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资料及台账,每次对施工安全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承包人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均应记录在规定表格及台账中。具体记录的内容如下:
(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报审使用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使用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3)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报审使用的《主要工程设备选型报审表》。
(4)对质量安全隐患下发的监理通知单和整改回复单使用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整改复查报审表》。
(5)对易发生事故部位的关键环节现场检查记录使用的《旁站监理记录表》。
(6)对于安全事故处理使用的《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和《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
(7)情况严重的,要求承包人停工和复工时使用的《工程暂停令》和《复工申请表》。
(8)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和抽查本级施工安全监理台账的记录情况。
(9)上一级负责施工安全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和抽查下级监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理台账的记录情况。
(10)监理人员在监理日记中应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的安全施工问题和处理措施,总监应定期审阅。
(11)项目监理机构编写《监理月报》时应增加安全监理的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业主和监理单位。
(12)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监理月报。
(13)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工程实例
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
1.事故简介
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 974.7万元。
2.事故发生经过
事发当日,堤溪沱江大桥施工现场7支施工队、152名施工人员正在进行1~3号孔主拱圈支架拆除和桥面砌石、填平等作业。施工过程中,随着拱上的荷载不断增加,1号孔受力较大的多个断面逐渐接近和达到极限强度,出现开裂、掉渣,接着掉下石块。最先达到完全破坏状态的0号桥台侧2号腹拱下方的主拱断面裂缝不断张大下沉,下沉量最大的断面右侧拱段(1号墩侧)带着2号横墙向0号台侧倾倒,通过2号腹拱挤压1号腹拱,因1号腹拱为三铰拱,承受挤压能力最低而迅速破坏下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向0号台方向坍塌。坍塌过程持续了大约30 s。(https://www.xing528.com)
3.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由于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施工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3~4 m宽度范围,即2号腹拱下的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崩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
(2)管理方面。
1)建设单位严重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管理混乱。一是对发现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施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未认真督促整改;二是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且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施工;三是未能加强对工程施工、监理、安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人员未经培训、监理人员资格不合要求等问题未督促整改;四是企业主管部门和主要领导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工程存在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2)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有关桥梁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控制不力,现场管理混乱。一是项目经理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业主单位商议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并且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主拱圈砌筑方式进行施工;二是项目经理部未配备专职质量监督员和安全员,未认真落实整改监理单位多次指出的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突出,其施工各环在不同温度无序合龙,造成拱圈内产生附加的永存温度应力,削弱了拱圈强度;三是项目经理部为抢工期,连续施工主拱圈、横墙、腹拱、侧墙,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降低了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四是项目经理部的直属上级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
3)监理单位未能依法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一是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未予以坚决制止。在主拱圈施工关键阶段,监理人员投入不足,有关监理人员对发现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不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还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拱圈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在验收砌体检查表、检查申请批复单、施工过程质检记录表上签字验收合格;二是对现场监理管理不力。派驻现场的技术人员不足,半数监理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对驻场监理人员频繁更换,不能保证大桥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4)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到位。一是违规将地质勘察项目分包给个人;二是前期地质勘察工作不细,设计深度不够;三是施工现场设计服务不到位,设计交底不够。
5)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的质量监管严重失职,指导不力。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未制订质监计划,未落实质量责任人,对施工方、监理方从业人员培训和上岗资格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未依法责令停工整改,也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省质量监督部门对当地质监部门业务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管理混乱、施工质量差、存有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
6)州、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省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招标投标、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监管不力,盲目赶工期,对下属相关单位要求不严,管理不到位。
4.事故的预防对策
(1)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质量规程、规范和标准,认真落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和质量教育培训等基础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事故防范长效机制,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2)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主体之一,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技术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4)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原材料质量、施工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切实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5)设计单位要认真执行勘察设计规程和有关标准规范,加强设计后续服务和现场技术指导。
(6)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对重大基础设施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强化日常安全监管。
5.事故的责任
这是一起由于擅自变更施工方案而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相关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建设单位工程部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标段承包人等24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董事长、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总工程师等33名责任人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工程监理证书等行政处罚;责成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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