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5月15日,卫生部颁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简称“规程”),从现场卫生监督、采样、实验检验、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样品保留制度五个方面对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做了具体规定。1993年12月16日,为配合做好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漏检,保证进口食品卫生质量,国家卫生检疫总所下发了《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通知》(卫检总食字〔1993〕第367号),决定从1994年2月1日起分批对各类定型包装的进口食品加贴激光全息防伪标志。
1994年11月,兰州卫检局根据国家卫生检疫总所下发的《关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通知》精神,与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口食品食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的通知》(兰卫检局字〔1994〕第8号)和《关于进口食品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的通告》,要求凡在甘肃省内销售的进口食品,自12月20日起,统一使用激光全息防伪标志,并对防伪标志的规格进行了介绍。是月,兰州卫检局根据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检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精神,开始对进口预包装食品防伪标志的加贴、中文标签标识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及补办卫生证书和补发防伪标志等工作进行检查。同时,兰州卫检局与兰州海关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兰卫检字〔1994〕16号),对进口食品单位报检及样品的检验等进行了规定,单独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的通知》《进口食品报检信誉单位条件、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对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1997年6月11日,兰州卫生检疫局下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进口食品的卫生许可、注册登记,报验、放行,运载卫生,卫生监督、检验,处罚等进行了规范。同日,兰州卫生检疫局公布《进口食品报验信誉单位条管理办法》。12月24日,为加强进口食品的国内市场管理,根据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检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精神,甘肃省经贸委、甘肃省技术监督局、兰州卫生检疫局全文转发《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4年—2000年,甘肃省进口食品主要有酒类、糖果类、坚果炒货类、调味品类,另外还包括食品添加剂类、包装容器及材料类、工具设备类等。其特点是批次少而品种多。当时,检验检疫机构主要对进口食品商品实施异常性监督检验。所谓异常,是指与正常情况不相符,如特别鲜亮、特别甜、特别香的食品;食品应有的成分没有,不应有的却有(咖啡类食品检出大量的自由果糖);设备材质在酸碱性条件下是否有有害重金属溶出等。该阶段,进口食品监督检验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标准》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检验必备的仪器设备和检验项目多,技术性强。由于缺少必备条件, 1999年10月以前,主要由兰州卫检局监督人员现场取样后委托甘肃省防疫站实施检验。
1994年—1999年甘肃卫检机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统计见表5-1-1。1994年—2000年进口食品监督检验检疫情况见表5-1-2。
表5-1-1 1994年—1999年甘肃卫检机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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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2 1994年—2000年甘肃卫检机构进口食品监督检验检疫情况统计表
续表
1994年—2000年,甘肃省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不合格共2批次,分别为青豆和十五色糖。青豆不合格原因主要为天然色素“亮兰”超出国标标准限量,十五色糖不合格原因为发现4种我国禁用的食品色素。对于这些不合格食品,分别监督收货人进行了退货和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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