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一体化是指一国(地区)与其他国家(地区)达成双边或区域贸易协议,规定缔约方在各种贸易形式如货物、服务、资本、知识产权和人员流动等方面实现低壁垒乃至无壁垒。区域一体化在实践中表现形式不一,包括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同盟等。沈四宝和顾宾(2011)研究认为,服务贸易较少受到价格变动、通货膨胀和贸易摩擦等因素的影响,且具有附加值高、吸纳就业多、能耗低和污染少的优势,是RTA的高级阶段。[64]我国RTA战略的指导方针应当确定为“扬长避短,渐进开放,有予有取,积极推进”,其不仅可以指导服务贸易,也可以指导RTA的其他贸易形式。而在大力发展RTA服务贸易的宏观策略上,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1)采取渐进策略,科学选择谈判对象,合理安排谈判内容;(2)谈判和争端解决主要采取协商的方式,但也要有惩罚规则,即“软法”为主、“硬法”为辅的策略;(3)把提升产业结构作为重点;(4)发挥劳动资源丰富优势,促进自然人流动。周念利和朱慧慧(2014)以东亚经济体参与缔结的25项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作为研究样本,对这些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所包含的“GATS−”承诺表现进行了归纳梳理。[65]在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框架下,东亚经济体在对外做出或被动接受“GATS−”承诺时,会呈现出四个典型特征:一是东亚经济体对外做出的“GATS−”承诺比率,要普遍高于其接受的“GATS−”承诺比率;二是东亚经济体在市场准入方面所做的“GATS−”承诺比率,要普遍低于国民待遇方面的“GATS−”承诺比率;三是东亚经济体更易于对非东亚经济体做出“GATS−”承诺;四是跟“南南型”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比较而言,“GATS−”承诺更易于出现在东亚经济体对外缔结的“南北型”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我国制定相关政策时,可供参考的建议有:(1)有效选择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缔约伙伴;(2)运用“他山之石”实现利益互换;(3)在服务业开放的技术层面,合理运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的相互关系,通过在国民待遇方面引入“GATS−”承诺的方式实施“宽进严管”,以求减少因开放可能带来的冲击。
石静霞(2018)对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的多样性公约》(UNESCO)通过以来,成员签订的60个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文化条款或与文化相关的内容进行分析,考察目前国际法上自由贸易和文化多样性之间的互动趋势。[66]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区域贸易协定对UNESCO的提及或援引情况,协定对文化产品是否给予特殊待遇,协定在文化多样性方面是否给予发展中国家(地区)优惠待遇,电子商务章节适用于文化产品的情况以及协定中与文化相关的其他内容等方面。目前,我国在RTA谈判及文本中,对文化多样性问题关注仍显不足。长远看,需要采取更多措施以更好地实施文化多样性公约,具体建议如下:(1)在国内层面进行不同文化产业和部门间的有效合作;(2)建立合适的文化政策和措施框架;(3)在RTAs谈判中,注重推动“文化多样性”的地位;(4)在数字环境下对文化产品的特殊考虑;(5)发展有效的监测手段。
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相互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绝大多数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开放投资,从而促进商品、服务、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李朝阳(2016)指出,自贸区具有双向、互利、共赢、对象可选和内容可控等一系列优点,为中国在加入WTO之后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切入点。[67]自贸区谈判是中国积极寻找“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重要平台。中国应积极利用这一契机,在推进自贸区战略进程中,统筹国际国内规则,注重将国内规则国际化;同时,积极借鉴他国的经验,善于借助既有规则,参与并主导地区国际制度,在必要的时候,要敢于让渡眼前利益,抓住机遇,提出具有创新性、建设性的共赢方案,以构建和维护有利于中国发展的国际经济环境。
近年来,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代表的自由贸易区建设引人注目。汤碧和林桂军(2012)指出,TPP是美国“重返亚洲”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动机既有经济又有政治和安全方面的考虑,遏制中国崛起是其中一个不容否认的目标。[68]美国加入TPP,冲击了中国在亚太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战略,改变了整个亚太地区的贸易流向。这会减少中国的区域贸易自由化收益,并使中国在区域合作机制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受到损害。为此,中国应当关注TPP的谈判进程,选择适当的时机参与TPP谈判,并在亚太区域整合中发挥与自身实力相称的作用;加快推进东亚区域经济合作进程,巩固中国在亚太地区的利益;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为中国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奠定坚实的制度和政策基础。李丽和张策(2016)指出,TPP作为美国推动的高标准自贸协定,规制协调条款首次在其中出现。[69]这一条款将贸易规则进一步从边境措施延伸到边境内措施,从针对产品和服务开放层面转为针对国内规制制度层面。其影响深远:一是对TPP成员国内规制措施的制定、实施及最终废止等提出了框架性和原则性的要求,影响其贸易规则;二是规制协调章节将被美国和欧盟进一步推广并成为FTA/RTA新模版的重要内容;三是将进一步推动良好规制议题在WTO层面的谈判,并很有可能未来达成新的WTO规则。我国应高度重视并推动国内规制协调:(1)加强国内规制程序和机制建设,推动良好规制实践;(2)积极跟踪研究,并积极参与规制协调相关规则的制定;(3)条件成熟时,将规制协调议题纳入我国的FTA谈判中。龚红柳(2016)认为,在争端解决领域,新生的TPP常规争端机制实现了若干突破与创新:一是TPP常规争端解决机制虽是典型的“国与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但触角已伸向私人领域;二是TPP常规争端解决机制在确保TPP协定的实施上虽未面面俱到,但实现了对“非贸易价值取向”义务的同等维护;三是TPP常规争端解决机制虽无上诉复审程序,但从其他方面强化了司法性,以促进效率与公平的共赢;四是TPP常规争端解决机制虽采取“一局终裁”的简易形式,但在法律技术操作上更为精细。[70]它们既弥合了现行WTO争端机制的不足,也推动了当前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纵深发展,更为当下中国方兴未艾的自贸区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TPP协定绝非膜拜的宝典,而是为我所用的重要范本,尤其在制度设计和规则构建上,这一“新一代全球经贸规则”的最新典范能给予我们的启示甚多。(www.xing528.com)
学者对于其他自由贸易区建设也不乏相关研究。佘莉和杨立强(2012)关注到了我国与海湾合作委员会(包括沙特、阿联酋、阿曼、巴林、科威特和卡塔尔六国)自2004年启动的自贸区谈判在市场准入等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以GTAP模型为主要工具,评估测算了中国—海合会FTA的可能影响。[71]评估结果表明,中国与海合会国家的自由贸易安排,对双边经济和贸易的影响总体上是正面的。从不同方案来看,贸易自由化程度越高,双方进出口数量和金额的增长幅度就越大。中国−海合会自贸区建设将深化双方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同时,促进投资便利化,推动双向投资增长,带动中国企业“走出去”。其尽快签署有利于中国抢占先机,赢得战略主动,因而不宜久拖不决。中方应在充分理解海合会利益诉求的同时,积极争取自身权益。国内有关石化企业应尽早准备迎接中国−海合会自贸区建立后可能带来的挑战。
在救济制度方面,盛建明(2009)指出,贸易调整援助(TAA)制度发端于欧洲经济共同体,而后被美国发扬光大;在当今以RTA和FTA为代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自由化的发展过程中,是旨在为因此受到损害的产业、企业、工人和农民的利益实施补偿和援助的配套制度支柱之一。[72]TAA制度的巧妙之处在于它将贸易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紧密结合,将其作为缔约方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有效地规避了WTO多边贸易体制补贴国际纪律之约束。但是,其具体的实践会发生异化,有时会沦为强势集团对外扩张时蒙骗弱势群体甘于牺牲的遮羞布,有时又成为国内善于博弈的落后生产力代表企业的救生衣。为了稳妥推进我国的RTA和FTA战略所急需的配套制度建设,借鉴和引进这一成果无疑是一条正确的思路,也是一种符合WTO补贴纪律的合法和可行的做法。但也应当吸取教训,切实发挥这一制度在帮助国内幼稚产业应对外来冲击,实现自我调整和转型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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