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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障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四处奔波无果后,小宋等108位女大学生于2008年3月下旬,来到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但是学生与组织者没有签订相应的劳动协议,工作照的复印件又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庆幸的是,这次在宁波法律援助中心的努力下,企业同意尽快支付工钱。在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这些协议可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利证据。

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障

本章内容框架

故事与人生

误入“欠薪陷阱”,大学生遭遇“讨薪难”

浙江省宁波市三所高校的108位女大学生2007年9月应聘打工,却一直拿不到薪酬。直至近日,在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才拿到了微薄的工资,其间艰辛一言难尽。

据了解,现在一些单位和部门对大学生勤工俭学是提倡号召多,具体服务帮助少。而学生打工会遇到各种难题,尤其是勤工俭学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些企业借机将在校学生视为廉价劳动力,不仅给予的报酬奇低,甚至还恶意欠薪。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一旦误入“陷阱”,往往投诉无门,被迫自吞苦果。

108名女大学生打工多日分文未得

“去年9月,有一个叫易博的年轻人到我们学校来招收勤工俭学的学生,说是为一家公司到本市市场、超市、学校、写字楼等处派送食品,每天有50元的收入。”参加了这次招工的宁波工程学院大三学生小宋说,“我们觉得这活不错,便报了名。后来我们了解到,参加这次活动的共有3所大学108名学生,都是女生。”

小宋说:“我们参加派送时间都不长,短的一两天,长的十来天。活动结束后我们去找易博要工钱时,他却说不着急,等过些日子再说。以后我们三天两头去找易博,对方总是找理由推脱。这样过了两个月,当我们再一次找易博交涉时,他终于吐露实情,说自己也是受害者,为了帮我们讨薪,他已经被公司开除了,自己也没拿到工资。但易博表示,可以为我们提供打官司的证据。”在四处奔波无果后,小宋等108位女大学生于2008年3月下旬,来到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竺灵英说:“这次欠薪虽然总金额不多,全部加起来为8 800余元人民币,但涉及面较广,有宁波大学、宁波工程学院和浙江万里学院三所高校的108名在校大学生。”她说,学生中工资最高的为480元,最低的仅为50元,但无论钱多钱少,这些辛苦钱都是她们应得的。

打工无凭证,讨薪困难重重

“尽管学生们拿来了参加派送活动时工作照的复印件,却没有任何其他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竺灵英说,催讨工资的诉讼时效只有两个月,过了这段时间,就要通过法院来判决。但是学生与组织者没有签订相应的劳动协议,工作照的复印件又不能证明劳动关系。

易博表示,当时没有一个大学生提出来要跟他所在的公司签劳动协议。并且他认为,这是短期打工,这么多学生按小时签合约也比较麻烦。

在大一时就有过勤工俭学经历的小宋说,她第一次打工时曾提出了要跟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协议,但企业却说肯定会给她工资的,只要互相信任就不用签协议。在此后的打工过程中,她再没有提出要跟对方签订协议。

这次也遭遇欠薪的宁波大学小任同学说:“我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不知道要怎样去维权。学校也没有对我们进行过相关的培训。现在遇到这种情况,要是讨不回来钱,只好自认倒霉了。”

对此,宁波教育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认为,教育部门的职能是对教学活动进行管理,而勤工俭学是大学生的个人行为,教育部门无权也无法管理。

政府法律援助,企业兑现工钱

“社会上的公司或企业想在学校招工一般会通过在校园里张贴招工广告的方式,或是通过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学生介绍同学去打工”,小宋说,这些招聘广告都写得很有诱惑力。而学生在外面勤工俭学,学校一般不知道,也无法对此进行统计或登记。(www.xing528.com)

还有一些同学表示,尽管学校里也能提供一些勤工俭学的岗位,但一般面向的是贫困学生,机会和报酬都很少。因此如果想多挣些钱,大部分学生只能选择到社会上的公司去打工。

“但是,许多兼职打工的学生对用人单位的情况完全不了解,甚至不知道到底谁是他们的老板,自己是在为谁打工。近年来,类似的情况我们已发现多起。”竺灵英说,这次108位女大学生在没有看到招工文件、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贸然参加招工,说明了学生们在这方面社会经验的缺乏。竺灵英表示,这种情况在学生勤工俭学的经历中较为普遍,而由此产生经济纠纷的例子也并不鲜见。

据媒体报道,大学生勤工俭学不仅经常遭遇欠薪,有时甚至发生人身伤害后维权无门。2007年8月,湖北工业大学学生金喜亮利用假期时间勤工俭学,不慎从5米高的屋顶摔下死亡,事隔大半个月后仍然没有人为此事负责,而包工头只付了部分医疗费。

庆幸的是,这次在宁波法律援助中心的努力下,企业同意尽快支付工钱。随后,他们派来了2名员工,来到宁波法律援助中心,向20余名闻讯赶来的同学当场支付了拖欠多日的工资,并答应根据学生们提供的清单,再向其他同学逐一兑现工钱。

专家认为,法律空白急需填补

“108名女大学生打工欠薪事件,暴露出勤工俭学方面的诸多法律盲点。”宁波市社会与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勤工俭学应属于打工范畴,不同于实习。打工是个人行为,而实习一般是有组织的;打工要支付报酬,而实习作为学习实际操作经验,实习单位不一定要支付实习生报酬。

据有关专家介绍,在校学生不属于2003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中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竺灵英说:“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佣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如果用工单位不给报酬,学生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签订劳动协议很重要。”她认为,除了学生应该学会自我保护外,建议学校也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对学生进行打工实践的培训,如在法学院设立课外讲堂,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等。

宁波市原社会与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史处长建议,学生在勤工俭学时,首先应确认用工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其次一定要跟对方签订劳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在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这些协议可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利证据。

专家还建议,有关方面应尽快出台专项规定,规范学生勤工俭学的最低工资、劳动时间等内容,建立相关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勤工俭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2008年5月6日)

思考:

1.108位女大学生为什么遭遇了“讨薪难”?

2.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当就业权益遭到侵犯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求职择业是大学生职业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大学毕业生往往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岗位信息搜集、递交寄发求职材料、准备面试等求职具体事务方面,而对与自身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就业制度及办理程序等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在择业过程中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合理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如何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这些都是大学生极为关注的问题。因此,毕业生在选择自己未来职业和走向工作岗位前,全面了解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法规及就业过程,把握好各个环节,对防止就业陷阱、保障自身权益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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