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实施进出口检验的包装主要为商品运输包装和食品包装,其中商品运输包装以运输安全为目的可分为普通货物包装和危险货物包装,简称普包和危包。
一般货物普通包装检验在1960年之前仅对茶叶、生丝等少数商品定有标准,由商检局实施检验,而绝大多数出口商品包装均未进行检验,因此常因包装破损遭致国外不满或索赔。1960年2月,外贸部下发《关于加强对出口商品包装检查的通知》,要求商检部门应对出口商品包装进行认证检查或查验。1983年1月,外贸部发出《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包装管理、防止包装破损的暂行规定》,要求商检部门认真查验包装。198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商检条例》,将包装列为进出口商品检验内容之一。1989年2月,《商检法》将出口包装列入法定检验内容。1990年10月,国家商检局发布《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管理办法》,对出口商品包装依法进行检验和管理。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分为海运、空运和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1984年12月22日,交通部与国家商检局联合颁发《海洋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暂行规定》,规定自1985年7月1日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由各地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验部门按照《国际海运违规》规定项目进行检验(包括容器的性能和使用),并出具证书。托运人凭商检部门出具的包装合格证书办理装运手续。1995年1月5日,国检商检局、民航局与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空运进出口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商检机构对包装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的程序、单证使用,并对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2000年1月1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铁道部、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工作,并对包装生产单位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www.xing528.com)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与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外消费者对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形成共识的大环境下,食品包装的质量安全引起广泛和空前的关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对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限量标准,严格实施市场准入管理。2006年,质检总局先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和《关于实施〈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补充通知》,要求自2006年8月起,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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