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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历史及《结构检测与鉴定》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测机构是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主体,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探索,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早期计划经济下的企业内部实验室,到具有政府行政职能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再到目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逐步找到一条适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模式,并与世界接轨。2005 年9 月28 日,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明确“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以及“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历史及《结构检测与鉴定》

检测机构是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主体,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探索,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早期计划经济下的企业内部实验室,到具有政府行政职能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再到目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逐步找到一条适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模式,并与世界接轨。

1)计划经济下的企业内部实验室

20 世纪80 年代初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占绝对主导地位的计划经济。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建筑工程主要由国家统一计划并投资建设。 对于国家和各级政府而言,建筑工程中的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以及建筑材料供应方等,只是国家在建筑工程中不同任务的执行者,就如现在总承包公司下的不同子公司或部门。 国家通过设立施工企业内部实验室,实现控制建筑工程质量的目的。 企业内部实验室可分为第一方实验室和第二方实验室。 第一方实验室检测、校准自己生产的产品,数据为企业自用,目的是提高和控制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属于第一方合格评定活动;第二方实验室检测、校准供方提供的产品,数据为企业自用并反馈供方,目的是提高和控制供方产品质量,属于第二方合格评定活动。 由此可见,企业内部实验室检测活动均不属于第三方合格评定活动,仅受内部约束,缺乏社会监督,不具备独立性。 同时,受技术条件限制,该年代的企业内部实验室检测项目有限,检测方法相对简单。

2)具有政府行政职能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0 世纪80 年代初至90 年代末,伴随改革开放国策的推行,我国开始由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建筑工程的各相关方开始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转变,建筑工程参与者之间的经济独立性得到强化,存在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 如前所述,由于材料供应企业、施工企业内部实验室不具备独立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检测结果存在丧失应有公正性、科学性和诚信的风险,通过企业内部实验室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原有模式也就不再适合社会发展需要了。 因此,在原有企业内部实验室模式下,当建筑工程出现粗制滥造,甚至偷工减料等严重质量问题时,却不能得到及时暴露。

1983 年至1985 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布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通知》以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城建字〔85〕580 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行政区域设置检测机构(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检测机构),行使政府行政职能。 这一规定使检测机构开始迈向独立于建设单位、材料生产单位、施工单位之外的第三方单位,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这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发展中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上述文件颁布后,初期仅在国家、省及计划单列市依托建筑科研机构建立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如1990 年原重庆建筑大学由四川省建委推荐,经计量认证合格,建立了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成为当时全国高校中唯一的一个省级质监机构,也是全国高校中首家通过计量认证及产品监督检验审查合格的建工类省级质检机构。

1996 年,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监〔1996〕208 号)的通知,明确要求新设置的市(地)、县(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宜设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之中,同时企业内部实验室要达到一级试验资质条件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承担承接社会委托的检测任务。 伴随这一规定的出台,以及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和检测技术的进步,国内检测机构综合实力得到大幅度的提升。(www.xing528.com)

在此发展阶段,检测机构带有明显的行政职能色彩,通常设置在各级政府下属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也无法为出具错误甚至虚假报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既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又进行营利性检测收费活动,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仍难以从体制上真正做到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具备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多元化第三方检测机构

2000 年1 月30 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对违反该条例做出了处罚规定,从法律法规的高度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在此阶段,检测机构的经济主体逐渐多元化,其独立性和公正性方面也发生了根本改变。一方面,我国建筑市场迅猛发展,不同的社会经济主体表现出进入检测行业的强烈愿望。 首先是更多高等院校、建筑科研单位以及其他具备技术优势的企事业单位等率先投资建立检测机构,其后是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建立的检测机构应运而生,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呈现出多元化的形式。 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5 年9 月28 日,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 号),明确“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以及“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该管理办法推动了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下设的检测机构去行政化,以及设立于高校、研究机构中的检测机构与原单位行政脱钩,转变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也促进了民营检测机构的迅速发展。 至此,真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得以建立,其检测活动属于第三方合格评定活动,即由既独立于提供合格评定对象的人员或组织,又独立于在对象中具有使用方利益的人员或组织的人员或机构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检测机构也与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一样,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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