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全校师生的基本医疗,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防止浪费,学校于1991年12月30日下发了《实施〈江西省高校公费医疗办法〉的暂行规定》,并成立了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该办法规定教职工就诊承担门诊医药费的10%。教职工医药开支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年终按不同年龄享受不同的备用金标准进行结算,节余归己,超支自理。离休教职工和二等乙级以上因公(工)致残教职工的医药费实报实销,不发医药费备用金。校外就诊须经校医务所同意到学校指定医院就诊。凡因癌症、精神病、严重公(工)伤,患者不负担超过本人备用金部分的医药费,一次费用在1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费用自付10%,200元以上经学校审批同意可报90%。
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在校医务所就诊免收医药费,经学校同意转院治疗者承担门诊医药费的10%和住院医药费的5%。
1998年9月为了方便教职工看病就医和做好经费管理工作,在总结几年来对实施暂行规定的情况后,制订了《教职工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经学校第四届第三次教代会通过,由学校印发,同时成立了医疗管理委员会。《办法》仍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教职工的医药费(门诊)由年终一次结算改为建立个人医疗保健基金制度,按月发放,由个人掌握使用,并随着医疗费用的提高,相应增加了基金标准,同时对在职副高职称以上、校级及校级以上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教职工在同年龄档上加发10%。离休及60岁以上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三年一次进行选择领与不领,不领者可按原规定报销。(www.xing528.com)
经过不断改善与加强管理,不仅保证了教职工的基本医疗,与改革前相比,学校的医疗费用也得到大幅下降,改变了少数人过去存在的无病随意开药,有病乱开药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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