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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退休、离休事宜的规定及陇西县志

更新时间:2025-01-16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颁布,职工退休、退职正常开展。1981年开始,按照国务院关于“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的干部,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的规定,至1985年共离休老干部105人。

一、退 休

职工退休、退职。1958年以前,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执行。1958年后,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6~1972年,全县共退休、退职职工417人(其中1961~1965年401人)。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颁布,职工退休、退职正常开展。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或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准予退休。至1985年底,共退休职工231人,其中,干部92人(科级16人),退职职工57人。

二、离 休(www.xing528.com)

1974、1979年全县办理离休干部2人。1981年开始,按照国务院关于“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的干部,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的规定,至1985年共离休老干部105人。1983年5月16日,县委设立老干部管理所,同年底改为老干部工作科。主管老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福利等事项。本着政治待遇不变,生活条件从优的原则,1981年落实了老干部的“两项待遇”。一是政治待遇。享受在职同级干部阅看文件,听报告的规定范围;组织离休干部参加重要政治活动、重大工作部署和社会公益活动等,如党代会、人代会、联欢会、表彰会、重大节日纪念会等;关心组织生活,按居住分散的特点,组织关系仍留原党支部,支部重要活动,联系参加,并通报必要的情况;单位坚持走访慰问老干部的制度。二是生活福利待遇。医疗保健,县第一医院设老干部门诊室和住院病房1~2间,每年为离休干部进行一次体检;生活供应,粮食、商业部门保证主、副食品供应和节日烟、酒等优待供应和紧俏商品的分配供应;住房保证规定指标,做好经常维修,至1985年支付建房补助费近10万元。离休干部的困难补助(含遗属补助)等各种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福利费、洗理费、取暖费、补助费均按所在地区同级干部对待。地、县级干部每月还分别享受车辆补贴费30元、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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