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
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以下简称《工标》),于2019 年6月19 日发布,2019 年12 月1 日正式实施,替代原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9)。 《工标》定义的既有工业建筑为“已建成的,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适用于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为承重结构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工业建筑物(不含木结构);以及烟囱、钢筋混凝土冷却塔、贮仓、通廊、管道支架、水池、锅炉钢结构支架和除尘器结构等工业构筑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工标》针对已经建成的既有工业建筑,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检测鉴定时,该标准只作为检测鉴定的技术依据,不能代替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包括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 安全性鉴定是指对既有工业建筑的结构承载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技术活动。 使用性鉴定是指对工业建筑使用功能的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技术活动。 可靠性鉴定则是指对既有工业建筑的安全性、使用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技术活动。
除专门说明外,本章所述鉴定均指工业建(构)筑物可靠性鉴定,鉴定依据均为《工标》。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分别采用《工标》和《民标》,这既因为两类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同,也与我国行政管理模式和规范编制的历史传承有关。
2)适用条件
①在下列情况下,《工标》给出强制性要求,应进行可靠性鉴定: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b.使用用途或环境改变时;c.进行结构改造或扩建时;d.遭受灾害或事故后;e.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上述5 种情况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当任意情况发生时,将明显改变原结构设计设定的初始条件,这无疑对结构的正常和安全使用造成影响或隐患,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②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a.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b.需要进行较大规模维修时;c.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与前面强制性要求不同,在这三种情况下,并不存在明显改变原结构设计设定的初始条件的问题。 只是考虑工业建筑在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使用后,在进行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或进行较大规模维修时,为保证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正常和安全使用,可通过可靠性鉴定掌握结构现阶段的可靠性水平是否仍然满足要求。
③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专项鉴定:a.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b.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c.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d.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e.结构需要进行长期监测。
对于结构存在的某些方面的突出问题或委托方特别关注的某些方面的问题,包括结构剩余耐久年限评估问题等,可就这些问题采用比常规的可靠性鉴定更深入、更细致、更有针对性的专项鉴定来解决。 由此可见,专项鉴定内容本属于可靠性鉴定的一部分,只是对该部分内容专门委托,进行深化鉴定。 专项鉴定不仅限于上述5 种情况。
④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a. 各种应急鉴定;b. 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性鉴定;c.临时性建筑需延长使用期限。(www.xing528.com)
这里的应急鉴定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在接到预警通知时,对建筑物进行的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同时也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及其危险性进行的以排险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 突发事件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
⑤对比《工标》与《民标》可以发现,两者确定可靠性鉴定适用条件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即当房屋的原设计条件已经或将要发生明显改变,出现安全性、使用性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可能或隐患时,则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不同点在于:a.《工标》对工业建筑的原设计条件已经或将要发生明显改变时,采用强制条款要求必须进行可靠性鉴定;b.《工标》并未对何种情况下应进行使用性鉴定提出专门要求。 这是因为,从分析大量工业建筑工程技术鉴定项目来看,其中95%以上的鉴定项目是以解决安全性问题为主,并注重适用性和耐久性问题;只有不到5%的工程项目仅为了解决结构的裂缝或变形等使用性问题进行鉴定。 这个分析结果是由工业生产的使用要求及工业建筑的荷载、使用环境、结构类型等条件决定的。 因此,《工标》未专门提出使用性鉴定的适用条件,使用性鉴定可以包含在可靠性鉴定中,也可以专项鉴定的形式进行委托,如结构剩余耐久年限评估的专项鉴定等。
3)鉴定对象
工业建筑的鉴定对象可以是整体或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也可是结构系统或结构构件。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是指根据工业建筑的结构体系、构造特点或工艺布置等不同所划分的可以独立进行可靠性评定的区段。 每个区段称为一个鉴定单元,如通常按建筑物的变形缝所划分的一个或多个区段作为一个或多个鉴定单元。 鉴定单元由结构系统组成,结构系统类似于《民标》中的子单元,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等,结构系统之下还有子系统,如屋盖、柱子、吊车梁等子系统;结构构件是指各类承重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单个结构构件。
4)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关系
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相同,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除应执行《工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该规定主要指抗震设防区、特殊地基土地区、特殊环境中和灾害后的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才能做出全面而正确的鉴定。
①抗震设防区系指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6 度的地区。 由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适当提高了我国整体抗震设防要求,取消了不设防区域,即各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均已不低于6 度。 因此,对于工业建筑进行可靠性鉴定,均应与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 50117)的抗震鉴定结合进行,鉴定后的处理措施也应与抗震加固措施同时提出。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的相关关系问题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相同,具体可见第6.2.1 节相关介绍。
②特殊地基土地区是指湿陷性黄土、膨胀岩土、多年冻土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地基土地区。如修建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业建筑,鉴定与处理应结合现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进行;修建在膨胀土地区的工业建筑,鉴定与处理应结合现行《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的有关规定进行等。
③特殊环境主要指有腐蚀性介质环境和高温、高湿环境等。 如工业建筑处于有腐蚀性介质的使用环境,鉴定与处理应结合现行《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的有关规定进行。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中虽然同样存在特殊环境问题,但显然在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中更为突出,也更应重视。
④灾害后主要指火灾、风灾或爆炸后等。 如工业建筑火灾后,可靠性鉴定与处理应结合有关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的规定进行,目前有《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CECS 252)可供参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