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范围
按照《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规定,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重大重点项目等,可以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此外的其他项目,承担研究的单位也可聘用高校毕业生。
应聘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毕业生要符合的条件:吸纳对象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二)签订服务协议
高校毕业生受聘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并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被吸纳高校毕业生须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服务协议的内容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与被聘毕业生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含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几项。①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②研究助理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住址;③服务协议期限;④工作内容;⑤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⑥社会保险;⑦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2.其他要求
①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毕业生承担违约金。
②服务协议期限最多可签订三年,三年以下的服务协议期限已满而项目执行期未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商续签至三年。三年期满后,毕业生有意继续在项目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同意接收的,须按正式聘用手续办理。(www.xing528.com)
③服务协议履行期间,毕业生可以提出解除服务协议,但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研究助理被解除服务协议或协议期满终止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④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毕业生支付劳务性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被聘为研究助理时间计算为工龄。
⑤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具体办法参照各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聘用的毕业生户档案迁转
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根据当地情况,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应当免费为其提供户口、档案托管服务。
(四)服务协议期满后就业问题
协议期满,如果项目承担单位无意续聘,则毕业生到其他岗位就业。同时,国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正式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应当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规定执行。
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被正式聘用(招用)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有关规定,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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