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冲突
在社会学领域中,最早提出“冲突(conflict)”的概念的当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社会学家G.齐美尔(G.Simmel)。他在研究社会交往的诸多形式中,指出冲突与合作是两种最值得关注的形式。在任何一种形式的社会合作中都存在社会冲突。完全和谐的社会合作是不存在的。不存在冲突的群体,即使存在,也是没有生命力的。齐美尔也是最早将冲突作为一种互动类型来研究的社会学家。他将冲突划分为四种类型:①战争,即群体之间的冲突;②派别斗争,即群体内部的冲突;③诉讼,即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的冲突;④非人格的冲突,即思想观念上的冲突。齐美尔的观点对冲突理论的产生具有深远的影响,然而遗憾的是,他也并没有对冲突进行概念的界定。以后的研究者对冲突的定义一直纷争不下。特纳认为“冲突是双方之间公开与直接的互动,冲突的每一方的行动都是力图阻止对方达到目标”,“冲突是任何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统一体由至少一种对抗心理关系形式或对抗性互动关系形式连接起来的社会情况或社会过程”[40]。克·芬克对冲突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展开:“不一致的目标、各自专有的利益、感情上的敌意、观点上的异议以及有截止的干涉。”[41]组织行为学家罗宾斯(Robbins)认为“冲突可以为知觉上的对立、稀缺和封锁。进而我们认为冲突是一种潜在的或公开的确定性行为。我们把冲突定义为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方努力去抵消另一方的将妨碍他达到目标或者损害他的利益的封锁行为”。而在我国,冲突则被定义为“矛盾表面化,发生激烈的斗争”[42]。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乔纳森·H.特纳(Jonathan H.Turner)也认为冲突论中一个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冲突的定义。虽然时至今日,“并不存在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冲突意义”[43],但是我们可以从众多的定义当中得到一些共性的认识。关于冲突的意义,以下几点并无异议:①冲突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事物之间;②冲突是互相的;③冲突是在同一的空间产生的;④冲突往往表现出对抗的形式,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意识的。鉴于这些要素,笔者把冲突理解为:发生在同一空间的两个或以上事物之间的物质或者意识的对抗过程。
2.课堂冲突(www.xing528.com)
在课堂这个空间场域中,发生冲突行为的主体往往是教师和学生。他们为了一定的目的而产生对抗,而对抗的形式往往也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形的、肢体的对抗,比如打架等;另一种则是意识的、无形的对抗,表现在语言和思维方面。因此,从广泛的意义上看,可以将课堂冲突界定为师生在课堂场域中发生的肢体或者意识的对抗过程。
鉴于研究的便捷性以及思考空间的整体性,笔者把课堂内的目的仅仅限定在与课程教学相关的范畴,而对抗的形式也仅仅指向言语和思维等无形的对抗,而不包括物质性的对抗。实际上,对于肢体行为的对抗,既与教育教学无关,也是我们应该唾弃的一种课堂行为。因此,这里我们所指的课堂冲突是一种狭义的概念,是指课堂场域中作为主体的师生为了实现教育理解而产生的言语与思维的对抗。根据言语活动的特点,我们则将这种课堂冲突又分为主体的冲突、过程的冲突、内容的冲突以及目的的冲突四种,具体的分析将在本书第二部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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