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世纪,前文所说那些变动的力量都对中国的社会等级以及维系社会秩序的那些机构有压力。为考察这一互动关系,我们先要来看看在既有地位和社会流动之间存在的不协调现象,再来看看在帝国的边疆内外人们为生活而在地域间流动的影响。
为了理解分层和流动的现象,我们需要先来了解清代精英层的特点。虽然农民是清代社会中最大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即使是现代的社会史学家最注意的也是金字塔的顶端,特别关注如何确定和规范精英层的问题。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中国的精英们控制了政治权力(官职)、经济权力(财富)、社会权力(权势)和所谓文化权力(教育),但他们对这些权力何者为主意见不一。像张仲礼和何炳棣这样的历史学者强调政治权力和科举功名(任官职的先决条件)是拥有精英地位必不可少的前提。他们从欧洲历史中借用了“乡绅”(gentry)一词来称呼这一群体。他们的115观点将统治者中某些非主流成员如没有受过教育的包衣、太监排除了在外,而这些人实际是拥有政治权力的。虽然在有资格当官的进士和没资格当官的生员之间社会地位悬殊,但更明确的地位划分则是在获得科举功名有资格当官的群体中进行的。
何炳棣和张仲礼确定的乡绅是一个小群体,与他们的家人一起不到人口总数的5%。[1]与此相反,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强调的是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因而认为具有精英地位的人不仅包括那些有科举功名的官员,还包括富裕的地主和商人。这样的看法使得人们将注意力转向这一时期的一些典型现象,如新富和文人的融合、商人和文人家庭的通婚、官员和地方有势力家庭的合作、满汉在政府中的合作以及各社会等级间普遍的相互渗透。
当然,确认某人是否是中国精英成员主要是看我们把他放在什么样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中:要区分全国的、省级的和地方的精英,在国家一级以官员和有功名者为主,再加上最富裕、最有地位的商人。而离开北京到省会、府治和县城各级,有科举功名的人就会越来越少,我们就不得不将精英的范围不断扩大,去注意地方的领袖。而在乡村,充当领导者的或许就是一个略有文化的自耕农或是一个只受过很少教育的地主。
在此我们回避了乡绅一词以免受其英国模式的误导。取而代之我们用的是内涵更广的精英(elite)的概念,我们认为在清代无论是教育、政治影响、社会地位还是财富都会被用来在别的方面产生类似的权力。在18世纪精英地位的类型和层次间的界限逐渐变得模糊起来。受过正统教育、担任官职以及获得较高科举功名仍是具有精英地位的标志,而生活闲适的人也受到尊敬,因为他们拥有的财富(不管是如何获得)使之能按精英的方式生活。
众多对中国精英的研究都与社会流动的问题有关,这些研究极力想说明,中国能(或不能)靠个人的努力实现地位的改变,而这些努力不仅受到西方人称赞,在中国文化中也被当作美德褒奖。因为大多数对清代116社会社会流动的分析都集中于精英中有科举功名的部分,这就将流动限制在出入这一群体的范围,从而有可能忽视了在这一社会中世袭地位的重要性,使人们对地位出现急剧变化的可能性产生误解。另一方面,日本和中国历史学者的研究认为这一时期的发展趋势是分层更明显,因而显得更不平等,这或许又夸大了地位壁垒间的互不相通。
照我们的看法,与18世纪经济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就业机会大大增加、职业差别更为明显以及影响社会流动的有形和无形障碍的消失。财富成了获得精英地位的主要前提,不过尽管致富已比较容易,但要想进入精英上层还是越来越困难。在城市和地区的中心区域这样的趋势发展很快,甚而在中国的边缘地区也是如此。在新开发的边疆地区,到这一世纪末由于没有老的既有的精英层,因而一个流动性特别强、不稳定且竞争激烈的社会得以产生,其很少受到等级体系和社会控制传统机制的约束。
世袭地位群体是18世纪中国社会体系中一个得到大家公认的组成部分。在社会的最上层,所有的皇室后裔身份都得到确认,他们的族谱由宗人府记录,活动也受宗人府监管。其后裔繁衍得很快,这就要将直系(黄带子)与皇族先辈中较疏远的旁系(红带子)区分开来。清初统治者牢牢地控制着十二级贵族的封爵权,尤其是在康熙和雍正两朝经常有降低和剥夺爵位的情况。此外,除了少数例外,每一代人的爵位都会自动降低。满人过去的残迹还保留在所谓“八大家”中,他们是世袭罔替的第一级和第二级亲王,都是努尔哈赤的兄弟和他儿子皇太极的后代。
八旗是清朝独有的一种制度,反映出满人在征服前的社会就已是等级森严,将统治者及其追随者与普通百姓分开,将他们归入满人、蒙古人和汉人的世袭群体,每种人都组织成八旗。旗民的身份被认为是永久不变的,只能靠出生或是皇帝颁布法令才能获得。在其他边疆地区如西117藏、倮倮这样的部落甚而在蒙古人中,通常形成的是严格分为两到三层的社会。在这些边疆群体中,土司和八旗首领还有喇嘛教和伊斯兰教宗教领袖也拥有强有力的世袭地位。
在中国内地,族性和宗教的少数群体成员也是世袭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成为其成员通常是因出生造成的,要想离开这个群体也不容易,尤其是那些被认为地位不高的群体(如客家人)更是如此。在理论上,中国等级社会中最明确的划分是在底层,将百姓分为“良民”和“贱民”。后一类人包括汉人在扩张和拓殖时残存下来的土著群体和某些行业的从业者,如妓女、乐伎、戏子和一些衙门吏员(看门人、仵作、跑腿人、衙役、狱卒)。法律禁止贱民和良民通婚,所有贱民都不能参加科举考试。虽然新的法律和18世纪社会的流动性逐渐取消了法律的禁令,但强烈的歧视仍然存在。
对这一连串特有贱业的由来还没有进行过详尽的研究。有些群体如“流民”(下面还要详细探讨)似应排除在外,因为他们只是季节移民,没有进行正常的户籍登记。但为何音乐却总是与地位低下有关?还有这些职业中有些贱民名义上的低下地位却与其实际的重要作用恰好相反。确实很难将戏子颇受文人赏识以及绍兴府门路活络的吏员中很多人想当狱卒的情况与其名义的低下地位联系在一起。实际上,这些肯定都是这一时期比较有前途的职业,吸引了那些贫穷而有追求以及世代从事这些行业的人来就业。
1720年,雍正皇帝想消除一些遭歧视地方群体的耻辱标记,允许他们改变世袭的职业,按照正常平民入籍。这些群体都有特定的职业,他们得到确认并被解放,计有陕西和山西的乐户、浙江的惰民、安徽徽州府和宁国府的世仆、广东沿海的疍民以及苏州的丐户。根据1771年的一项法律,这些人(还有戏子和衙役)的后代仍要在三代以后才能参加科举118考试。但社会变化要比这些比较开明的法律走得更远,1786年就不得不明文规定要对那些从事贱业却敢于参加科举考试的人进行惩罚。
在清代社会的各个层次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奴役现象。在满人(像其他少数民族群体一样)中,人被看作是一种基本的便于转手的财富,比土地更重要。对别人劳力的控制是成功的一种标志和权势。满人将战俘变为奴隶,不仅将他们用于家内奴役也用于种田。清朝在征服以后,这些统治家族的个人奴仆(包衣)成为权势显赫的内务府的组成部分。土地被满人夺走的华北农民名义上也成为内务府的奴仆,他们被驱遣去耕种皇家的和八旗的土地。与包衣合在一起他们构成了清初社会被奴役人口中最主要的部分。在18世纪受奴役的农户被契约佃户所代替,而由那些自卖或自典的人从事的家内仆役成了中国最常见的奴役形式。
被奴役实际涉及到为获得安全而愿被控制的一种交换。对穷人来说,它代表着得到最后退路的一个机会。就像在其他困难时期一样,17世纪中期成年人有时会自愿将自己让别人来保护,另外在急需劳力时也常有人被诱拐,并通过中介在遥远市场上被出卖。有些买卖只是短期的奴役:这一般是当妓女,有些地方是去当侍女。其他的交易则会永远改变个人及其后代的身份。清代法典规定了解除奴役的那些难以达到的条件,在18世纪获得解放的机会在增加。但像其他贱民一样,这些过去的奴隶仍受到难以逃避的歧视。
大多数奴隶或是生来就有奴隶身份,或是在孩子时被父母卖为奴隶。男子奴隶身份的一个明显标记是他没有独立的户籍:奴隶和奴仆都被列在他们的主人名下。不列入父系的女子更容易被卖掉,比男子(有正式的书面契约记载其详情)便宜,但她们也更有希望流动。一个女仆或许开始时只是干家务杂活,后被升为某人的侍女,再后来又成为妾——这样一个过程像在别的地方一样在皇室也很容易出现。女奴有119时也被她的主人用来束缚自由男子处于奴役地位:一个娶女奴的男子本人也就成了奴隶。具有奴仆身份的男子不能像女子那样改变自己的身份,除非男孩在幼年时被人买去当继承人。(www.xing528.com)
在清代法律中,有着奴仆身份的人被当作贱民:他们与主人及其亲属的关系反映了他们地位的不平等。佃仆没有行动自由,他们不能离开土地,当然家仆也被当作奴隶。刑法典还规定以犯罪者的身份而不是罪行本身来决定处罚,这使这一不平等更为明显(就如它对其他不平等关系所做的那样)。一个奴隶对主人犯下的事要比一个主人对其奴隶犯下的事处罚要严厉得多。
不过,仅仅根据奴役状况并不能说明一个人的经济地位和权势状况;实际上,在清代社会一个处于被奴役状况的人完全有可能行使权威,积聚财富。有些陪同旗民作战的包衣会因其在战场上的英勇获得爵位和官职;很有权势的内务府也主要由包衣在里面任职;在徽州,受信任的世仆会被提升为主人儿子的伙伴,依靠经营家庭产业生活。甚至就是在被奴役者中,我们也能看到权势、财富和权力的明显差别。比如在徽州的佃仆中,专事当保镖的人家是其中的精英,而抬棺材的人则位于最底层。内务府中的包衣实际也可分为四等:处于顶层的少数精英富裕而有权势,而那些位于最底层的人是那些精英包衣的奴隶。因此,常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几种层次的奴役关系共存于一户人家或是一个群体之中。一个富裕官员或是商人家里的仆役就成了一个大千世界,既有被雇的看门人,也有努力想得到乡村地契的家仆,还有为有抱负农民干活的契约劳工。
很少有中国的社会史学家对家仆在精英人家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析。仆人为男女主人做各种带有私密性的工作(哺乳、洗浴、喂养、120穿衣、拉皮条等)。此外,正如“家人”(可以做两种理解)这一语意含混的词所表明的,仆人与家庭成员间的界限是模糊的,相互间很容易渗透。陪同女主人来丈夫家的丫环很可能会当小主人的保姆,这样她就会在下一代中有着受人尊重的地位。婆媳间的紧张关系在这些妇女仆人间的关系中也反映出来,而这些仆人与主人家中男性成员间纵横交错的联盟又将这种关系搞得更加复杂。读过18世纪描写精英生活的伟大小说《红楼梦》的人都知道,在一个富有家庭中主仆之间关系的明流暗潮有多复杂。
各种形式的家内奴役不仅是社会地位提升的一条重要渠道,而且还是创造和维系中国通俗文化的一个重要机制。因为仆人通常都来自比较穷的家庭,比较穷的(甚至是少数民族)地区,好一些的也仅来自自己的社区,在大户人家仆人间个人的相互影响总会推动来自不同地区和阶层的文化与传统的融合,具体表现在饮食、方言和民俗这些方面。
奴仆耕作在减少,被契约佃户代替,随之还产生并广为流行雇工耕作,这是清初一种重要的社会和经济现象。我们实际并不能清楚地了解到在明代及更早时奴役田耕的范围有多大:史书上记载明朝时期的大地产采用的就是这样的耕作方式,而庄园经济中也包括许多小自耕农。然而,在清初用奴役劳力从事农耕的情况明显地在减少。租佃不再是地位不平等的标志:与地主订立契约的良民在理论上其社会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社会结构中更容易感受到的变化是雇工中长工和短工的重要性增加。清初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劳动力市场的出现说明物质和社会的流动已有了相当大的发展。从晚明到清代,我们发现有地主管理的大地产,主要靠雇工联合耕作。长工一般依年度雇用,他们得到在收获或耕种季节按月或按天雇用的短工补充。在农闲季节维持劳力的代价就由地主转到了雇工一边。作为交换,通过1761年和1786年颁布的法令,雇工在法律上摆脱了奴役地位,成为受到尊重的普通百姓的一员,至少在理论121上他们受到法律保护,而雇主对法律则会肆意践踏。对他们最有利的是可以自由利用不断扩大的劳力市场,按照自己的意愿更换雇主。
虽然只有很少不住在主人家的仆人被个人义务的锁链与主人联系在一起,但更老的、更“封建的”形式仍在一些地方存在。在皖南三个有名的府(徽州、宁国和池州)佃仆制一直存在到1949年。在那里,整村的佃户围绕在主人家族的村子周围,严格地固定着永佃制关系,还要服各种屈辱的强制劳役。佃仆与其他佃户完全不一样,他们“种主田,住主屋,葬主山”。[2]除交租外,他们还要看护主人墓地,照管主人家祠堂,给主人当保镖,在主人办婚丧喜事时奏乐演戏。
有仆人和随从是富人地位的一种标志。在18世纪富人数量增加时,对仆人和奴隶的需要肯定也会增长。那些面临向下流动命运的家庭和来自非常穷困地区的人不断地满足了富人对奴仆的需要。在这时,人们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经常是从乡村到城市,既有可能使他们的生活标准得到一些改善,也有可能是承受痛苦和损失。在处于社会最底层的那些人中,仆人和身份低下的其他群体之间的界限很模糊。罪犯经常被赏给高官和边疆士兵为奴,孩子被卖出去当戏子、妓女和仆人。
并不是所有的世袭地位都像奴隶、贱民和少数族群那样永久不变。清代朝廷将世袭爵位和封号授予地位显赫的将军、官员和皇室宗亲,这就造成了特定的后代延续,但与前朝相比不那么广泛持久。不过,在少数几个例子中其尊贵和权势经历了许多代都未有减损——就像江西的道教天师和山东的孔子及其门徒(孔、孟、曾、颜)的后代。
在汉人的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世袭的职业,它们的特点是垄断某些行122业。这些世袭行业包括富甲天下的盐商和由皇帝派遣去与日本从事利润丰厚的铜生意的官商,还有从事其他商品贸易的较为普通的特许中间商、绿营兵士卒和那些掌握有秘技和秘仪的特殊职业(酿酒师、染匠、郎中、水手、道士等)。这些职业一代人通常只能由一个儿子继承,而不限制家庭成员流动到别的行业中。这些专门职业还反映出这样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应该子承父业。尽管从9世纪时起就开始了这样一个持续长久的发展趋势,即要想摆脱原有的身份,但即使想要腾达的愿望甚嚣尘上,而流行的看法显然仍认为身份应该代代相传。
在身份可以继承和财富对决定地位愈益重要这两种看法之间存在着矛盾,这一矛盾还反映在划分专业和业余(尤其是艺术门类)的界限方面,其界限在理论上分得很清楚但实际却越来越模糊。音乐既是一个绅士必须具备的技艺(孔子就这样认为),也是地位卑下者的职业。虽然其区别可以建立在乐器的社会等级基础上,从文人弹奏的丝弦古琴到婚丧礼仪中用的鼓号,但在合奏乐中也有明显说不清楚的地方,它既可由士绅演奏也可由地位低下的职业乐手演奏。在绘画中,文人画家和地位不高的职业画家之间的区别也比较微妙,在许多事例中这一区别不是由画作类别或风格决定,而是由艺术家的社会背景来定。这种情况还明显地反映在戏剧的相关领域:就以清初的文人李渔为例,他的生活中有一段时期带着戏班子去各省巡回演出挣钱养活自己,付钱给他的官员总能对他以礼相待。正如我们在前面提到,在18世纪业余和职业间的界限变得更为模糊,有越来越多具有精英背景的人在靠他们的作品和画作养活自己。
总之,身份可以继承(不管它是权势还是负担)这种情况在社会上已司空见惯,显然已被大家看得很正常。但即使是封闭的社会群体也常有上升的机会。正常的科举学额帮助了客家人、商人和旗人,军事征战又提供了晋升机会,而显赫主人的资源和资助给了仆人发挥经营才干的机123会。被归入世袭等级社会的满人会鼓励人们接受这样的地位安排,对世袭要求的普遍依赖实际可能减缓了消除社会壁垒的发展趋势,而这一趋势在18世纪变得更快。
注释
[1]我们已经将张仲礼对乡绅总数的估计有所扩大,因为最近的人口研究表明他为这一富裕群体所定的平均每户人数(五口)偏低。考虑到我们难以把握人口总数,所以要想精确算出是不现实的。
[2]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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