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如下。
(1)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 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 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应能点亮。汽车和挂车的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 但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 的除外。
(2) 机动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 危险警告信号及制动灯白天在距其100 m 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 侧转向信号灯白天在距30 m 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 前、后位灯,示廓灯, 挂车标志灯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距其300 m 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 后牌照灯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距其20 m 处应能看清号牌号码。 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3) 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
(4) 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 不得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5) 驾驶区的仪表板应采用不反光的面板或护板, 车内照明装置及其在风窗玻璃、视镜、仪表盘等处的反射光线不应使驾驶人眩目。(www.xing528.com)
(6) 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 仪表灯点亮时, 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且不应眩目。
(7)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 仪表板上应设置蓝色远光指示信号和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
(8)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 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均应具有危险警告信号装置, 其操纵装置不应受灯光总开关的控制。 对于牵引挂车的汽车, 危险警告信号控制开关也应能打开挂车上的所有转向信号灯, 即使在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 仍应能发出危险警告信号。 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应为1.5 Hz ± 0.5 Hz, 起动时间应小于等于1.5 s。 如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 时, 其他转向灯应继续工作, 但闪光频率可以不同于上述规定的频率。
(9) 客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 车长大于6 m 的客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 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 当一条电路失效时, 另一条仍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 车厢灯和门灯不应影响本车驾驶人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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