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采用的主要是政府主导开展教育质量评价与保障活动,这与法国中央集权制的领导传统有直接的关系。政府部门主导进行教育质量评价与保障体系的运行,解决的是高职院校是否达到基本的办学标准问题,即高职院校的准入问题,具有法定效力。如果某个院校的办学水平达不到标准,该院校将不得再从事职业教育。
一、组织机构
法国真正意义上的教育质量评价与保障体系是从1984年依法成立国家评估委员会(CNE)开始的。该委员会对法国高等教育机构进行综合性的整体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以提高其活动的有效性。作为相对独立的国家行政权力机构,该委员会一方面独立于政府,直接对总统负责;另一方面也独立于所要评估的高等教育机构,评估活动旨在加强学校的自治和基础,增进学校责任[1]。法国教育评价与保障体系主要包括院校制度评估、专业评估和高等教育整体状况的总体评估,而且较为重视院校内部评估体系的建立,如果没有内部评估系统则视该院校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国家评估委员会由25名委员会会员和24名行政管理人员组成,每两年更换一半会员。
二、基本内容
在法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与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对教育管理、教学、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学校发展目标、学校改革规划、教师、学生等各方面的全面评价[2]。同时,也对高职院校的地理位置、与教育的相关活动进行评价,尽可能地保障评估的全面性。
三、实施程序(www.xing528.com)
法国的国家评估委员会对院校主要进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被评估院校事先在国家评估委员会指导方针的帮助下准备一个内部评估报告。报告分析该院校有哪些优势以及对未来的期望。外部评估阶段同样是对被评机构的回顾检查,它包括对被评估机构进行访问。国家评估委员会以内部评估报告和外部评估报告为基础来制作评估报告,并予以公布[3]。国家评估委员会一般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对高职高专院校进行一轮评估,每个评估程序大约持续一年。
[1] 张彦通,《欧洲地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研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2007年,第264页。
[2] 赵居礼、李继刚,“国外高职高专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对我国的启示及借鉴”,《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4期,第11页。
[3] 张彦通,《欧洲地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研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2007年,第2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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