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按传统习惯将复杂、综合性强的结构检测称为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如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危险房屋鉴定、建筑抗震鉴定以及火灾鉴定等。
与普通建筑结构检测一样,建筑工程鉴定工作首先应遵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即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这也是任何检测活动在法律和道德层面均需遵循的根本原则。
建筑工程鉴定还有其自身特点,还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鉴定时点原则
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果和结论,除特别说明外,是指该鉴定项目在实施鉴定的这一具体时间点或时间段所处的实际性态,当鉴定报告无特殊说明时,鉴定报告的报告日期通常可以作为鉴定结论的时点。 如对一栋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报告所给出的房屋安全评定的结论,就是指鉴定对应的这一时点的实际性态,而这一性态在鉴定前、后均有可能不同。
2)有限条件原则(www.xing528.com)
为出具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的鉴定结论,鉴定工作是需要具备一些必要条件的。 这些条件包括技术水平、现场环境条件以及相关资料档案等,其中技术水平又包括人员、设备以及检测标准方法等多个方面。 当上述条件缺失或部分缺失时,将导致无法得出鉴定结论,或只能得出部分鉴定结论。 如某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安全性出现争议需进行鉴定,而该房屋缺失竣工和设计、施工资料,现场又不存在大范围破损检测的条件,检测机构无损检测设备精度也难以满足要求,此时要准确进行构件的钢筋配置检测是很困难的,这将导致构件承载力难以准确评定,最终无法按照相关安全性鉴定标准要求给出完整结论,而可能是部分结论或附加相关限制条件的结论。 因此,在建筑工程鉴定前,应根据具体情况,认真评审委托鉴定内容。
3)综合评定原则
建筑工程鉴定的综合性体现在:①鉴定结论是多个相关的、相对单一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的综合,如混凝土结构房屋安全性鉴定仅其构件层次评定就包括承载力、构造、变形以及裂缝及其他损伤多个项目,而其中承载力项目中的抗力部分又涉及截面尺寸、材料强度等多个相关检测参数。 ②鉴定是在调查、检测、分析或验算的结果基础上,运用鉴定人员丰富的实践经验,经综合评定得出结论的一系列活动。 如简单到一块现浇混凝土楼板的裂缝原因鉴定,就包括楼板施工到使用过程的调查,现场楼板厚度、混凝土强度、钢筋配置和裂缝等的检测,抗裂验算以及各种可能导致裂缝产生原因的分析,然后鉴定人员在此基础上,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程经验,经综合判定给出鉴定结论。
此外,对于鉴定报告的时效性问题需要进行澄清说明。 时效性问题最初源于危险房屋鉴定,1989 年11 月21 日建设部令第4 号发布、2004 年7 月20 日建设部令第129 号修正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要求危险房屋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进行鉴定,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这是因为进行危险性鉴定的多为老旧房屋或已经出现明显安全隐患的房屋,考虑历史及改造成本等原因,其判定房屋安全的标准要求相对较低。 因此,对于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即使正常使用也并不能保证在一段较长时间后仍可保持为非危险房屋。 由此可见,上述所谓的“一年时效”是指非危险房屋经一年正常使用后,其房屋是否为危险房屋需重新鉴定,并不意味着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在1 年后就失效,甚至不用承担责任。 相反,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鉴定报告的责任是没有时效限制的,需对鉴定时点的结论永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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