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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检测与鉴定中的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测设施应有利于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测的要求。对文物建筑和受到保护的建筑进行检测时,应避免造成损伤。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进行划分。抽样检测即为从检测批中抽取样

结构检测与鉴定中的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检测工作质量控制的六大要素为人、机、料、法、环、测,分别是指人员(Man)、设备(Machine)、材料(Material)、方法(Method)、环境(Environment)和测量(Measurement),简称“5M1E”法。 对于建筑结构检测,上述六要素中的“材料”是指检测对象,“测量”是指检测过程控制。 检测工作质量控制的具体要求,可以参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相关内容,本节仅对检测设备设施、检测方法和检测抽样进行简单介绍。

1)检测设备设施

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其功能、量值范围和准确度均应满足资质认定通过的检测能力要求。

设施是指正确实施检测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固定设施、临时设施和移动设施。 其中,固定设施主要指供水供电设施、通风排气设施、信息和通信设施等;移动设施主要指车、船等仪器设备的承载设施,也包括样品的搬运、吊装等设施。 检测设施应有利于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检测设备包括检测活动中所必需并影响检测结果的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如温湿度计)有计划地实施检定和校准。 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测的要求。 所有需要检定、校准或有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以其他方式标识,以便识别检定、校准的状态和有效期。 需注意的是,设备虽然可以租赁,但应严格遵从相关规定,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测机构共同使用和做资质认定。

测量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检定简称为计量检定或检定,是指为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证明计量器具已经检定并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检定具有法制性,即属于计量管理范畴的政府行为或执法行为,其依据的是检定规程,必须做出测量设备合格与否的结论。

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指被计量设备)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 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的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通常只把该定义中的第一步认为是校准。 通常做法是,采用精度较高的设备作为计量设备与被计量设备对相同被测量物进行测试,得到被计量设备相对计量设备的误差,从而得到被计量设备的示值数据的修正值。 校准不具有法制性,是检测单位自愿的溯源行为,其依据的是校准规范/方法,通常也不判断测量设备合格与否,而只确定其示值误差或修正值/修正因子。

2)检测方法

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项目、检测目的、建筑结构状况和现场条件,选择适用的检验、测试、观测和监测等方法。 检测方法应满足委托方(客户)需求,也应是检测机构通过资质认定的方法。 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建筑结构检测的标准方法是指有相应标准的检测方法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或建议的检测方法;非标准方法是指参照相应检测标准,扩大其适用范围的检测方法和检测单位自行开发或引进的检测方法。 企业方法(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许可的方法,只有经过检测机构转换为其自身的方法并经确认后,方可申请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测机构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 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验证(提供客观的证据,证明给定项目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对规定要求是否满足预期用途进行验证)。 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验证或确认。 当标准、规范、方法不能被操作人员直接使用,如其内容不便于理解、规定不够简明或缺少足够的信息或方法中有可选择的步骤,以致方法运用时造成因人而异,可能影响检测数据和结果正确性时,则应制订作业指导书

检测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之分,对于通用的检测项目,应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于有地区特点的检测项目,可选用地方标准;对同一种方法,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一致时,有地区特点的部分宜按地方标准执行,检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操作要求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方法偏离,这是指在一定的允许范围、一定的数量和一定的时间段等条件下实施过程(实际操作)对方法的偏离,方法本身并未修改。 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委托方同意。 由此可见,方法偏离有着严格的条件,不能将其作为不遵守标准方法的借口,也不应将非标准方法作为方法偏离处理。

当委托方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告知委托方。 如果委托方仍坚持使用不适合或已过期的方法时,检测机构应在委托合同和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应在结果报告中明确该方法获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例如,某房屋设计时采用的是2000 系列的设计规范,现委托方要求采用原设计规范对该房屋进行承载力验算,并以此进行安全性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检测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方2000 系列设计规范现在已经过期;若委托方出于自身检测目的需求,仍坚持使用原设计规范进行安全性鉴定,则检测机构可以同意,但应在委托合同和结果报告中说明采用的是过期规范,并明确本机构是否获得过2000 系列设计规范的资质认定或应证明具备使用该过期方法的能力。

此外,当有多种检测方法可以采用时,应与委托方协商确定采用的检测方法,并写入委托合同;当选用局部破损的取样检测方法或原位检测方法时,宜选择结构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并不应损害结构的安全性。 对文物建筑和受到保护的建筑进行检测时,应避免造成损伤。

3)检测抽样

样本指的是按一定程序从总体(检测批)中抽取的一组(一个或多个)个体;检验批指的是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进行划分。 抽样检测即为从检测批中抽取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确定检测批质量的检测方法。(www.xing528.com)

建筑结构检测的抽样方案宜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检测项目的特点综合下列5 种方式确定检测对象和检测数量。

(1)全数检测方案

下列项目的核查检查宜采取全数检测方案:①结构体系的构件布置和重要构造核查;②支座节点和连接形式的核查;③结构构件、支座节点和连接等可见缺陷和可见损伤现场检查;④结构构件明显位移、变形和偏差的检查。 以上第1 款和第2 款为核查,是依据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实际情况进行核对的检测工作,并不包括具体参数的测定;第3 款和第4款为检查,属于直接观察和记录的检测工作,目的是发现现场调查可能遗漏潜在问题的迹象。核查和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应成为检测对象和检测数量调整的依据。

(2)对检测批随机抽样的方案

检测批随机抽样检测包括计数检测、计量检测和材料性能检测等。 计数抽样检测指的是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做出判定的检验方法;计数抽样检测分为正常一次抽样和正常二次抽样,其检测对象又可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计数检测项目宜按表2.1 规定的数量进行一次或二次随机抽样。 计量抽样检验指的是以抽样样本的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以此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的检验方法。

表2.1 建筑结构抽样检测的最小样本容量

注:①检测类别A 适用于一般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测;可用于既有结构的一般项目检测;
②检测类别B 适用于主控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测;可用于既有结构的重要项目检测;
③检测类别C 适用于结构工程施工的质量检测或复检;可用于存在问题较多既有结构的检测。

(3)确定重要检测批的方案

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应将存在下列问题的检测批确定为重要的检测批:①有质量争议的检测批;②存在严重施工质量缺陷的检测批;③在全数检查或核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检测批。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应将存在下列问题的构件确定为重要的检测批或重点检测对象:①存在变形、损伤、裂缝、渗漏的构件;②受到较大反复荷载或动力荷载作用的构件和连接;③受到侵蚀性环境影响的构件、连接和节点等;④容易受到磨损、冲撞损伤的构件;⑤委托方怀疑有隐患的构件。 重要检测批的检测数量宜适当增加,计数检测项目可采用提高一个或数个检测批容量分级的方法增加检测数量。

(4)确定检测批重要检测项目和对象的方案

根据具体项目的不同和委托要求,当检测批中检测对象或检测项目的重要性不同时,应加大对重要项目和对象的抽样检测。

(5)针对委托方的要求采取结构专项检测技术的方案

当委托方委托针对建筑物某特定问题或某特定要求进行检测鉴定时,如结构的改造有专门要求、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应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检测技术方案。

此外,当委托方已指定检测对象或范围,或因环境侵蚀或火灾、爆炸、高温以及人为因素等造成部分构件损伤时,检测对象也可以是单个构件或部分构件,但检测结论不得扩大到未检测的构件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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