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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检局的收支与管理方式及变化甘肃省志·检验检疫志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兰州商检局财务由外贸部归口管理,收入统一上交外贸部,支出由外贸部拨款。1998年4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经国家商检局同意,甘肃商检局结束定额上缴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财政专户的财务管理体制。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内管理后,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由年度预算安排解决。2010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和收费管理

兰州商检局的收支与管理方式及变化甘肃省志·检验检疫志

1975年1月,全国商检系统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基本建设、物资供应和经费收支实行企业管理兰州商检局财务由外贸部归口管理,收入统一上交外贸部,支出由外贸部拨款。庆阳、天水、平凉、酒泉四个地区商检局财务实行报账管理。1980年,兰州商检局财务收支由国家商检总局直接实行企业化管理。1983年,兰州商检局执行国家商检局下达的《全国商检系统预算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形式改为差额预算管理,即“以收抵支、定收定支、定额上交、减收减支、超收分成、节支留用、超支不补”。1984年,根据国家商检局印发的《商检系统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和收入超收分成试行办法》,甘肃商检局属于“以收抵支、支大于收”的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贴、节支留用、超收分成”。1985年1月,甘肃商检局决定对天水、庆阳办事处实行“以收抵支、定收定支、定额上缴、超级分成、节支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规定两个办事处向省局办公室报账,局办公室依报销单据审核报销、单独记账。1986年5月,为加强行政经费管理,合理安排开支,甘肃商检局制定了《甘肃商检局部分行政经费包干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凡属包干范围内的办公用品,无论是自行购买还是从局里领用,统一由办公室按处室分立账户、计入各自的包干账户,年终结算。1987年1月,甘肃商检局实行核定收支,收支结余部分的55%上缴中央财政,45%留用,主要用于商检事业发展和改善工作条件及奖励福利。1987年3月,甘肃商检局发出《关于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通知》,要求各处室和两个办事处扩大检验业务,合理增加收入,努力提高经费自给水平,缩紧开支,按机关《办事细则》履行审批手续。对三项资金(仪器设备费、科研费、大修理基金)实行计划审批,对差旅费、医疗费、公杂费的使用也做了相应的规定。1991年10月,甘肃商检局下发《地区商检局预算包干和超收分成管理办法》,对地区商检局财务实行“核收定支、定额上交、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并规定自1992年元月起,地区商检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由报账制改为报表制。1993年,经国家商检局考核组考核,同意甘肃商检局升为三级财务管理单位。1996年4月,为了给甘肃商检科技大厦建设积累资金,甘肃商检局制定了《甘肃商检局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增收节支的具体规定》,号召全局“艰苦奋斗、勤俭办事、增创收入、缩紧开支、过几年紧日子”。1997年3月,甘肃商检局印发《甘肃商检局1997年各直属部门财务目标管理办法》,对各部门(含地区商检局)的年收入指标进行核定确认,对各部门的支出实行部分支出包干管理,对各地区局的支出实行全部支出总包干管理办法。同年9月,经国家商检局批准,为解决建设商检科技大厦资金问题,甘肃商检局在建行兰州市开发办分期申请贷款。1998年,甘肃商检局对地区商检局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收入全部上交,支出费用按计划下拨,采取“核定收支、结余自留、超收自用、节支留用、超支不补”的目标管理办法。1998年4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经国家商检局同意,甘肃商检局结束定额上缴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财政专户的财务管理体制。

1999年1月,甘肃“三检”机构统一执行新的检验检疫系统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运行体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必须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由中央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实际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情况,从中央财政专户拨付。同月,甘肃检验检疫局印发《1999年全局各部门财务目标管理办法》,收入指标分别在1998年核定的计划数基础上适度调增,支出实行部分项目包干,对三个地区局支出实行全额大包干的办法,继续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1999年6月,为了进一步提高对治理乱收费工作和收支两条线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甘肃商检局、兰州动植检局和兰州卫检局成立甘肃“三检”贯彻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展开自查自纠工作。2002年,随着收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明确指出,2002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内管理后,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由年度预算安排解决。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结合当时进出口商品检验、国境卫生检疫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同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77号),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了七原则,并制定下发了《质检系统检验检疫事业单位非财政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据此,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严格界定和区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规范了各项收费行为。2003年7月16日,为落实质检总局《出入境人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管理规定》(国检〔2001〕72号)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甘肃检验检疫局就加强保健中心规费收入管理的有关事宜做出规定,要求应将规费收入款项及时足额地上缴局财务处专用收入户,不得截留、挪用;经营服务收入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甘肃省省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甘价费〔1997〕240号),保健中心财务应主动接受局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稽查。2004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和收费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通〔2004〕498号),甘肃检验检疫局进一步细化并规范了法定检验检疫与商业性委托检验、鉴定和检测收费的范围和标准。2010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和收费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通〔2004〕498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质检办财〔2010〕766号)的要求,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始实行收费公示。2010年9月,甘肃省发展改革委涉企收费检查组检查并认可了甘肃检验检疫局局本部及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收费执行情况。(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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