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纠纷常见内容
公路工程承包合同的实践证明,许多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工程变更、经营管理上的合同纠纷案例,最终都集中在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方面。一般常见的合同纠纷有以下内容。
(1)业主据监理工程师的证明,对承包人的严重施工缺陷或不合格材料、设备要求赔偿、折价或更换;承包人则认为缺陷已经改正或性能试验方法错误等,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2)业主提出对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拖延工期,除要从承包人应得款项中扣除施工期的违约损失赔偿金外,还要求对由于工期延误造成业主利益的损害进行赔偿;承包人则引用困难条款和免责条款提出反索赔,由此产生严重分歧。
(3)承包人依据合同条款中的一些条款,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经监理工程师审查,上报业主后,业主不予承认,或者业主同意支付的额外付款与承包人索赔的金额差距极大,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这可能会导致下列情况发生: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索赔根据不足;某些索赔要求是承包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业主引用免责条款以解除自己的赔偿责任等。
(4)承包人提出的延长竣工期限的索赔申请,业主方不予承认,双方对工期延误的责任持尖锐的分歧意见。例如,承包人认为工期延误是业主方延迟交付场地、延迟交付图纸,监理工程师拖延材料样品和现场的工序检验等;而业主方则认为是承包人开工延误、劳力不足、材料短缺、调度指挥失误等。
(5)关于合同中止或终止的纠纷;业主与承包人互相推卸责任等。
(6)关于工程变更、分包、合同转让等方面的纠纷。(www.xing528.com)
(7)出现特殊风险和不可抗力后,善后处理方面所发生的纠纷等。
2.合同纠纷的解决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中合同条款规定了公路工程承包合同履约中产生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1)监理工程师裁定。按照合同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发生争端,无论是承包人还是业主,首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解决,并呈一副本给对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书面文件后,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对争端事件的全面调查与取证。同时对争端做出裁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后,业主或承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未要求进行友好协商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在上述协商或调解未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也未通知另一方提出仲裁意向,则监理工程师的上述裁定为最终裁定,并对业主和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
(2)双方友好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果业主或承包人有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裁定提出异议,或监理工程师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裁定,则双方可就争端事项友好协商或通过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通过协商或调解,如能达成书面协议,双方都应执行,对业主和承包人都具有约束力。
(3)仲裁。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则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提出仲裁。当合同一方提出仲裁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督促业主和承包人继续遵守合同。在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调查时,监理工程师应以公正的态度提供证据和作证,监理工程师应在仲裁后监督双方执行裁决。一般而言,仲裁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诉诸法院等,以改变此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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