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件划分
构件是组成房屋整体结构的基本单元,一般是指承受各种作用的单个结构构件,也可以是由若干杆件或构件组成的组合构件。 与《民标》和《工标》类似,根据构件失效产生的影响,《危标》将构件区分为一般构件和主要构件。
危险房屋鉴定时的单个构件,应按下列不同类型进行划分:
①基础:a.独立基础以一个基础为一个构件;b.柱下条形基础以一个柱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c.墙下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d.带壁柱墙下条形基础以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e.单桩以一根为一个构件;f. 群桩以一个承台及其所含的基桩为一个构件;g.筏形基础和箱形基础以一个计算单元为一个构件。
②墙体:a.砌筑的横墙以一层高、一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b.砌筑的纵墙(不带壁柱)以一层高、一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c.带壁柱的墙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d.剪力墙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③柱:a.整截面柱以一层、一根为一个构件;b.组合柱以层、整根(即含所有柱肢和缀板)为一个构件。
④梁式构件:以一跨、一根为一个构件;若为连续梁时,可取一整根为一个构件。
⑤杆(包括支撑):以仅承受拉力或压力的一根杆为一个构件。
⑥板:a.现浇板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b.预制板以梁、墙、屋架等主要构件围合的一个区域为一个构件;c.木板以一个开间为一个构件。
⑦桁架、拱架:以一榀为一个构件。(www.xing528.com)
⑧网架、折板、壳:以一个计算单元为一个构件。
⑨柔性构件:以两个节点间仅承受拉力的一根连续的索、杆等为一个构件。
2)承载力验算
我国建筑结构规范先后经历了1954 版、1958 版、1974 版、1989 版、2001 版及2010 版六个阶段,而每一期规范的结构可靠度均较前一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由于不同时期所采用的标准规范不同,当初建造的房屋在结构形式、建造材料、施工工艺等各方面均可能无法达到现行规范的要求。 现行的各种设计规范均明确其应用范围为新建建筑的设计,使得当某幢房屋在完全满足当初设计规范的情况下,采用现行设计规范验算后可能会出现大量构件承载力不足的现象,这从危险房屋鉴定的角度看不甚合理。 由此可见,使用现行设计规范评定当初建造的既有建筑,特别是在房屋危险性鉴定中,会造成大量原本满足当初设计规范的构件被“算”出来是危险的。
基于“满足当初建造时的设计规范要求即为安全”的原则,《危标》在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对1989 年以前、1989—2002 年及2002 年以后三个时期建造房屋结构抗力与作用效应之比按表8.2 进行了调整。 在此,承载力验算按现行设计规范的计算方法进行,可不计入地震作用,但应考虑环境对材料、构件和结构性能的影响,以及结构累积损伤影响。
表8.2 结构构件抗力与效应之比调整系数(ϕ)
注:①房屋类型按建造年代进行分类,Ⅰ类房屋指1989 年以前建造的房屋,Ⅱ类房屋指1989—2002 年建造的房屋,Ⅲ类房屋是指2002 年以后建造的房屋;
②对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在历次《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修订中未调高的试验室、阅览室、会议室、食堂、餐厅等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采用括号内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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