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载能力验算
承载能力验算是安全性鉴定的重要内容,当验算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结构构件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②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③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民标》附录J 的规定取值。
④结构构件作用效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作用的组合、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执行。
b.当结构受到温度、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有显著影响时,应计入由之产生的附加内力。
⑤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实际状态按下列原则确定:
a.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b.若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上款的要求,应按《民标》附录L 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并确定其标准值。
⑥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风化、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⑦当怀疑设计有错误时,应对原设计计算书、施工图或竣工图重新进行一次复核。(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安全性鉴定时的承载力验算应采用现行设计规范,并结合现场的检测结果确定荷载作用、材料强度以及截面尺寸等计算参数。
此外,需注意的是,安全性鉴定中的承载能力验算与结构承载能力设计是有明显不同的。在结构设计中,构件设计承载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现行设计规范要求,出于简化计算、不同内力计算方法或更大安全储备考虑等原因,设计承载能力往往不同程度地大于现行设计规范要求;而在安全性鉴定中,如非合同另有约定,只要采用的是规范允许方法,构件承载能力的验算仅需满足现行设计规范要求即可,不需要更多安全储备。
2)可不参与鉴定的构件
为减少现场检测工作量,将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最需要检查的部位,《民标》允许建筑物中的构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参与鉴定,而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定为au 级或bu 级。
①该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和修复、修理、用途或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
②该构件未遭明显的损坏。
③该构件工作正常,且不怀疑其可靠性不足。
④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该构件所承受的作用和所处的环境,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
如6.1.4 节所述,在实际检测工作中应合理、谨慎地使用这一规定,不能滥用此规定而不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测,特别是要正确把握第3 条中“不怀疑其可靠性不足”的条件。 此外尚应注意,构件所承受的作用和所处的环境不发生显著变化,并非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如后续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虽仍不超出规范限值,但较检测时间点可能显著增大时,就不满足可不参与鉴定的条件了。
3)随机抽样的最小构件数
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他均匀作用的因素引起的性能变化时,可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 此时,从保证检测结果平均值应具有可以接受的最低精度出发,采用随机取样原理的现场受检构件的最低数量为5 ~10 个,具体取样数由鉴定人员确定。 至于每一构件上需取多少个试件或测点,才能确定出该构件材料强度的推定值,则应由现行各检测方法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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