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不少城镇中仍存在一定数量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甚至缺失便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这多是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缺少必要监管造成的。 对于施工验收资料缺失而无法进行工程项目验收的房屋,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施工质量检测,并在此基础上由相关单位对其施工质量是否合格进行评定。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规定,结构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为: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这也就意味着正常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完整的施工验收资料,包括实体检验符合有关规定。 所以,对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结构鉴定,应包括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实体质量的检验。 当对该房屋工程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抽样检验合格;或虽有少数项目不合格,但已按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采取了技术措施予以整改;整改后检验合格的建筑工程可评为质量验收合格。
当实体质量检测结果不满足国家现行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时,应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 对于缺失有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房屋,因其无法通过实体质量检测来判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应直接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结构,其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依据调查、检测结果进行建筑结构可靠性和抗震性能分析,并考虑建筑物结构的缺陷和损伤现状对结构安全性、抗震性能及耐久性能的影响。
②当按《民标》的规定和要求对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应以au 级和Au级为合格标准。
③应对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抗震承载力、整体性构造等进行分析,给出抗震能力综合鉴定结果。
④当未经竣工验收房屋满足《民标》au 级和Au 级标准和抗震能力综合要求时,应予以验收;当不满足au 级和Au 级标准或不满足抗震能力综合要求时,应进行加固处理,并应对加固处理部分重新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 需说明的是,部分学者认为,当加固处理是以整个房屋为对象,且完全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执行(包括正常设计和正常施工),当加固部分的施工质量完全符合相关验收规范要求时,该房屋可直接验收并评定为合格。
当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是施工图或有效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将存在较大困难。 首先,在抽样检测时无法准确进行检测批次的划分;其次,存在隐蔽工程检测困难以致无法检测等问题,如桩身完整性检测等。 在此情况下,由于技术或非技术原因,部分检测机构以房屋结构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已安全使用多年且作用和环境等今后也不发生显著改变等为理由,依据《民标》5.1.4 条(本书第6.2.2 节),仅通过构件外观完好程度就对所有构件的安全性等级直接进行评定,这是存在争议的。 因为依据《民标》要求,在满足构件工作正常的同时,还需不怀疑其可靠性不足,而对于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结构构件,其可靠性是可能存在疑问的。(www.xing528.com)
在《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的附录A 中,同样基于结构良好状态,允许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既有建筑结构,可依据结构的良好状态评定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是否符合现行设计标准的规定。
①结构的体系符合大震不倒的设防规定。
②结构不存在爆炸和碰撞等偶然作用的影响。
③结构未出现影响结构使用性的变形、裂缝、位移、振动等。
④在评估使用年限内,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不会发生显著的变化。
同时,该标准也明确规定,由于村镇中的一些既有房屋和城市中的棚户房屋没有正规设计或没有按行业规则建造与施工,不具备进行可靠性评定的基础,不宜按附录A 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评定。 之所以专门针对一些村镇既有房屋和城市棚户房屋提出这一要求,是因为这两类房屋整体上建设管理水平低和质量影响因素复杂,其安全隐患较大。
综上所述,当缺失有效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允许根据结构良好状态大大减小现场检测工作量,但应防止对规范的滥用。 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开展必要的现场检测,尽可能收集更多的结构信息进行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荷载试验。 同时,鉴定结论可限定使用条件,如荷载控制、变形监测下的观察使用等。
现有技术条件下,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仍存在明显的困难和不足,特别是部分检测机构受利益驱动,存在丧失检测公正性的风险。 因此,应追本溯源,加强设计和施工过程的监管,减少和避免施工验收资料缺失房屋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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