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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志(修订本)》-第二节法院:死刑执行与变革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按照核准死刑的命令,由法院组织公判大会,院长宣判死刑判决,由公安民警队执行死刑,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1980年后,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县法院不再审理。

《陇西县志(修订本)》-第二节法院:死刑执行与变革

一、机 构

民国16年(1927年)设立司法公署,民国23年(1934年)司法公署另设有监狱处,民国25年(1936年)改设司法股,民国26年(1937年)改设司法处。民国27年(1938年)陇西地方法院成立。特种刑事案件由县府军法室审判。军法室有军法官(县长兼),另有军法承审员、军法书记员。民国37年(1948年)陇西地方法院有院长1人,推事2人,书记官长1人,其余书记、录事、执达员、庭丁等18人,共22人。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行使法院职权。1950年4月,成立陇西县人民法院,县长兼任院长,副院长管日常工作。1951年6月经天水专员公署批准,建立陇西县人民法庭,下设三个分庭,随土地改革工作团到农村审理土改运动中的犯罪案件,1953年上半年土改结束后撤销。1955年后,人民法院院长由历届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取消了县长兼任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

1958年12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称陇西县政法公安部。1959年9月8日又分设,恢复陇西县人民法院。1968年1月对法院实行军管,4月,法院审判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受理。1969年保卫部下设人民法庭,办理审判业务。1973年1月3日,根据陇革发〔1973〕2号文件通知恢复陇西县人民法院。1985年,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组、办公室、接待室。有院长1人,副院长2人,各庭配有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并由院长、庭长7人组成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指导审判工作。法院下设城关、文峰、云田、首阳、福星、菜子、通安驿7个人民法庭,按区域负责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有工作人员52人。

二、审 判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审理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运用法律武器,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切实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1954年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审判组织上实行合议制和由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制度。审判案件一般由审判员1人,人民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陇西县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更迭表(www.xing528.com)

1979年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严格按照两法办案。刑事案件分两种,一种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一种是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外,其余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院长、副院长、庭长出庭时担任审判长。出庭的有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律师,以及被告人和原、被告的代理人。审判分公开审判和不公开审判,公开审判出公告吸收群众旁听,依法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不得吸收群众参加。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法院判决后,公安机关执行,可交住地行政村(生产大队)、居民委员会或原机关单位监督执行。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交由县公安局执行,送往劳改场所。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按照核准死刑的命令,由法院组织公判大会,院长宣判死刑判决,由公安民警队执行死刑,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1980年后,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县法院不再审理。附加刑有罚款、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民事审判,经基层乡、村或居民委员会调解组织调解无效后,再由法院或法庭立案办理。基层法庭建立后,直接接待群众诉讼,受理轻微的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民事纠纷案件主要依靠乡、镇基层调解组织,审理一般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重大疑难案件则组成合议庭,按普通程序审理。1953年新婚姻法宣传贯彻后,广大劳动妇女争取婚姻自主,审理离婚案较多,财产权益纠纷次之。审判人员携卷下乡,深入群众办案。60年代,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财产争议案件大幅度下降,以至无诉讼案件。1979年后,财产权益纠纷案件诉讼有较大幅度的增加。1983年始收离婚案、经济案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误工补贴、旅差费等。诉讼费由原告起诉时预交,结案时一般由败诉方缴纳。离婚案收费10~30元,财产争议案按财产价格或金额折收,不满1000元收30元,1000元~5万元为1%另加20元,5~50万元为2%,另加20元。凡追索抚养、扶养、赡养、赔偿、抚恤金一律免收。当事人确有困难,也可以减收或免收。1981~1985年,审理经济案20件,判决1案,大部分调解处理。自1973年以来,每年民事结案率平均在90%以上,调解处理占结案率的80%以上。

审判坚持“有错必纠”,1957年上半年复查、翻阅了镇压反革命以来的案卷,部分错判的作了纠正。1963年对1958年以来错捕的、可捕可不捕的、判刑畸重畸轻的、事实不清的诸类案件,经过重点复查,作了改判。1978年后,共复查案件899起,维持原判665起,改判234起,涉及268人(平反69人、部分纠正199人)。

三、法律宣传

婚姻法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婚姻法》,县委和县政府把学习宣传、贯彻《婚姻法》当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婚姻法》作为干部必学文件。是年7月,县妇联召开有80多人参加的妇女代表大会,宣传贯彻新婚姻法。初以西山区第一乡李家营为宣传婚姻法试点,召开家庭会、老人会、婆婆会、妈妈会,进行新旧社会妇女对比教育。10岁以下的女孩缠足一律放开,25岁以下的妇女争取放开,提倡婚姻自由,对象自找,反对、禁止包办买卖婚姻。1953年春节过后,在全县505人参加的三级干部会上县委书记刘依民作了婚姻法宣传贯彻动员报告,并用3天时间学习了政务院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人民日报》社论《大力准备开展贯彻婚姻法群众运动》、省政府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宣传及检查计划的指示及《婚姻法》4个文件。会后结合土改复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法院为保障婚姻法的顺利贯彻,从1950~1954年审理了141起婚姻刑事案件。1953年8月21日统计,全县自由结婚的205人,自愿离婚的109人。新婚姻法很快家喻户晓。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法院会同公安、检察及宣传部门,用一个多月时间,在全县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农村社队普遍开展了“两法”的宣传;广播站、文化馆及影剧院利用广播、幻灯、宣传橱窗,开展刑法讲座、图解、问题解答、名词解释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法院院长深入到部队、工厂等单位进行法律辅导。有计划地分批输送19名普法骨干到省、地举办的短期训练班学习。还采用开庭示范的方法加深对“两法”的理解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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