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第3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同时废止。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及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潘家庙222号,邮政编码:100076),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6年7月22日
1 总则
1.0.1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监理。
1.0.3 公路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应包括:
1 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2 监理合同。
3 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等。
1.0.4 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应避免责权不清或交叉。自行监理的亦应以文件形式明确监理机构及其职责和权限。
1.0.5 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公正、科学、诚信、自律的原则。
1.0.6 公路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监理
监理机构及人员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实施的监督管理及咨询服务活动。
2.0.2 监理机构
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2.0.3 监理人员
从事项目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0.4 监理工程师
具备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从事项目监理工作的人员。
2.0.5 总监理工程师
具备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负责全面履行项目监理职责的管理者,简称总监。
2.0.6 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备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授权,负责履行驻地办监理职责的管理者。
2.0.7 监理计划
由总监主持编制、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8 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编制的操作性文件。
2.0.9 巡视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活动。
2.0.10 旁站
监理人员对旁站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现场监督活动。
2.0.11 抽检
监理机构按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或实体质量进行的平行或随机检验活动。
2.0.12 检测见证
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关键项目检测过程进行的现场监督活动。
2.0.13 监理日志
监理机构每日对监理工作及施工情况所做的记录。
3 基本规定
3.0.1 监理机构应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代表建设单位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实施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负责制。
3.0.2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提供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3.0.3 监理机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路工程项目监理均应设总监办,100 km以上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可设驻地办。当不设驻地办时,总监办应同时履行本规范规定的驻地办职责。
2 监理机构内部的组织和规模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等因素确定。
3 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任务后可撤离现场。
3.0.4 监理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和必要的监理员等组成。
2 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保证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
3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宜按每年每7 500万元建安费配备监理工程师1名,并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在0.8~1.2系数范围内调整。
4 遇重大工程变更等情况,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调整监理人员配备,并签订补充协议。
5 监理单位变更总监或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3.0.5 总监及总监办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 确定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及人员,建立工地试验室。
2 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审批监理细则。
3 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交底会。
4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审验主要原材料和混合料。
5 签发工程开工令、支付证书、单位工程和合同段的停工令及复工令。
6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和环保等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7 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参加交、竣工验收。
8 审核工程分包、工程变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等。
9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报告,编制监理竣工资料。
11 提供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3.0.6 驻地监理工程师及驻地办应履行下列职责:
1 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2 主持召开工地会议。
3 审批月进度计划,审查一般原材料和混合料。
4 审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部分项工程停工令及复工令。
5 核查施工单位测量、施工放线成果并进行复测。
6 采取巡视、旁站、抽检和验收等方式,检查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情况。
7 组织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质量检验评定,进行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8 核算工程量清单,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
9 组织填写监理日志,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归集监理资料。
3.0.7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进行计量支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管部门报告。
3.0.8 公路工程监理宜实行信息化管理。
3.0.9 公路工程监理应根据工程管理过程划分为下列三个阶段:
1 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
2 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为施工阶段。
3 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4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4.1 监理准备工作
4.1.1 监理计划应由总监主持编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当工程监理实施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监理计划应及时修订。监理计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监理工作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目标。
3 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及进退场计划。
4 监理工作制度、监理程序及工作用表。
5 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监理工作方案,应明确巡视、旁站、抽检和验收等具体计划要求。
6 合同事项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方案。
7 监理设施等。
4.1.2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尚应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并报总监审批。监理过程中,监理细则应根据工程实际变化情况进行补充、修改。监理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内容和特点。
2 监理工作流程。
3 监理工作要点。
4 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5 巡视、旁站和抽检等计划。
4.1.3 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有关技术标准、合同文件、监理计划和工程设计文件。当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差错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1.4 监理工程师应现场了解、核查施工环境和条件。
4.1.5 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如实登记监理人员。
4.1.6 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建立工地试验室。
4.1.7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必要的工作、生活等设施。
4.2 监理工作
4.2.1 总监应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批复。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审程序。
2 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费用等目标。
3 技术、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
4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6 施工人员、资金、主要材料和机械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
7 施工总平面布置、交通导改方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2 总监办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并报建设单位。
4.2.3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进行初审,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建立情况进行检查。
4.2.4 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人员、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施工合同要求及工程施工管理需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4.2.5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计交底,掌握工程设计意图、设计标准和要点,了解对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控制的要求,澄清有关问题。
4.2.6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交桩,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的复测结果进行核查和平行复测,监督施工单位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前测定地面线并对其测定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测,对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及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资料进行核查。
4.2.7 总监应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准备、提交开工预付款担保后,按施工合同约定的金额签署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4.2.8 总监应在合同段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监理人员等参加的监理交底会,介绍监理计划的相关内容。
4.2.9 总监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内容和组织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有关规定。
4.2.10 总监办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段开工申请后,应对合同段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具备开工条件的,总监应签发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
5 施工阶段监理
5.1 一般规定
5.1.1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部工程及主要分项工程开工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批复。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施工方案及主要施工工艺控制要点等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2 技术、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等的配备是否满足施工合同要求和施工需要。
5.1.2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和质量安全等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3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以巡视为主的方式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按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施工现场,对施工的主要工程每天不少于1次,并填写巡视记录(格式见附录B-08)。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 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构配件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与批准的一致。
3 是否按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施工。
4 质量、安全、环保和施工标准化等措施是否落实,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是否符合规定。
5.1.4 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附录A所列旁站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对主要工程的关键项目进行检测见证,并填写旁站记录(格式见附录B-09),签认检测见证结果。
5.2 质量监理
5.2.1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和成果,对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的重点桩位应复测不少于30%,经复测不符合规定时应要求其重新测设。(www.xing528.com)
5.2.2 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原材料和混合料试验资料,对主要原材料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主要混合料的配合比和路基填料的击实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审验合格、经批复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
5.2.3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进行抽检,并填写抽检记录:
1 对钢筋、水泥、沥青、石灰和碎石等原材料及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和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等混合料,抽检频率按批次应不低于规定施工检验频率的10%。
2 对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尺寸,抽检频率应不低于规定施工检验频率的20%。
3 当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或实体质量有疑问时,应进行抽检。
5.2.4 对施工单位外部采购和委托制作的主要工程构配件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核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单位自检报告,进场后对关键项目进行抽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在施工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到厂监督检验。
5.2.5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留存影像资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2.6 驻地办在收到分项工程交工或中间交工验收申请后,应对施工单位的检验评定资料进行检查,组织施工单位在监理抽检、检测见证和隐蔽工程验收基础上进行质量评定,对评定合格的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同一个分项工程中间验收不宜超过2次。
5.2.7 驻地办应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进行质量检验评定,总监办应及时组织对单位工程和合同段进行质量评定。
5.2.8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2 对工程质量缺陷,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指令单(格式见附录B-03),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 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指令单,要求施工单位返工处理。
4 对可能危及结构安全或存在重大隐患的质量问题,应签发停工令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5 当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机构应依法按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6 监理机构应建立质量问题处理台账。
5.3 安全监理
5.3.1 监理机构应确定主要安全监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监理内容等。
5.3.2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同时审查应急预案、桥梁和隧道等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中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情况。
5.3.3 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核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以及施工机械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5.3.4 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指令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5.3.5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5.3.6 分项工程交验时,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的,不得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
5.3.7 监理机构应由专人负责建立安全监理台账,及时记录安全专项检查和巡视、旁站中涉及施工安全管理的情况、存在问题、监理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情况等。
5.4 环保监理
5.4.1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按施工合同约定制定了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5.4.2 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单位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是否落实了施工环保责任人,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
2 施工场地布设、材料堆场设置和公路废旧材料处理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3 施工通道、临时便道、料场等在干燥易扬尘时是否洒水降尘。
4 施工废渣、废料、废水和生活垃圾等的处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 是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是否在拟定的取弃土场作业,取弃土完工后是否进行了防护和植被恢复。
5.4.3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树木砍伐许可,并按许可面积或数量进行砍伐;应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
5.4.4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5.5 费用监理
5.5.1 监理机构应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结构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支付的先决条件。未经总监批准不得支付。
5.5.2 监理机构在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时,计量、支付项目应不重、不漏,数量应准确。
5.5.3 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计量申请后应按下列规定及时进行计量:
1 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核定的工程量清单和签发的《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等进行计量,确定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2 对路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基底处理等有争议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计量确定。
5.5.4 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后,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复核,经总监审核后签发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5.5 监理机构应建立计量支付台账,按月对计量支付数量与计划数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明显差异时应提出调整建议,并报建设单位。
5.6 进度监理
5.6.1 进度监理应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以监督施工单位进度计划控制为主线进行。
5.6.2 监理机构应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总体进度计划应由总监审批,月进度计划等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并报总监办。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是否符合施工合同工期管理约定,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总体进度目标控制要求。
2 主要工程项目是否有遗漏,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等是否满足进度需要。
3 是否适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场地等条件。
5.6.3 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按月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进行分析评价,主要结论应写入监理月报。
5.6.4 进度计划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总体进度起控制作用的分项工程的实际进度严重滞后时,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指令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保证工程进度,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需要调整进度计划的应重新审批。
2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且在监理机构签发监理指令后未有明显改进、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按合同约定处理。
3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进度重大调整时,应按合同或签订的补充合同执行。
5.7 机电工程监理
5.7.1 机电工程监理除应按本章第5.1~5.6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按本节规定进行软件开发、系统功能测试及试运行期的监理。
5.7.2 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应用软件测试大纲,测试合格后方可上线正式运行。
5.7.3 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系统测试大纲。施工单位完成自测并提交自测报告后,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现场系统检验测试并对各项指标是否合格进行评定。
5.7.4 在试运行期,监理工程师应巡视检查各系统的试运行情况,重点检查系统工作状况和试运行人员的值班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数量、质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6 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6.0.1 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应根据监理工作情况及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是否同意交工验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6.0.2 监理机构应按工程验收办法等规定完成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归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6.0.3 监理机构应参加交工验收工作,协助建设单位检查施工合同执行,并接受对监理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
6.0.4 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段交工结账单,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认合同段交工结账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6.0.5 在缺陷责任期,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遗留问题整改情况;应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缺陷要求施工单位修复,并调查缺陷产生的原因,确认责任和修复费用。
6.0.6 在合同段缺陷责任期结束、收到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终止缺陷责任申请后,监理机构应进行审查。对符合合同约定的,总监办应在规定期限内签发合同段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总结。
6.0.7 监理机构应参加竣工验收工作,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和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
7 合同事项管理
7.0.1 总监办应依法按规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合同进行审查,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纠正并报建设单位。
7.0.2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应按施工合同检查施工单位人员履约情况,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及质量、安全和环保等现场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等要求。
7.0.3 监理机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工程停工及复工:
1 监理机构签发停工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停工范围、期限及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等,并报建设单位。
2 因施工单位原因停工时,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验收。
3 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复工申请,当具备复工条件时签发复工令,并报建设单位。
7.0.4 监理机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工程变更:
1 监理机构应按权限审核、办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
2 对涉及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工程变更,应报建设单位组织处理。
3 监理机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4 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意见。
5 由于工程变更发生的费用变化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7.0.5 总监办应对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延期意向或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并应在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申请后,对延期原因和拟采取措施等进行审核并报建设单位。
7.0.6 总监办应受理施工单位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收集整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对索赔原因、费用测算等进行审核,编制费用索赔审核意见报告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失提出索赔,宜征求总监办的意见。
7.0.7 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核定价格调整和计日工。
7.0.8 发生违约事件时,总监办应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7.0.9 总监办在处理争端时,应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进行协调。在施工合同争议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配合调查取证。
7.0.10 施工合同解除时,总监办应根据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签发工程结账证书。
8 监理工地会议
8.1 一般规定
8.1.1 监理工地会议根据召开时间、会议内容及参加人员等,可分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等。工地例会及专题会议可采用视频会议形式。
8.1.2 监理机构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由各参加单位签认。会议决定执行的有关事项,应按规定的监理程序办理。
8.2 第一次工地会议
8.2.1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按下列规定组织:
1 会议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召开。
2 会议应由总监主持。
3 总监办应事先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做好会议准备,宜邀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4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出席,各方在工程项目中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等必须参加。
8.2.2 会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各方应介绍各自的人员、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应宣布对总监的授权,施工单位应提交对项目经理的授权书。
2 施工单位应陈述开工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3 监理机构应说明监理工作准备情况。
4 监理工程师应说明主要监理程序、质量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文件往来程序和工地例会等要求。
5 建设单位应说明工程占地、拆迁等与开工条件有关的事项。
6 总监应进行会议总结,明确施工准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要求。
7 具备开工条件的,可下达工程开工令。
8.3 工地例会
8.3.1 工地例会应由总监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宜每月召开1次,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参加。
8.3.2 会议应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和合同事项等情况进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确定下一步工作安排。
8.4 专题会议
8.4.1 专题会议可由监理工程师主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代表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8.4.2 会议应针对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和合同事项等方面的重点、难点及需要协调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并形成意见。
9 监理资料
9.1 一般规定
9.1.1 监理资料应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
9.1.2 监理资料应齐全、真实、准确、完整。
9.1.3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宜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
9.1.4 除人员签字部分和现场抽检记录外,监理资料可打印。现场原始记录应留存备查。
9.2 资料内容
9.2.1 监理管理文件应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计划、监理细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综合性往来文件等。
9.2.2 质量监理文件应包括质量监理要求和往来文件,测量、材料等审查、试验资料,抽检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质量问题处理资料等。
9.2.3 安全、环保监理文件应包括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监理要求和往来文件,检查记录,事故、隐患及问题处理资料等。
9.2.4 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应包括费用与进度计划文件、监理要求和往来文件,工程计量、支付文件,工程开工令,进度检查文件等。
9.2.5 合同事项管理文件应包括工程分包、履约检查文件,停工令及复工令,工程变更、延期、索赔、违约和争端处理文件,价格调整文件等。
9.2.6 监理日志应按附录B-07格式填写,并应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审核。巡视记录应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
9.2.7 监理月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当月工程实施情况。
2 当月监理工作情况。
3 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监理和合同事项管理等情况统计。
4 发现施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5 下月监理工作重点。
9.2.8 监理工作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监理工作概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备和设施情况等。
3 监理工作成效,包括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监理及合同事项管理等措施,施工过程中检查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及问题和事故处理情况等。
4 交工验收时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5 监理工作体会、说明和建议。
9.3 归档
9.3.1 监理资料应随监理过程及时归集,系统化排列,按规定组卷、编列案卷目录。
9.3.2 监理档案应妥善存放和保管,按时移交建设单位。
9.3.3 监理单位对未列入监理资料归档的其他监理文件也应分类整理,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在竣工验收前提交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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