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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志-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7年8月30日,集宁商检局兰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处成立,县级编制,属中央直属行政单位。国家计委据此发出了《关于加强进口物资检验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商检局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商检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明确了商检机构的检验范围、检验内容、检验制度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甘肃省志-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1955年,对外贸易部商品检验总局根据进出口商品的流向,指定天津商品检验局负责甘肃省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业务。同年,天津商检局在西宁设立商检工作组,派员驻兰州实行产地检验。嗣后,连接中、蒙、苏的集(宁)二(连)铁路建成,实行国际联运。外贸部商检局决定,由集宁商检局负责陕、甘、宁、青、晋五省(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并派员驻兰州执行检验任务。1956年9月30日,对外贸易部商品检验局同意成立兰州商品检验处,负责办理兰州、西宁及西安的出口商品检验业务。1957年8月30日,集宁商检局兰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处成立,县级编制,属中央直属行政单位。

1959年5月11日,周恩来总理在各省市财贸书记会议上,针对出口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强调对外贸易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重质先于重量”,必须尽快纠正不重视出口商品质量、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倾向,强调商检局要把好出口商品质量最后一道关。外贸部为此调整了应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进一步加强了对出口商品的品质管制。

1960年11月15日,国务院决定将原跨省设置的商检机构改为一省一局,编制划归所在省(市、自治区),实行地方政府和外贸部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据此,集宁商检局兰州商检处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兰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县级建制,承担甘肃省进出口商品及西藏(经柳园)部分进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受甘肃省对外贸易局领导,对内称处,对外称局。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许多商检机构被精简甚至撤销,国家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遭受严重损失。甘肃商检机构仅在省农副产品贸易公司下属的外贸组(后来改为甘肃省进出口公司)保留3人从事商检工作。

1972年,针对出口商品质量下降、国外反映强烈的情况,对外贸易部发出了《关于把好出口商品质量关的通知》,要求商检部门坚持合理的规章制度,加强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商检机构和广大商检人员克服种种干扰和困难,开始恢复原来建制和正常工作秩序,认真履行对进出口商品质量把关的职责,使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得以较快恢复。是时,境内除西藏自治区外,均设立商检局,总数达28个。

1973年,商检总局在调查进口物资检验中发现,大量进口设备材料,特别是国防建设的大型精密、尖端设备,由于放松检验、放弃或丧失索赔权益而被弃置,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出“一切进口设备材料都要严格检查”的重要批示。国家计委据此发出了《关于加强进口物资检验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商检局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务院、中央军委两次联合发文,要求调查和加强国防建设物资器材检验工作。在此基础上,国家计委和外贸部联合召开中央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计委、外贸局、商检局参加的进口物资检验工作会议,国务院批转了这次会议的报告,认为加强进口物资检验工作对维护国家主权、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对“进口的物资要加强检验管理的指示精神,切实把进口物资检验工作做好”。是年,国务院批准各地商检机构的名称不再冠“对外贸易部”字样,甘肃商检机构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仍从属于甘肃省进出口公司,对内为科,对外为局。1975年1月1日,全国商检系统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兰州商检局与省进出口公司分设,恢复县级建制。

1980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改革商检管理体制的决定,将各地商检局的建制收归中央,实行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领导为主的垂直领导体制,地方局改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冠以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名称。改制后的兰州商品检验局为县级建制。1981年7月1日,兰州商品检验局移交甘肃省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代管。

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由外经贸部归口管理。(www.xing528.com)

198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为副厅(局)级机构,归口甘肃省经委管理。

1984年,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商检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明确了商检机构的检验范围、检验内容、检验制度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进出口商品结构、贸易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国际市场对商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严,新的形势迫切需要把多年来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经验、权利和义务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1989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检法》)。《商检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以及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等基本职责,同时规定了法定检验的内容、标准,以及质量认证、质量许可、认可国内外检验机构等监管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检法》实施后,国家商检局根据该法第31条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于1992年10月由国家商检局发布施行。《商检法》以及《商检法实施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把关,维护国家利益和信誉,促进外贸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1994年5月27日,国家商检局确定甘肃商检局为正厅级直属局。

200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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