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 民国24年(1935年)国民党甘肃省党部报请为在1917年临洮护法运动中牺牲的陇西籍胡登云议恤。抗日战争中,陇西人民踊跃参军参战,据档案记载为国捐躯者官兵48人。当时规定,均发给月恤金。标准为上尉40元(法币,下同),中尉32元,少尉28元,准尉24元,班长(上、中、下士)14~18元,士兵12元。但由于法币贬值,恤金几乎无人领取。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依优抚工作条例,对烈士给予一次性的抚恤。1950年规定营团级干部因公牺牲抚恤粮食500公斤,病故375公斤;班排连级干部牺牲400公斤,病故300公斤;战士牺牲300公斤,病故225公斤。1955年改为抚恤金,师级牺牲650元,病故520元;团级牺牲450元,病故360元;营级牺牲350元,病故280元;连排级牺牲280元,病故230;班长牺牲230元,病故200;战士牺牲180元,病故150元;民兵民工参战牺牲150元,病故120元。1979年抚恤标准提高为团职或14~17级干部牺牲650元,病故550元;营职或18~20级干部牺牲600元,病故500元;连排职或21级以下干部牺牲550元,病故450元;班长、战士牺牲500元,病故400元;民兵民工参战牺牲470元,病故370元。军烈属和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1950年县、区、乡建立优抚委员会,村建立优抚小组,专管此项工作。1951年统计,全县有烈属17户、125人;军属1822户、1.22万人;荣退军人10户、55人,复员军人60户、370人;转业军人60人。1950~1952年,共给1853户烈军属发放优抚粮6万公斤,人民币13.7万元;为141户烈军属子女发放入学金6.8万元。为烈属、军属门前挂了“光荣烈属”、“光荣军属”木制光荣牌。1953年发放烈军属补助费2.3万元,救济粮1.42万公斤。对丧失劳力的残、老、孤、幼烈军属45户、199人实行包耕,包耕土地196.1亩,包粮1.95万公斤;给122户、233人代耕土地2534亩。当年驻陇骑兵一师两次为烈军属和贫苦农民赠送骡马174匹。1956年合作化后,由于生产关系的变化,优抚以优待劳动日代替了包耕、代耕,国家辅以优抚款帮助生活困难的烈军属。是年发放补助费2.95万元。1957年发放烈军属补助费2.3万元。对210户烈军属优待劳动日1.22万个,保证烈军属生活不低于社员一般生活水平。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生产大队(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在年收益分配中提取2%~3%的钱、粮为公益金,主要解决对烈军属的优抚,年终各生产队一次性的对烈军属评定优待劳动日,参加收益分配,国家也不定期的给予一定数量的优抚款物。1965年优抚对象2269户、9387人。享受优待劳动日的549户、2905人,占优抚总户数的24.2%,优抚总人数的30.8%,共优待劳动日2.55万个,户均46.7个,人均8.8个。其中烈属20户、120人,优待劳动日1435个,人均14.1个;军属447户、2324人,优待劳动日2.07万个,人均8.9个;残废军人6户、27人,优待劳动日449个,人均17个;复员退伍军人73户、437人,优待劳动日2842个,人均6.5个;流落红军3户、15人,优待劳动日98个,人均6.5个。劳动日的评定和实物领取,采取春评定、夏落实、秋兑现的办法。是年国家发放优抚款7848元。1979年后,农村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优抚办法有3种:一是免去优抚对象的义务劳动工日;二是从土地承包者上交提留中给予补助(1985年县政府统一规定给予每个现役军人家属优抚粮150~250公斤,要求乡、村、社按时兑现,并将收据寄服现役的军人);三是国家给予一定数量的优抚款,部分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80年全县拨发抚恤款8.5万元,享受定期补助240人,补助款2万元。1981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有279户、281人。其中烈属、病故军人家属56人,复员军人152人,退伍军人55人,流落红军18人。定补对象每人每月补助最高20元,最低9元,年定补总额2.88万元。是年1月起,对流落红军14人,一律按每月20元标准,发给定期补助。7月,民政局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收入烈士45人,本县籍42人,外籍3人;一等功1人、三等功1人、因公、战牺牲的43人(内地方干部3人,军队连排级干部6人,正副班级、战士36人)。1982年优抚对象中烈属45户、207人,病故军人家属22户、104人,残废人员111人。享受定补的烈属58人,复员军人169人,退伍军人63人,其他16人,享受村、社给予优抚的1107户。优抚款达31万元。是年共计给军属帮工6500个,优待粮食4033.5公斤,给烈属、军属困难户救济补助2.87万元。县人民政府决定给红军流落人员、孤老烈属、复员军人共35人,在原生活补助费基础上每月增发5元。1984年改为烈军属门前挂搪瓷制“光荣烈属”、“光荣军属”牌。1985年,全县共有优抚对象9944个,其中军属4005人,烈属217人,病故军人家属90人,残废军人118人,流落红军14人,因公牺牲3人,复员军人964人,退伍军人4533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423人,年定补额达6.2万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抚恤 人民政府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或因病死亡的均予抚恤安置。1980年规定抚恤粮食:县级正、副县长因公牺牲者500公斤,病故者375公斤;正副区长、科长因公牺牲者400公斤,病故者300公斤;工勤人员、警察牺牲者300公斤,病故者225公斤。1955年改为抚恤金:因公牺牲抚恤,行政14~16级450元,病故360元;17~18级牺牲350元,病故280元;19~22级牺牲280元,病故230元;23~24级牺牲230元,病故200元;25~29级牺牲180元,病故150元。1979年2月1日后执行县级副职(行政14~17级)牺牲650元,病故550元;正、副局长、公社革委会正副主任(行政18~20级)牺牲550元,病故450;一般工作人员牺牲500元,病故400元,参战民兵民工牺牲470元,病故370元。1980年丧葬费为500元,由本人亲属领取3个月工资,为丧葬补助费。遗属供养,父母及其配偶,城镇每人每月25元,农村21元;未成年子女、弟妹,城镇每人每月16元,农村13元。丧葬费、抚恤金、遗属供养费,均由所在单位发给。(www.xing528.com)
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抚恤 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发给3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直系亲属抚恤,供养1人者,每月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供养条件为年满60岁父、母、妻(夫)或丧失劳动能力;未满16岁的子女。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发给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并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2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职工因工死亡或工残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又需要时,可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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