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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保障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法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紧急保障措施所适用的情况与其他具有保障性质的条款是不同的,其作用也是这些条款所不能替代的。我国应妥善使用和应对紧急保障措施。对于“保障措施”滥用的影响应该采取正确的策略加以抵制或消除。自WTO成立以来,其成员开始将保障措施作为常用的进口救济措施。为此,中国在签订区域贸易协定时,订立保障措施条款应慎重考虑相关因素。他们对服务贸易开放过程中,针对我国的特保措施问题进行了有意义的研究。

特别保障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法

世贸组织体制下的保障措施,是在本国市场受到外国产品的冲击而产生市场紊乱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进口救济措施。在处理国际经济贸易事务的过程中,对规则的准确把握与充分利用影响着中国国家和企业的权利和待遇。正是在中国初探世界经贸的背景下,贸大学者沈达明先生开创了中国国内对国际贸易法的学术研究与实践指导。例如,沈达明(1996)对德国法与英国法下买卖合同上的保留所有权条款的研究,对于后续我国对该条款的探索有重要意义。[22]在沈达明先生的影响之下,贸大学者较早地展开了对特别保障措施的必要性及相关理论的研究。石静霞(2003)从保障措施的本质、目的和功能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在服务贸易领域需要建立保障措施制度。[23]保障措施本质上是一种“背离性质的条款”,其作用相当于某种形式的安全阀。紧急保障措施所适用的情况与其他具有保障性质的条款是不同的,其作用也是这些条款所不能替代的。尽管保障措施本身对在行业基础上进行的服务业承诺程度并没有决定性影响,也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更大的自由化,但规定保障措施可以确保一种“自卫性”的利益,可能有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或在整体上对贸易自由化进程带来政治价值。

赵维全和陈培(2004)认为,正确估计和认识贸易摩擦带来的困难和挑战,辩证、理性地看待贸易摩擦,充分运用WTO规则并积极依法应对贸易摩擦,通过磋商妥善处理因贸易摩擦引发的问题,对于进一步做好加入WTO后的各项应对工作,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应妥善使用和应对紧急保障措施。[24]周念利和蒋丽梅(2014)认为,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机制的构建,是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一个具备典型的“GATS+”特征的制度创新因素。他认为,区域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机制依内容大致可划分为“虚”“实”两类,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机制多出现在有发展中经济体参与的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南北型”和“南南型”区域服务紧急保障机制存在明显差别。[25]同时,他们提出在区域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机制的构建过程中存在的三大焦点争议,即紧急保障机制在立法模式上的“水平模式”或“部门模式”之争、“国内产业”界定的“地域”标准或“国籍”标准之争以及损害量化中的“标准选择”和“举证数据来源”之争。针对保障措施被滥用会形成一种新型的关税壁垒措施的问题,蒋德恩(2006)提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保障措施协议》,对实施保障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如果得不到遵守,则会对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带来不利的影响。[26]保障措施的不当使用或毫无理由地滥用,已经成为阻碍贸易正常开展的重要壁垒之一。对于“保障措施”滥用的影响应该采取正确的策略加以抵制或消除。他提出,在应对滥用“保障措施”方面,需要有关部门积极对外斡旋、行业协会积极协调、出口企业严格自律、(必要时)及时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参与“保障措施委员会”的工作、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政策审评机制、积极参与和推动世贸组织“保障措施”条款的修订等。

贸大学者对各国家及地区之间的保障措施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旨在为中国订立区域贸易协定的保障措施条款提供参考性建议。姚新超和冷柏军(2006)对区域贸易协定成员间实施保障措施的争论进行了研究。[27]以建立自由贸易区为代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迅猛发展,绝大多数WTO成员都参加了至少一个以上的区域贸易组织。自WTO成立以来,其成员开始将保障措施作为常用的进口救济措施。根据WTO的统计,目前存在的区域贸易协定几乎都订立了保障措施条款,尽管条款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其形式主要为全球性保障措施条款与双边保障措施条款两种模式。随着中国与其他WTO成员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不断增多,对区域贸易中保障措施条款的问题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对此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中国在签订区域贸易协定时,订立保障措施条款应慎重考虑相关因素。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外需求持续萎缩,国内贸易竞争激烈,国与国之间贸易保护不断加剧,摩擦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明显增多,研究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措施的新趋势,既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马双、林汉川和黄满盈(2011)提出,针对国外对华贸易救济出现的新趋势,除了以往研究较多的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对外投资步伐、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培育贸易救济人才外,中国对特保案件还应采取针对性策略以积极应对。继续加强磋商机制、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打破跨国公司的合谋动机等,都是未来应对对华贸易措施的新趋势。[28](www.xing528.com)

虽然贸大学者总体上倡导开放,但是一些学者所持的立场是开放市场不等于放弃合理保护。他们对服务贸易开放过程中,针对我国的特保措施问题进行了有意义的研究。马其家(2006)针对欧盟特保措施法提出了我国的应对措施。[29]特保措施是WTO成员方依据WTO“特保条款”采取的限制我国产品进口的各种措施的统称,是WTO专门针对我国设定的对我国最为不利的措施。自中国加入WTO以来,“特保条款”已经越来越多地被WTO成员运用,成为我国应对贸易摩擦的首要问题。马其家提出,针对欧盟政体的特殊性,应采取特别的应对策略,包括认真分析欧盟特殊的政治结构和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并善加利用,根据欧盟独特的“二元体制”在两个层面做好对欧盟的工作,充分利用“欧盟特保法”中的“共同体利益”条款。

周念利和郭辛捷(2012)认为,中国对外签订区域服务贸易协议的对象多数为亚洲和拉美的发展中经济体,呈现出从“货物先行”向“货服并行”转变的趋势。[30]在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的设计方面,中国引入四大创新因素,即服务贸易规则和投资规则“分立”构架且各自的适用范围界定明确,尝试构建服务贸易紧急保障制度,设置更加严格的服务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针对特定缔约对象采取相对宽泛的服务原产地规则。中国在参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安排时,可通过灵活使用“创新”元素实现更理性的对外开放。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服务开放实践中,除应设计与国情相匹配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外,还应在国内规制和部门开放顺序上进行合理规划。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服务对外开放与国民经济长期发展利益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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