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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世纪中国社会的国家结构与社会政策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满族统治者并没有推行社会革命。就中国社会的国家结构而言,他们强调的是恢复既有的秩序,至多只是更加理想化一些。他们自愿充当社区的领袖服务对政府的职能有所补充,但又有可能对政府的职能越俎代庖。国家对那些可能会发挥政治功能的精英分子结社特别保持警惕。清代国家政权发现,规范社会流动要比控制百姓在地域间流动更方便。在区域内和区域间迁移很容易,对社会各阶层的人来说司空见惯。

十八世纪中国社会的国家结构与社会政策

满族统治者并没有推行社会革命。就中国社会的国家结构而言,他们强调的是恢复既有的秩序,至多只是更加理想化一些。这一秩序迫使朝廷与地方富有的权贵家族建立了相互依赖的关系。国家提供了科举考试和政府职位的权势及酬佣,而有势力的家族则教育其子孙为朝廷尽职。作为回报,在一定范围内政府不会干预地方精英的职权。实际上,政府正是依靠他们来出任地方官员。满人没有改变这一制度,他们只是给这一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他们还是试图对此有所规范,想尽可能限制地方权贵的权力。这一保守的因袭以及这一时期对国家权力固有的限制,使得新的统治者既难以去进行社会变革,也难以使这一制度适应变动中的社会力量。

因而就并不奇怪,清王朝关注的自然会是那些国家依靠最多的精英阶层。清朝最终成功地让汉人臣服采取的是胡萝卜和大棒并用,不得不采取一些严厉措施镇压那些留念亡明的人。在征服明文化中心区域长江下游流域时还遇到了当地人在精神上的抵抗,这无疑是导致著名的1661年江南税案的重要因素,这一税案是清初双方对抗性关系的一个标志。事情的发生与江南一些富裕州府的官员有关,他们得到许诺,如果能在这些地区收缴到大批拖欠的钱粮就会得到提升。他们一开始征收拖欠的税款(拖欠者许多是有科举功名者)就遇到当地的生员涌进苏州的孔庙抗议,这样做被认为是藐视北京的满族摄政王。随之而来的是一场残酷的镇压,18名生员被处死,11000多读书人受到惩处,这些举措使得人们对满人征服者更加不满。1662年,已经紧张的气氛因满人在离江南不远的杭州的查检而更加紧张。在那里出版了一本有关前朝的史书《明史辑略》,书中将清朝称为“夷”。与编这本书有关的人都受到仔细调查(甚至包括买这本书的人),有70人被处死,他们的家人遭流放,财产被没收。这个案子的负面效应自然会波及到整个长江下游的学界。这些迫害成了满人征服后几十年的祸患,在18世纪不时还会小规模地一再出现,只是慢慢地被朝廷以其他比较和解的姿态予以抵消。

清王朝不仅要威吓长江下游流域傲慢的精英分子,他们还要慎重地限制整个地方显贵的权力。地方精英与国家之间是一种说不清的关系:出身于富有家族的读书人既有用又危险。他们自愿充当社区的领袖服务对政府的职能有所补充,但又有可能对政府的职能越俎代庖。虽然通过进书院和参加科举考试这样建立的非正式联系有可能使官员个人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但他们也有可能会破坏官僚体制的公平性。除了某些边疆地区,在新朝统治下地方精英已不能控制县一级官员的任命。1657年,清朝将有科举功名者免税免役的范围限为只是其个人。这两项措施显然表明是对地方权力和权势的制约。

国家对那些可能会发挥政治功能的精英分子结社特别保持警惕。不仅官员的结党受到指责,就是百姓组成政治团体也被禁止。在清初,这样的禁令在许多汉人看来还是有必要的,因为这些人对以前明朝发生的事记忆犹新。那时,软弱的皇帝不能阻止文人结社将其党争由学界扩展到官僚体制中。在长江三角洲无锡县的东林党人宣称,他们政治活动的目的是要实现儒家的理想以清除遍及朝廷的腐败现象,以此将其活动合法化。他们试图要控制重要官职的任命并将政敌赶下台,以将朝野间的力量都动员起来。他们咄咄逼人的做法使得党争界限分明,从而引起了一阵清洗和反清洗的浪潮,这又只是进一步削弱了明王朝,使得内部秩序更加混乱。因为了解过去的这一教训,所以清代的精英阶层对民间的政治结社态度是很矛盾的,他们默认了朝廷的禁令。直到19世纪他们才又重新采取了政治结社的做法。

18世纪是一个社会流动非常明显的时期,这是因为有了许多新的财富资源可资利用。从大的方面来说,国家很成功地诱使那些拥有新的财富资源的人去参加科举考试以及去做官,这些都是国家能控制的渠道。正如前面所说这些做法一般都很成功。虽然与需求的增长相适应这些制度也有所发展,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完全适应。清代统治者对那些拥有原有财富资源受过良好教育的精英人物的倨傲态度很敏感,因而他们更能与新贵商人和其他暴发户和睦相处。作为外来者,清统治者也更愿意欢迎新贵家族跻身于精英层之列,他们很有兴致这样做。

清代国家政权发现,规范社会流动要比控制百姓在地域间流动更方便。就理论上而言,每户人家都在一个地方官名下登记。在丁银数额被固定在1711年的标准时,以后登记户籍的目的是为了统计人口而不是收税。到1741年实行保甲制度已成了人口登记的主要手段。政府实行这一制度最初是为了相互之间加强防卫:在理论上一百户人家组成一个17甲,十个甲组成一个保,同在一个甲的各户人家要对甲内所有成员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实际上保甲能否按其规定发挥作用并不明确)。按规定每户人家都要更新其门牌,牌上要列出家里的所有成员,这些门牌就成为计算人口的依据。而官员们在他们的报告中则抱怨难以推行这一制度,人口经常流动使他们不得不随时关注。在18世纪期间,制订了一系列规定试图要解决这一问题(比如在户籍登记变动前规定一个等待的时间以将暂住者与常住居民分开),但仍然还是有例外的情况。在区域内和区域间迁移很容易,对社会各阶层的人来说司空见惯。正如我们后面要谈到,就此而言,官僚机构所采取的措施无论怎样被积极推行,都不能与广泛分布并持续增长的人口状况相适应。

清朝皇帝因为都不是汉人,且在他们统治时期有许多部族群体被融入了帝国,所以他们要比明朝皇帝更关注少数民族事务。他们制订的政策的目标显得有些矛盾,一方面要将少数民族纳入群体之中,而另一方面又想不让他们受汉文化影响。不过在这汉人居住区不断扩展的时期,鼓励同化的做法比较好,也更容易成功。

组成清帝国的汉人以外的各少数民族包括中国南方和西南的许多山地部落(苗、瑶、倮倮和其他许多小群体),还有中国西部、北方和东北的藏、维、回、蒙和满族。[1]在南方和西部,清朝起初是依靠传统的土司制度,这一制度允许地方首领只要得到朝廷认可就可在少数民族地区拥有较大的自治权。不过随着向少数民族地区移民雍正皇帝开始将土司控制地区改为正式的行政区域,将尚存的头人职位官僚化。国家还迫使许多地区接纳汉族的移民,并以开办学校、建造庙宇的方式来促进汉化。

在遥远的西部,对丝绸之路沿线大城市的治理权掌握在显赫的穆斯林家族手中,那里的汉族移民很少。在北方的游牧和半游牧部落中有一种按照现有部落划分以其首领来确定的类似八旗的制度,它有其贸易和朝贡的体制来与中国内地接触。而清王朝则积极鼓励在那里建造喇嘛教的寺庙中心,(或许是无意识地)以促进在草原上建立定居的和城市化的社会。

全副武装的满人宫廷侍卫

有驻扎八旗兵以震慑冥顽的举措为后盾,这些措施就有着加强边疆地区管理、抚慰土著首领以及促进贸易便利旅行的实际功效。或许正是由于认识到了边疆民族的特殊性,所以清统治者就试图将少数民族分隔开来保护(我们将在第四章中对此详加探讨)。但只要边境地区保持和平,商人和移民就会自行前往。因此,政府阻止汉人向蒙古、满洲和台湾移民的禁令经常被视而不见,而禁止汉人和少数民族通婚的规定也无法执行。尽管对边疆贸易的限制减缓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但清王朝无法阻止部落民向汉族商人借钱,有关禁止将部落土地出售给汉人的法律也很容易规避,可以将土地抵押以及实行永佃制。

清王朝还在尽力试图阻止现在驻扎在中国内地的八旗兵接受汉文化。这些八旗兵过去是很尚武的,此时他们的家住在城市分隔开来的区域,严禁他们与汉人通婚,或是受雇于汉人。雍正曾成功地削弱了满族各部落的势力;而他的儿子乾隆很快就对满人过于汉化感到担忧。满人传统的基本社会单元部落的重要性已不如家族,乾隆注意到有些旗人已经像汉人一样用了姓(满人习惯上在公开交往时只用名)。乾隆经常被看作是汉人文学艺术的提倡者,但同时他也是将满人传统文本化的鼓励者。在他的指导下,最早在其父统治时开始编撰的满人家谱得以出版,还编写完成了一部八旗的历史,满族的原始崇拜传说被记录成文字,有关皇室部落起源的神话故事也被充实完善。乾隆还改正奏章中所用的满文,指责不能说家乡话的满人。(www.xing528.com)

在满人处于有忘本危险时,乾隆有责任要加强让满人认同的基础。19但朝廷的财库负担不起给旗人不断增长的人丁支薪,也不能遮挡住汉文化对他们的吸引力。到18世纪末,所有这些防止同化劳而无功的努力都被放弃了。

与中国所有的王朝一样,清朝政府也将自己看作是决定个人和公共道德的最高权威。最初的几位皇帝就依照明朝开国皇帝的榜样,提倡其制订的劝勉百姓的“六诫”,晓谕人们“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1652年,顺治皇帝(1644—1661年在位)将这“六诫”刻在石碑上,立于每个州府。康熙在1670年颁布了他的十六条圣谕,而雍正又在1724年将其内容增加。这些圣谕在帝国的每个县一个月要宣读两次。许多其他的皇帝诰令也被颁布用来教化、训诫社会各类成员,从旗人(他们应遵守满人的美德)到生员和其他获得低级功名者(他们应有助于维持地方法令和秩序),再到普通百姓(他们应该不去占卜吉凶、劫掠、信奉邪教)。由于几乎是难以执行,这些诰令通常都被人忽视:满族的文化只被留在记忆之中,生员秀才耀武扬威,普通百姓则公然朝拜圣山,为决定在哪儿盖房修墓去看风水

然而因为对规范理想的力量抱有乐观的态度,皇帝和上层精英都利用出版业的发展来写书以改善民众的道德观念。比如,在乾隆年间有个著名的省级官员叫陈宏谋,他写了一套五本书,书中除谈到官员应当的行为举止外还涉及民间生活,如子女的抚育,妇女的教育。虽然进行这些道德说教是尊贵传统的组成部分,但这样做还是对这一时期地域间的流动和社会变迁有着特定的作用。在18世纪的宫廷生活中盛行繁缛礼节、子女不孝以及耽于享乐的风气中,朝廷经常发布的要求节俭和理性生活的诫命自然还是有约束力的。

在制订宗教政策时,清代统治者将汉族的传统与少数民族的观念糅合在一起。在原则上,他们要做到公正,允许多元文化存在。有些满人萨满教的礼仪原封不动地保留在紫禁城的私密场合,而藏族的喇嘛教则作为帝国的一种信仰被接受,还作为与中亚对外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得到发展。在中国内地,伊斯兰教得到保护,佛教道教和大多数民间信仰20都得到了鼓励。

康熙、雍正和乾隆皇帝都积极地在中国各地支持佛教。1738年在皇帝的资助下重印了卷帙浩瀚的佛经《龙藏》,并在1790年将之译为满文。皇帝还走访像山西五台山(供奉文殊菩萨)这样著名的圣山,给寺庙送礼。皇帝的题词给像山东泰山这样著名圣地的民间宗教庙宇以及诸如观音、天后和关帝(战神)这样世俗神的庙增添了荣光。他们不仅要维护官方的崇拜还要扩大它,从皇帝到知县都要在官方的预算中为指定的神拨出钱财,以便能够维修庙宇并正常举行祭祀。这样的资助既扩大了被指定庙宇、圣地的声势,也在总体上创造出一种有利于民间宗教机构发展的气氛。

然而,朝廷对组织庙会和进香活动的义务宗教组织一直疑心很重。遵循明代的做法,政府也会断然宣布被看作是邪教的教派为不合法。就如其他一些民众行为与政府意愿抵触的情况一样,也不会总是采取强制措施。有些教派被挑选出来宣布要严加注意,虽然按照法律条文朝廷总是声称要予以严惩,但如果这些教派的活动不是很有破坏性,地方官员就不会这样做。18世纪后期,华北一些地方爆发一连串小规模的鼓噪千年末世的起义,都被镇压,这些起义被看作是军事活动。清朝对基督教修会的政策是双重的。自16世纪以来就有耶稣会士在北京的宫廷中,他们中有些人被允许作为艺术家和顾问留下来,条件是不能传教。那些要人改信基督教的人(有一些规模不大但有毅力的天主教修会为发展教徒而过着动荡不安的生活)受到了惩罚,他们被抓起来,像对其他走“邪路”的人一样受到严惩。

尽管清朝官僚机构庞大而又复杂,但国家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实际却相当有限。因为只要在政府当官的理想仍有吸引力以及作为科举制21度基础的新儒学还让人信服,传统的制度就能够运作,国家就能操纵这些权力的标志和路径,能用这些东西规范那些未来精英成员的行为。这种与富裕儒雅家族间有象征意义的关系在每一代人中都通过科举考试得以延续,确保了在这个社会中最有权势的群体能够保证一种内涵宽泛的正统性。朝廷制定的标准能够有些把握让那些想得科举功名当官的人遵从。

在这些精英分子的协助下,同时又没有教会或是贵族制度起反作用,中国的国家政权也就可以在大的方面为社会判定是非,还能运用法律和道德劝导来实施这些规范。皇帝和精英们发现尽管其效果并不总是很明显,但劝导仍是在臣民中倡导规范行为的一种大家认同的方法。当然动用军队是确保法律实施的手段,但即使是法律也要靠社会形成某种程度的共识。不管法令上写着什么,一个只有少数几个僚属的县令会发现他很难解决严重的社会问题或是改变被大家公认的行为准则。捕捉盗贼和凶手是一回事,而不让居住情况改变、限制贸易、消除族群间仇恨以及取消民间宗教节庆则是另一回事。因此,清代的许多社会政策都是很有特点的,只有在它们与完全不受其控制的发展共存不相抵触的情况下才最为有效。

注释

[1]为了历史记载的准确我们并不带有贬损的目的,在此处和书中其他地方我们称呼少数民族采用清代史料中所用的名称,即使有些称呼现在已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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