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必要性问题并不是要对先前已理解的人之本质做补充说明,而是从一开始就必须把人作为一种可以教育并需要教育的生物来理解。
——摘自 O.F.博尔诺夫《教育人类学》(1999年,第35页)
语言学家奥斯汀的研究表明,言语要产生效能,除了语言本身的内在规则、语义和发话的场合外,还决定于一个以言施事或以言取效的句子是否能产生一定的制度事实或制度规则。发话人的身份和地位也是一个决定性因素。当庭长坐在法庭上说:“我现在宣布开庭!”这一发话行为就造成了一定的制度事实,即真的开庭了。但如果一个法庭警卫在下面大喊一声:“我宣布现在开庭!”可能就没人理他——甚至他会被赶出法庭或被解职。言说的主体在言语发生以及结果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掌握着言语行为的方向。然而在主体的存在问题上,海德格尔却曾经这样发问:“人是局限于他的人性和放纵于他的专横的‘自我’,还是作为社会的我们?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社会?是作为社会中的个体,还是作为社团中的单纯成员?是作为国家、民族和人民,还是作为现代人的普遍人性?——人才愿意成为并且必须成为主体,即他作为现代生物已经是那个主体了。”[1]主体的冲突也成了不言而喻的真理,但是言语主体是谁?主体冲突又是如何发生的呢?这些问题不仅仅在海德格尔的眼中成了困扰,众多的哲学家和人类学家也都在追寻主体的足迹上困扰着。(www.xing528.com)
在课堂言语场域中,言语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这是教育的应然状态,问题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冲突又是如何通过言语而存在的呢?
本章第一部分试图通过对以往主体关系的综述,总结并分析课堂场域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历史,并考查言语视角下课堂主体关系的言语特点。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从言语的角度探讨课堂中主体关系的实然状态和言语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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