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系构建基础
(一)评价体系构建基础
早在20世纪40年代,泰勒(R.W.Tyler)就提出:“教育评价在本质上是确定课程和教学大纲在实际上实现教育目标的程度的过程。”[2]20世纪60年代,克龙巴赫(L.J.Cronbach)于1963年在《通过评价改进课程》一文中提出:“教育评价是一个收集和报告对课程研制有指导意义的信息过程。”[3]日本学者辰野千寿认为:“教育评价是依据教育目标和指导计划,使用一定的指导方法,教育那些具备输入条件(能力、适性、兴趣、学习态度等)的学生,并且参照最初的教育目标对教育成果(输出)予以评价,把借此而获得的信息反馈给作为指导者的教师和作为学习者的学生,从而调整指导方法和学习方法,以便更有效地达到教育目标。”[4]1981年,美国教育评价标准委员会对教育评价的综合界定是:“教育评价是对教育目标和它的优缺点与价值判断的系统调查,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的过程。”[5]我国有学者认为:“教育评价是对教育活动满足社会和个体需要的程度做出判断的活动,是对教育活动现实的(已经取得的)或潜在的(还未取得,但有可能取得的)价值作出判断,以期达到教育价值增值的过程。”[6]我国还有学者认为:“教育评价是指评价者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在对教育活动及其相关因素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就教育活动满足社会和个体需要的程度作出判断的特殊认识活动。”[7]
上述各国学者在教育评价认识上存着一定的分歧,这是由于他们的教育观和方法论各异,但也有其相通的地方,表现在:一是教育评价应该有事实判断;二是教育评价同样应该有价值判断;三是进行教育评价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本书认为高等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第三方独立的评价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分别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资格和院校中具体专业质量进行价值判断的特殊认识活动。
(二)保障体系构建基础
(1)依靠法律体系保障职业教育质量,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德国职业教育领域重视运用详细和完备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职业教育,如《职业教育法》、《职业集培训条例》、《劳动促进法》等。相对欧美国家日本的职业教育立法较晚,但凭借其细腻和稳步的立法,确保了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从日本制造业的发展中可见一斑,日本的职业教育立法有《学制令》、《改正教育令》、《农业学校通则》、《职业安定法》、《职业训练法》等。
(2)通过建立职业资格开发制度和标准化课程体系保障职业教育质量,以英国、澳大利亚为代表。英国的NVQ职业资格框架制度和澳大利亚的培训包制度在保障学校办学自主的基础上,确保了全国职业教育的规范和质量的提升。
(3)师资队伍的准入保障促进职业教育质量的提升,以德国和中国为代表。德国将职业教育的教师分成理论课教师和实习课教师,并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专业培训及考试细则》予以明确规定。中国对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有严格的准入要求,并制定了《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法规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师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4)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保障职业教育质量。各国都因地制宜采用各种手段保障本国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投入、硬件建设投入和信息化应用等。
二、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该体系的建立必须按照其基本内涵进行框架结构设计,同时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设计。评价体系构建依据的主要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类评价与定向指导相结合。将评价体系分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资格评价和第三方独立机构组织开展的高等职业院校具体专业质量评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只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情况进行指导与督促,第三方独立机构只对高等职业院校具体专业的建设质量进行指导和建议。
(2)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对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资格的评价是定性的,直接决定该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资格是否存续;对高等职业院校具体专业质量的评价是定量的,直接决定该专业在同类高等职业院校中的排名。(www.xing528.com)
(3)硬性评价与选择性评价相结合。对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资格的评价是硬性评价,是高等职业院校不能回避的评价;而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对高等职业院校具体专业的评价,是可以由高等职业院校进行自由选择的。
保障体系构建依据的主要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优先。保障体系的建立首先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只有建立制度,才能使保障体系有据可依,各项保障活动才能正常、持续、有效地开展,才能排除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否则,保障体系只能是短时、无序、随着各种主体的影响而随时可能发生改变。
(2)全面保障。保障体系的建立必须全面,根据“木桶原理”可知,保障体系的效果是保障最弱的那个环节,所以,保障必须全面,不能有所偏颇,否则,整体保障体系会随着最弱的保障环节逐步瓦解而失去保障作用。
(3)形成长效机制。整个保障体系的构建要充分考虑长效机制因素,教育质量的提升是一项长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立竿见影,如果没有长效的保障体系持续地予以保障,教育质量就不可能完全提升,而只能是阶段性的表现。
[1] 张耀嵩,“高职教育质量评价与保障体系的完善”,《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第7期,第58—61页。
[2] 陈玉琨、赵永年,《教育学文集·教育评价》,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263页。
[3] 同上书,第82页。
[4] 王汉澜,《教育评价》,河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4页。
[5] 钱在森,《普通教育评价原理与方法》,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5页。
[6] 陈玉琨,《教育评价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7页。
[7] 肖远军,《教育评价原理及应用》,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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