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经历了统包统分、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这几个发展阶段。
(一)统包统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毕业生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由国家统一调配,安排到国家最需要的行业和领域。在这一时期,就业被叫作“分配”,这一制度在人才奇缺、大学毕业生供不应求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统包统分的大学生就业模式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
(二)供需见面
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改革教育体制的决定》,提出了改革大学招生和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要求,并从1986年起,将原来由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的高校毕业生分配计划的工作交给国家教委(现教育部)主管。于是,国家教委提出各高校分给各部门、各地区的毕业生计划——切块计划,各高校再通过与用人部门、地区“供需见面”的方式落实分专业、分用人单位额度调配方案。这种“供需见面”活动对沟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高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加强相互之间的了解与协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立即受到高校和用人单位的广泛欢迎和大力支持。(www.xing528.com)
(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从1986年起,国家教委组织力量对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进行了调研,并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做了充分的论证,提出了《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于1989年开始实施。该方案提出了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颁布。《纲要》明确指出: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政治制度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要采取综合配套、分步推进的方针,加快步伐,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在此基础上确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即大部分高校毕业生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毕业生的就业市场“自主择业”,根据个人能力条件参与市场竞争,而不再是依靠行政手段由国家保证其就业。高等学校在这一体制下,将就业的主动权交还给了大学生自己,学校在就业活动中只是中介,主要提供就业指导方面的服务。
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的就业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毕业生可了解用人单位概况,包括使用意图、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培训制度和事业发展前景等情况;用人单位则根据要求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察,如知识、专业水平、能力、身体状况、思想道德等,决定是否录用。如双方达成协议,则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有关部门根据大学生就业的特点明确了“市场导向、政府宏观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大学生就业改革方向。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国家每年根据毕业生的资源状况和社会对毕业生的需求,确定年度方针、政策或指导性就业计划,高校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组织派遣毕业生。根据具体情况,政府有关部门每年都要制定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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