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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世纪中国社会:政治结构与满洲军队扩张的影响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满洲军队不断扩张时,统治者立即就开始研究汉人的体制,在1625年建立的首都盛京仿效明中央集权政府设置机构。在清统治者通过中国传统机构控制有着潜在威胁的皇族亲王时,这些亲王也发挥了自己的才智。虽然给予他们权势有助于加强皇亲对朝廷的忠诚,但皇族和旗人的官僚化遏制了世袭贵族有可能作为一支重要政治力量出现的趋势。即使满人能很快吸收并适应中国的官僚政府体制,他们在满洲生活的经历也会使之改变并完善帝国的政治结构。

十八世纪中国社会:政治结构与满洲军队扩张的影响

每个中国的史学家都熟知满族人发迹的故事。他们原是东北边疆地区一个带有游牧部落传统的民族,后来变得势力强大、组织严密,打败了曾一度辉煌的明王朝(1368—1644年),统治了全中国。满人是12世纪曾统治中国北方的金王朝通古斯部落民的后代,他们早就与明朝廷交往密切,像邻近部落一样,他们也要定期进贡。有个精力充沛的首领叫努尔哈赤(1559—1626年)和他的儿子皇太极(1591—1643年),巩固了他们在这些部落的权力,将生活在长城外辽东地区的部落称为满人,我们也就以此称这一地区为满洲。满人从像珍珠和毛皮这样的珍贵土产品交易中获取钱财,他们又通过武力和结盟将其控制范围扩展到内蒙和朝鲜。1644年,他们入侵并征服了中国内地。

在蒙古和汉人谋士的帮助下,努尔哈赤组建了一支称为八旗兵的庞大军队,这是一支兵民合一的常备军,以代替他在早期作战中所用的小规模的狩猎群体。每个旗都由更小的单位组成,约有7500名武士及其家人(包括奴隶),其首领都是努尔哈赤的亲密支持者(通常是他的子侄)。每个旗有一面旗帜(红、黄、蓝、白)作标志,或镶边或不镶边。旗成了检录户籍、征召兵员、收税和动员的行政单位,不仅用于满人,也用于在1644年前与满人联合的其他民族。随着新的地区被征服,这种有效的军事力量也在发展,包括了满人、蒙古人和汉人,共有24个旗(每个民族八个旗)。到1648年,只有不到16%的旗民实际是满人,这一情况当时并不清楚。

随着满人的征服中国内地出现了一支多民族的军队,由满族贵族控5制和统率,并得到叛离明王朝的汉人官兵协助。在清代社会有个明显的特点就是非常重视满汉之别,重视(满、蒙、汉)旗民和非旗民之间正式法律上的区别,特别关注族别。

在满洲军队不断扩张时,统治者立即就开始研究汉人的体制,在1625年建立的首都盛京仿效明中央集权政府设置机构。由于满语没有书写形式,他们就在蒙文的基础上设计了一种书写文字以保存记录。满族统治者承认其祖先是金人,从一开始就明确宣称他们的合法性以增强其庞大的军事力量。1635年,皇太极打败察哈尔蒙古人,得到了蒙古大汗的印玺。现在他能宣称自己是14世纪统治中国和大部分中亚地区元朝的开创者成吉思汗的继承人。在1644年一进入北京后,这些新的征服者就与那些就在此之前进京的农民起义军不同,他们以赞同中国的施政理想来争取汉人的效忠。这些统治者参加汉人上层精英珍视的祭孔仪式和其他礼仪活动,称他们的王朝为“清”,意为清纯,不受尘染。他们还接受了皇帝是天子应作为道德典范的传统说法。中国北方的精英人物在导致明王朝崩溃的战事和混乱中饱受打击,他们很快就向进入皇廷的满人表示效忠,随之在政府中跻身高位。

有几个明朝将领还被允许在中国南方和西南某个地区独揽大权,以换取他们在几十年内出力协助平定那里忠于前朝的反叛者。在17世纪70年代,这些将领中有三个在满人要削减其权力时起兵反清。在随之而来的三藩之乱中,汉八旗都甘心为新的统治王朝捐躯杀敌,效忠清廷。清王朝最后还争取到了长江下游地区势力强大的精英阶层。这些南方文人比别的地区的文人获得了更多恩宠,皇帝赞助他们的学术研究计划并亲自访问这一地区。18世纪初,就像以前许多世纪一样,长江下游的6精英分子又一次在帝国的政治文化中占据了优势地位。

满人对中国现状的适应还反映在他们为教育王公、优异旗人而办的学校中。旗人中的上层人物被教授满文和汉文,以训练他们能参加得以获得政府官职的科举考试。到18世纪中期,当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关系更为融洽时,对朝廷来说就没有必要只依靠包衣(统治者的个人奴仆)和旗民(包括满人和汉人)。

在入关前满人崇尚的那种并行统治形式逐渐被明代更加专制的帝国统治方式所代替。努尔哈赤统治时八旗的组成方式表明,这位开创者坚持让他统领的各旗的子侄联合统治。在17世纪20到60年代,实际领导权经常是既在这些统帅也在名义上的统治者手中。虽然在随后的清洗中皇帝将三个旗直接置于自己管辖下,但在1644年后为小皇帝设的几个摄政仍要依靠集体领导,这又延续了满人的体制。少年天子康熙(1662—1722年在位)在1669年又针对他的摄政重申皇帝的特权,但直到18世纪30年代才最终压抑了亲王势力加强了皇权,这时雍正帝(1723—1735年在位)将剩下的几个旗置于官僚监督之下而摧毁了对立亲王的权力基础。

在清统治者通过中国传统机构控制有着潜在威胁的皇族亲王时,这些亲王也发挥了自己的才智。有几个亲王当了几十年官,他们不仅主管宗人府以监视皇族亲属,还作为特别设立的议政王大臣会议成员为皇帝出谋划策,在中央政府各部任职,处理外交事务,领兵外出打仗。虽然给予他们权势有助于加强皇亲对朝廷的忠诚,但皇族和旗人的官僚化遏制了世袭贵族有可能作为一支重要政治力量出现的趋势(这一趋势在中国远不如欧洲)。

即使满人能很快吸收并适应中国的官僚政府体制,他们在满洲生活的经历也会使之改变并完善帝国的政治结构。从内务府就能很清楚地看到满人的影响。这一新机构是在1661年正式成立的,显然是为了防止众所周知的宦官干政现象,宦官干政是明代及以前各朝的普遍现象。当然还用宦官来照顾皇家的女眷,但他们处在内务府官员的直接监督之下。这一机构的官员多为家奴包衣出任,包衣来自于1644年前满人在辽河流域俘获的汉人。看起来这些汉人包衣是扮演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中间人的合适人选,他们既管理宫廷(在北京的所谓紫禁城)中的日常事务,也管理统治者家庭的私家收入和财产。在17世纪后期和18世纪,这一部门的规模逐步扩大,功能趋于完善。1796年它已有官员约1600人,可以用另一数字来与之相比,这时掌管帝国基层行政单位县一级的知县人数还不到1300人。

除负责皇帝的饮食、穿着和起居外,内务府还管理远在紫禁城以外的各种事务。它的印书局出版善本学术著作,其代理机构管理在华北没收的大片田产,重新分配给旗人。其他机构则监管各种专控产业:买卖人参(人参是生长在满洲的一种名贵特效药);清初为铸钱与日本进行铜的交易;利润丰厚的盐业官卖;在华中的御用织造和瓷器生产;还有帝国各地的海关。内务府借大笔钱给受关照的商人,还与户部相互融通资金,所有这些活动都不受正规的官僚机构控制。在清初其重要性不仅反映了朝廷的巨大势力,也反映了有在官僚体系之外(之上)再造官僚体系的趋势。

不过在满人征服的同时国家的治理并没有发生大的变革。清代的常规官僚体制是以明代为模式、按照明王朝的行政法典翻版而形成的。在京城的政府事务由六部掌管,这六部与都察院一起组成中央政府的主要机构。六部的功能在其名称上就能体现出来:吏、户、礼、兵、刑、工。8这些部在北京,雇有几千名吏员,处理与国家事务有关卷帙浩繁的政府公文

清初的皇帝都按照明朝的样子与京城各部领班大臣和满人中的要员商议大事。在明代,有一小批中枢大臣帮助处理送到朝廷的政府公文(称为奏章)。1729年以后,皇帝越来越多地依靠一个满人设立的称为“军机处”的新机构。这个机构里有八到十名高级官员,半是满人,半是汉人。他们每天与皇帝见面,就最重要的事提出建议,并为皇帝拟旨。

中国的百姓在清王朝初建时至少有一亿人,分布在十八个省中,比明代多三个省。在官僚体制中最低一层的行政单位是县和(在需要特别警戒的战略要地设立的)所。在乾隆年(1736—1795年)末,中国的人口增加了两倍,这时有1281个县、221个所,掌管一县或一所的地方官管理的百姓约有二十万人。平均起来,由七八个县组成一个府,七到十三个府组成一个省。地方管理的方式反映了中国通过内在的制约均衡加以规范的传统,有着相互重叠的管辖、独立的监察体系以及有意模糊官僚体制相互界限的特点。大多数省由一个巡抚管理,他又受到一个通常管几个省的总督监督,这两者的官僚层面是在清代才新近出现的。有些数省只由一个巡抚管理,也有些只由一名总督管辖数省。在这一层面上不断进行调整予以适当程度的监督。在各省,(按道组织的)监察御史对另一几乎垂直的指挥系统负责。还新设了三个大的省一级官僚机构,以对管理复杂的省际漕运以及黄河和沟通长江的大运河水道负责。军队被重新集中管理,除驻扎在北京和帝国其他战略要地的八旗兵外,明代的绿营兵也被保留,用于维护治安。

中国的官员制度可能是当时世界官僚体制中最完备的。官职被分9为十八级,主要由通过科举考试的文官出任。成千上万的男子(这些职位不对妇女开放)以任官为职,受到许多清规戒律限制,也有不少机会。清统治者修订了明代的人事考核制度,重新按照一个官员征收赋税和惩治犯罪的考绩来决定对其的奖惩。可以认定,正是人事制度方面的这些改善是清初得以提高政府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然,满族统治者也继续强花了这样的传统观念,即认为做官是文人最好的出路。

自明代以来科举制的基本框架没有什么改变:有一套完善的考试程序,最底层是府一级的生员,上面有省一级的举人以至国家一级的进士。在最高国家一级的获胜者还要参加在北京宫中举行的殿试,只有最优者才能得到殊荣,在官员中提升得最快。每一级及第者的人数是事先确定的,以名额来确保地区间的平衡(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来自长江下游地区的考生还是在进士中不成比例地占据优势,其原因我们在后面要提及)。旗人参加另外一种科举考试,以让他们更多享受照顾和特权。虽然通常认为要有上面两级的功名才能当官,但实际上都有旗人甚至是汉人未得功名而出任官职。还有一种考核其他技能的考试制度是为了选拔在汉人军队中任职的武官。

在明代科举考试制度就遭到非议,因为这一制度要求考生写一种完全僵化的文体,而有利于凡庸之辈,扼杀了才俊之士。虽然对这一问题还没有专门的学术著作,但通常大家认为清代的科举制度也是在墨守传统。然而,尽管满人在17世纪60年代废除八股的尝试因守旧汉人的抗议而停止,但在17世纪末科举考试的内容中还是增加了写作有关时事的文章(策论),为司法案例写判词,还有用12世纪的著名文人官员朱熹的注释来讨论儒家经典。由于现在还不太清楚的原因,1757年科举考试10已不再带有这样务实的倾向,而到1799年也不再重视朱熹的思想。

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国家加强中央集权的趋势仍在延续,并在清初统治者尤其是康熙和乾隆皇帝强有力的干预下还有所发展。在强花了明代的制度之后,他们重新组织并规范了邮传系统,把重要的政府决策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他们还巧妙地安置自己的私人仆从,这些人不属于官员系统,个人对他们忠心耿耿,以此来制约地方官员,并以此补充从正规渠道得到的讯息。这时还出现了绕开军机大臣和军机处直送皇帝的密札制度。到乾隆初年,一种新的二元传递系统应运而生,有关通常事务的奏章交六部处理,而紧急奏折则交皇廷。

文书不断涌入皇帝手中这种情况不应被看作是统治者已获得了对官僚机构的绝对控制权。官僚化的不断加深使潜在的专制者被堆山积海的伏案批牍和程序咨询工作所包围。而这些集权化的改革并不会使政府变得更有效率。清代的国家体制很快就显得庞大而复杂,以致难以在千里之外实施其决策。对此进行的细致研究表明,皇帝和朝廷大臣如果要使具体的政策得以顺利实施,就必须俯允那些有权势的督抚并与之协商。在有些事情诸如“文字狱”上的成功也要依靠那些精英分子的配合。清朝皇帝虽然经常能够对具体的官员颐指气使(这种滥用个人权力的情况在明代很盛行而在清代并不严重),但他们实际上不能排除对其个人权力的明显制约。

在每件事上清代的统治者都意识到他们的权力受到了制约。在康熙皇帝的包衣曹寅想要试图制止两淮盐务局官员的腐败时,康熙私下告诫他道:“生一事不如省一事,只管为目前之计,恐后尾大难收,遗累后人,亦非久远可行,再留心细议。”[1]康熙皇帝这段话的潜在含意是大家所熟悉的,意即整个官僚体制无论在抗拒朝廷的指令还是抗拒内政改革11方面都是既有韧性又有力量。或许中国在官僚机构的复杂性以及在对其的限制上都是少见的。

另一种不可调和的紧张关系在于,国家要想将其力量扩展到官僚体系之外直接控制地方的愿望与得不到地方精英合作无法做到之间的矛盾。名义上在限制科举士子、官员及其亲属的权势方面清代比以前各代都更严厉。以前常由地方精英统辖的地方军队被取消,归入绿营兵中,官员们有责任要监督地方精英对地区事务的管理,这些事务诸如管理河渠、粮仓和社区福利。雍正皇帝曾对财政收支报表做了一些改革,试图重新控制税收的分配。但那些曾与国家一起反对地方异端势力并在调解纠纷中发挥非正式作用的地方精英们,却在积极地阻挠官方要想重新丈量土地以及重新分配税额所做的努力。(www.xing528.com)

再者,随着时间的推移,清朝开始在处理与和平和繁荣随之而来的发展问题上遇到了麻烦。由于受现有交通技术条件的限制且由其自身压力有崩溃的危险,政府并不愿意自身扩展,并在抵制想要把地方精英更正式地在县乡各级纳入官僚体制的革命性变革。诚如我们所见,与之相反的是,政府的任务已经开始有些忽视官职的任免以及预算的拨付,在官员们采用非正式的方式来获取资金时,地方精英们开始越来越多地行使政府的职能。

尽管在表面上新朝声称欢迎汉族文人入仕,但满人坚持在京城实行满汉二元任职制,并在各省的战略要地大量安置旗人,这些做法使有抱负的汉人在官僚体制中处于不利地位。二元任职原则使六部的堂官满汉各一人,在其他许多重要的官职上也是让他们互相制约以保持平衡。1667年,在起初是依靠(通常地位不高的)汉族旗人来出任省一级的高级官职之后,皇帝开始向这时已汉化的满人开放这些职位。职位越高就越有可能由满人来担任。在整个清王朝统治时期,有一半有权势的总督是满人,四分之一是汉族旗人,四分之一是汉人。主管亚洲腹地事务的理藩院全部由蒙古人和满人任职。当然,八旗兵总是由旗人来统领。

尽管满人从没有放弃他们对边疆政策的掌控,汉人在政府中任职的人数还是在逐渐增加,军机处的设立使得满汉两族在最高层的合作开始制度化,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作为科举金榜提名者仕途显赫的起步,北京的翰林院又获得了其传统的重要地位:其成员为皇帝咨询,为皇子王公授业,参加官方的学术活动,主持省级和京城的科举考试。并彼此确定份额以保证汉族旗人、满人和蒙古人在翰林院中都有自己的代表。

在康熙和雍正年间又重新建立了科举制度一,这制度是为官僚机构输送人才并可确立得功名者在地方上的名声,在省一级还建立了由国家资助的书院。名额的分配使得那些较差的地区和弱势的群体能够竞争,由此促进了帝国内部在社会和政治上的整合。这一做法还有助于地区间获得科举功名者(也就是获得官职)的人数较为均衡,这是针对像长江下游这样的城市富庶地区,以有利于西部和西北的新开发地区。

总体的繁荣和人口的增长扩大了富裕和受教育阶层的规模,并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增加科举学额和官职数目。结果,在17世纪60年代曾急剧减少的科举所有三个等级的数额开始稳定地在增加(尽管增加幅度并不大)。[2]

两次特科考试在1679年和1736年举行以选拔著名学者当官,其他的科举和任职附加考试也不断在举行。18世纪期间,在正常规定之外的竞争扩大了进士的数目足有三分之一。虽然这些科举考试总是对比较发达的地区有利,但它们还是增加了进士举人的数目,不过随着人口的增长这些人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在缩减。随着科举考试逐渐完善,每一级的入闱考试竞争激烈,成败在此一举。在正规的官僚体制中各级官职的数目在前三个皇帝尤其是雍正朝时也在增加。在18世纪期间,县一级单位数目总体上增加了13%,同时现有的官职正常增长,僚属吏员队伍也在扩展。[3]

在以政绩考功的正规标准与像蛛网般通过科举和官僚制度织成的非正规联系之间总是存在着紧张关系。面对难得的考中的机会,雄心勃勃的科举考生发现他们还有众多有助于自己获胜的机遇。给出钱参加省级考试考生而设的监生资格一直在或多或少地出售。全国任何地区的监生都可以参加(北京)顺天府的举人科举考试,这成了省级名额分配制度中的一个大漏洞。在18世纪期间,这里中举的人数要超过岭南、西南或是西北地区七个省的数目。[4]对买卖低级官职和差事则限制很严,通常都是为了应付财政急需或是因发生重大骚乱而引起的地方不靖,比如“三藩之乱”(1673—1681年)和白莲教叛乱(1796—1805年)。

由于为获得功名和官职竞争激烈,所以对一个人的仕途来说若有人照拂以及彼此结党就显得特别重要。朝廷对此颇以为非,1729年的敕令中写道:

科甲出身之人……相率而趋于植党营私之习。夤缘请托,朋比袒护……朕御极以来,多有人论科甲中人不可信……然使尔等积习相沿……将使为君上者,虽欲用科甲之人而有所不可。[5]

朝廷采取了反制措施,提高科举出身者任职的资格,(从1723年起)更为频繁地对官员进行考察以及增加制约官员行为的行政条规,以此来限制个人结党活动的影响。但这一弊端只是受到了制约而不是被根除。雍正皇帝特别关注划分公私利益之间的界线,以此减少官员腐败的可能性,但这些努力在他之后没能坚持得下去。

在18世纪期间,要想在官僚体制之外任职以及从事某些学术活动,对那些想要求职的文人来说已变得越来越容易。从17世纪80、90年代编修《明史》到18世纪70、80年代编撰《四库全书》,这些由国家主持的高规格的项目吸引了成百上千的文人参加。国家的恩养促使清代上层14精英人物形成了一种典雅的生活方式,在他们看来当官只是可供他们采纳的众多职业选择中的一种。

满人在其统治的最初半个世纪所推行的政治制度在一些重要的方面对18世纪中国社会的形成有很大影响。一开始以八旗制为代表有意识地采纳多民族的政治体制,这就为清帝国容纳大批少数民族定下了基调。虽然在本书研究的这段时期满汉之间的民族关系很好,但17世纪时相互敌对的遗恨一直到清王朝覆灭时都忽隐忽现地一再出现。清朝国家在一些重要的方面与前朝不同,在许多方面增加了不少:有了更多的官员,更多的层次,更多的结构,更多的文案。朝廷加强了对满人贵族、官僚和地方精英的控制,而加强控制部分是通过设立新机构,部分则是通过新朝建立而带来的人心所向。不过这些变化一般都不是革命性的。通常人们认为,清代成功地积极变革其帝国制度实际上阻碍了中国(与欧洲正好相反)向更有创造性的方向发展。尽管如此,从中国社会的角度来看,重新建构的清代整体一开始运作得很不错。有才能者愿意入仕当官,恪尽职守的政府使得国家在一个半世纪中基本能维系和平与繁荣。

注释

[1]史景迁(Jonathan Spence):《曹寅与康熙皇帝,包衣与主子》(Ts’ao Yin and the K’ang hsi Emperor,Bondservant and Master)(New Haven:耶鲁大学出版社,1966年),第189页。

[2]《钦定学政全书》,1812年。

[3]赵泉澄:《清代地理沿革表》,1940年;台北:文海出版社,1979年重印。

[4]张耀翔:《清代进士之地理的分布》,《心理》,1926年第4卷第1期,第1—12页。

[5]《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87卷,引自Raymond W. Chu和William G. Saywell:《清王朝的职业类型:总督官职》(Career Patterns in the Ch’ing Dynasty: The Office of Governor General)(Ann Arbor:密歇根大学中国研究中心,1985年),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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