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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权益与义务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益根据目前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益。任何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侵犯。各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服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大学生就业权益与义务

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熟知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后的就业的流程,从而在就业时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少走弯路,成功就业。要做到顺利就业,在择业中就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益

根据目前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益。

1.知情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只有具有充分的就业招聘信息,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和用人单位。毕业生有知悉用人单位信息,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工资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的权利。学校的有关就业指导部门应该如实地、毫无保留地向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任何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侵犯。

知情权包括所有就业信息的公开、及时、全面三方面。第一,信息公开。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截留。第二,信息及时。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及时有效,学校、用人单位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第三,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2.接受就业指导权

大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是大学生的一项重要权益。各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服务。此外,随着大学生就业完全市场化,就业市场也会提供一些合法的就业指导机构。就业指导主要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宣传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及相关内容的指导;对毕业生进行求职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3.被推荐权

大学生享有被学校推荐的权利,在就业中有权得到学校按真实情况进行的推荐。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被推荐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抬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

第二,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权益。

第三,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分,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4.自主选择职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后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即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毕业生就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因此,作为求职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选择职业。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为。

5.平等、公平就业权(www.xing528.com)

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6.违约求偿权

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都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履约,如不能执行协议,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进行补偿。

(二)大学毕业生的就业义务

毕业生在享有国家就业政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回报国家、社会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对于公民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对于毕业生而言,不仅要履行作为公民来说必须要履行的劳动义务,而且按照“得之于社会、还之于社会、报之于社会”的原则,毕业生理应积极地回报国家、社会和家庭。

2.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

虽然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用人单位,但作为当代大学生,上大学所要缴纳的学费只是培养费的一小部分,国家和社会为大学生的成才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因此,大学生就业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还应服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

3.如实介绍自己情况的义务

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应如实地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这是基本的择业道德要求,也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毕业生在填写推荐表,撰写自荐信,与用人单位洽谈介绍自己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4.遵守和履行就业协议的义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以约束双方的行为。遵守协议是就业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一经签订协议,就不能随便违约,一旦违约,不仅影响学校正常的就业秩序,而且会损害用人单位、学校和其他同学的利益。

5.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的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应持报到证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如果自离校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或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和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由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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