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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常用规范:Chapter2单体设计

时间:2023-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 通则7.3.3严寒地区的建筑物宜采用围护结构外保温技术,并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入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的建筑物不宜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入口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建筑高度大于27 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 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11 住建3.1.12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13 住建8.1.2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住宅建筑设计常用规范:Chapter2单体设计

建筑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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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住宅建筑单体涉及的规范条款

续表

图2-1 建筑层数或高度的分类划分

图2-1 建筑层数或高度的分类划分(续)

图2-2 建筑高度计算

图2-3 根据结构层高计算建筑面积

规范原文摘录

1 通则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 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 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 通则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3 通则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 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4 通则7.3.3

严寒地区的建筑物宜采用围护结构外保温技术,并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入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的建筑物不宜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入口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5 通则7.4.1

夏季防热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夏季防热应采取绿化环境、组织有效自然通风、外围护结构隔热和设置建筑遮阳等综合措施;

2 建筑群的总体布局、建筑物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通风;

3 建筑物的东、西向窗户,外墙和屋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和隔热措施;

4 建筑物的外围护结构,应进行夏季隔热设计,并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6 防规2.1.1

高层建筑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 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 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7 防规附录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 对于台阶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5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 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 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8 防规附录A.0.2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 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 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 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 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9 住建3.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10 住建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11 住建3.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12 住建5.3.1(www.xing528.com)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5 无障碍住房。

13 住建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14 住建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 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 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 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 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15 住设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16 住设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 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 m~2.10 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 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17 住设4.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18 住设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 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 m时,应对大于3.00 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 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 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 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 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 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19 住设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

20 住设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21 面规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 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2 面规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 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3 面规3.0.3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 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 m及以上至2.10 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 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24 面规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 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 m及以上至2.10 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 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25 面规3.0.23

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6 面规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7 面规3.0.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8 面规3.0.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 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 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 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 m及以上的凸(飘)窗;

8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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