。
47 住设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 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8 住设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49 住设7.1.6
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50 面规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 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51 面规3.0.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52 09措施-建8.2.7
通向楼梯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阻挡疏散通道。当楼梯正面门扇开足时,休息平台的净宽宜不小于0.6 m;侧墙开门时,门洞边距踏步边净宽不宜小于0.4 m或住宅建筑不宜小于一个踏步的宽度,且门扇的开启不应阻挡疏散人流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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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设备管井及消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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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 设备管井及消防系统涉及的规范条款
图3-24 建筑内各类竖井的规定
图3-25 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条件
规范原文摘录
1 通则6.14.1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2 通则6.14.2
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2 管道井宜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检修门或可拆卸的壁板;
3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 管道井壁、检修门及管井开洞部分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 防规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5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4 防规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 m2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 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 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 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 m或体积大于10000 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5 防规8.3.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4 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
6 防规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 m但不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 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7 防规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 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 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8 住建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9 住建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10 住建9.4.3(节选)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不燃性构件;
3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 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1 住设8.1.7
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12 消火栓7.4.3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13 消火栓7.4.5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
14 消火栓7.4.6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建筑高度≤24.0 m且体积≤5000 m³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54 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3.5.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15 消火栓7.4.7(节选)
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
16 消火栓7.4.10
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 m;
2 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0 m。
17 消火栓7.4.13
建筑高度不大于27 m的住宅,当设置消火栓时,可采用干式消防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消防竖管宜设置在楼梯间休息平台,且仅应配置消火栓栓口;
3 消防车供水接口应设置在首层便于消防车接近和安全的地点;
4 竖管顶端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18 消火栓7.4.15
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
19 面规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 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 09措施-建11.4.3
电缆井、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道断面尺寸应符合管道安装和检修所需空间要求;
2 宜在每层公共走道一侧设检修门或可拆卸的壁板,检修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门下设不小于0.1 m高的门槛;
3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井道,如一般管道井和电缆井要分别设置。
21 09措施-建11.4.4
管道井的检修门不应设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当住宅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1.4 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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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 走道涉及的规范条款
图3-28 住宅建筑安全疏散距离的规定
图3-29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规定
图3-30 临空栏杆的规定
图3-31 室外走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规范原文摘录
1 通则6.2.3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
2 通则6.10.4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 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 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3 防规5.5.29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定;
表5.5.29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1)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 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 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 m;
(3)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4)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 m处;
3 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4 防规5.5.30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 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 m。建筑高度不大于18 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 m。
5 防规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6 防规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 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规定。
7 防规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 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 m的疏散走道。
8 无障碍3.5.1
无障碍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走道不应小于1.20 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80 m;
2 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 m;
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不应小于900 mm。
9 无障碍3.5.2
无障碍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通道应连续,其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或无反光,并不宜设置厚地毯;
2 无障碍通道上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3 室外通道上的雨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 mm;
4 固定在无障碍通道的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 m;如小于2.00 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 mm;如突出部分大于100 mm,则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 mm;
5 斜向的自动扶梯、楼梯等下部空间可以进入时,应设置安全挡牌。
10 无障碍3.5.3
门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并不宜采用弹簧门、玻璃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2 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 m;
3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 m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900 mm;
4 在门扇内外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 m的轮椅回转空间;
5 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400 mm的墙面;
6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扇应设距地900 mm的把手,宜设视线观察玻璃,并宜在距地350 mm范围内安装护门板;
7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 mm,并以斜面过渡;
8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扇应便于开关;
9 宜与周围墙面有一定的色彩反差,方便识别。
11 住建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 m。
12 住建5.2.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 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 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 m。
13 住建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 m。
14 住设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 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 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 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15 住设6.5.1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 m。
16 住设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 m。
17 面规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1.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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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5 其他涉及的规范条款
图3-32 住宅建筑管理人员室的要求
图3-33 共用排气道的设置
规范原文摘录
1 通则6.14.6
如设置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管道宜靠外墙布置,管道主体应伸出屋面,伸出屋面部分加设顶盖和网栅,并采取防倒灌措施;
2 垃圾出口应有卫生隔离,底部存纳和出运垃圾的方式应与城市垃圾管理方式相适应;
3 垃圾道内壁应光滑、无突出物;
4 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密合;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的垃圾斗应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 通则7.5.4
民用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结构整体性较强的民用建筑,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2 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应采取隔声、隔振和吸声的措施,并应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振、消声处理;平面布置中,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
3 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梁、板底面;采用轻质隔墙时,其隔声性能应符合有关隔声标准的规定。
3 住建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4 住设6.8.1
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5 住设6.8.2
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150 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80 mm。
6 住设6.8.4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7 住设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8 住设6.10.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
9 住设6.10.3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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