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原则是缔结国际投资条约和调整各缔结方之间投资关系时一般适用的重要国际法原则,也是我国在深入参与国际投资时应当着重思考的问题。在我国逐步走向全面开放的时期,贸大学者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关注和研究。
史燕平和胡宁峰(1997)认为,在金融领域应用最惠国待遇原则时,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44]在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他们提出我国宜接受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观点,即我国给予任何一方在银行和证券业方面以开业权和某些经营范围方面的优惠时,应当根据互惠原则,以对方国家给予对等优惠为条件。为了实现循序渐进,在实施步骤上,他们提出应当分区域开放、分对象开放、分业务开放以及分市场开放的观点。
王秉乾和刘善球(2004)认为,最惠国待遇(MFN)条款是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原则之一,在GATT和WTO历史上发生过多起有关最惠国待遇的案例。[45]最惠国待遇中的相似产品问题对于确定最惠国待遇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但是GATT对该词并未给出明确定义。因此,对它的理解必须结合GATT历史上的案例报告。通过对一些经典案例分析发现,相似产品并没有发展出广为接受的定义,但产品的物理特性、最后用途和关税分类等特征在确定相似产品时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O2O(离线商务模式)概念的普及,传统线下商品及服务越来越多地转移到网络平台上进行,最惠国待遇条款可能导致的限制竞争问题也使得该条款再一次进入全世界反垄断监管机构的视野并引发热议。黄勇和田辰(2014)认为,随着近期出现在互联网领域的一系列案件,最惠国待遇条款这一概念已成为当今反垄断法研究领域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46]由于该条款同时具有促进竞争和抑制竞争的双重效果,各国竞争监管机构在对其性质界定的过程中,多采取“合理原则”的规制路径进行综合和全面的考量。由于互联网某些特征的存在,对网络分销模式中的MFN条款定性这一过程往往变得更为复杂。这就要求相关竞争监管机构不仅需要考察涉案行业的业态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还应当注重结合互联网产业的特征,并充分运用经济学方法进行分析。在准确评估并衡量MFN条款所引发的相关行为对竞争的影响之后,最终为网络分销模式中的MFN条款定性,并使反垄断法在规制这一问题时能够得到准确的适用。最惠待遇协议因可能对竞争产生重大影响而成为反垄断法的关注热点。(www.xing528.com)
董灵、张寒(2017)在界定“最惠待遇协议”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可能促进竞争和抑制竞争的双重效果。[47]他们通过借鉴美国和欧盟两个法域运用反垄断法对最惠待遇协议进行规制的经验,提出我国应以“合理原则”为基础对其进行规制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实践,就规制最惠待遇协议的具体分析框架和相关配套制度,他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逐步细化相关立法,明确最惠待遇协议的规制;二是设立针对最惠待遇协议的安全港规制,提高合理原则的适用效率;三是明确执法中应当考量的市场因素,逐步制定内容详实、规定明确的指南性文件,以规范执法工作。
随着国际经济合作的逐步加强,高标准、高追求、全面和平衡的多边贸易协定也开始涌现。崔凡和洪朝伟(2018)介绍了对等原则的基本概念,讨论了相等性的衡量问题,介绍了不同的对等概念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关系。[48]他们认为,对等税以及投资对等制度针对产品或者部门寻求狭窄的特定对等,很可能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对等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特别是世贸组织法中承认的指导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不应该仅仅从双边和产品层面理解。世贸组织的对等原则主要是一种多边全面的扩散对等。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对等为理由实施单边贸易与投资限制措施不仅损害双边经贸关系,而且不利于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投资体制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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