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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商检局案一审败诉,赔偿338539.21元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月1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甘肃商检局败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8539.21元、诉讼费8470元。1998年8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甘肃商检局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判令甘肃商检局退还第三人换证费2520元。10月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1998年11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肃商检局案一审败诉,赔偿338539.21元

2010年之前,甘肃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的行政复议案例有2起。

1.兰州有色金属工业金达实业公司诉甘肃商检局购销硅铁合同质量赔偿纠纷案

1996年5月,兰州有色金属工业金达实业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甘肃商检局(第二被告,第一被告为青海省民和县金属机电经营部),提出甘肃商检局因“未严格履行商检职责,将68%含量的硅铁出证认定为75%,使金达公司受到误导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11月1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甘肃商检局应承担连带责任,负责运输费和仓储费6500元,案件审理费4895元。12月6日,甘肃商检局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事实不清,审判程序和使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

1998年6月1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商检结果错误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审法院因商检错误判决商检局承担运输费和仓储费没有法律依据,撤销一审判决,甘肃商检局退还青海省民和县金属机电经营部商检费921元,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874元。(www.xing528.com)

2.甘肃省兰州进出口公司土特产品经营部诉甘肃商检局购销碳化硅行政赔偿案

1997年3月,甘肃省兰州进出口公司土特产品经营部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甘肃商检局(第一被告,第三人为兰州鹏志碳素制品加工厂),提出甘肃商检局在出口碳化硅检验工作中“伪造检验结果,有重大过错”,要求行政赔偿。4月1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甘肃商检局败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8539.21元、诉讼费8470元。甘肃商检局接到判决书后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立了办案工作小组,并聘请了辩护律师。7月2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1998年8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甘肃商检局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判令甘肃商检局退还第三人换证费2520元。原告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判令甘肃商检局承担经济损失78万余元。10月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1998年11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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