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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倾销法与WTO规则一致,滥用问题与解决机制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沈四宝和安宁提出,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在基本原则上与WTO的要求完全一致,具体规则方面也与WTO规则大致相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反倾销的滥用问题也引起了贸大学者的关注。他提出,这种滥用行为可以通过政府间的斡旋、诉诸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诉诸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进口国国内的斗争或对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的修订而得到制约。

中国反倾销法与WTO规则一致,滥用问题与解决机制

反倾销法作为维护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公平竞争的法律,主要功能是通过反倾销附加关税的征收,达到保护本国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产业之目的。贸大学者对反倾销规则中相关概念的认定做了大量工作。盛建明(1997)对反倾销法中“产业建立之重大阻碍”的认定标准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认定“产业建立之重大阻碍”的构成要件应包括受阻产业须为尚未建立之产业、受阻产业须是投资人采取实际步骤正在建立或将要建立之产业、尚未建立之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须受到阻碍以及产业阻碍必须是重大阻碍等。[2]中国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基本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为主要规则,包括若干部门规章在内的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后,贸大学者对于我国反倾销规则法律体系的完善及其与WTO规则的接轨进行了研究。沈四宝和安宁(2002)提出,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在基本原则上与WTO的要求完全一致,具体规则方面也与WTO规则大致相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但由于立法及执法时间较短,经验还不丰富,与国际反倾销规则相比,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3]他们以比较的方法,从立法层次、实体规则、反规避措施和司法审查四个层面对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除对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外,贸大学者还对反倾销的形成原因及相关原理进行了研究与解读。杨荣珍(2005)认为,反倾销是一种有效的非关税壁垒措施。[4]随着多边回合谈判结果的实施,关税下调,传统的非关税措施如配额、许可证等逐渐取消,反倾销成为WTO允许采取的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的几种主要手段之一。此外,价格战导致低定价和不应诉等企业内部原因也是企业遭遇反倾销的原因。中国外贸发展速度快,与某些国家的贸易存在较大顺差时也易成为反倾销的目标。沈四宝(2006)对企业低价竞销原因与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5]他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本不应受太多管制,但如果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超出市场允许范围,为维护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行政和司法的补充手段则必不可少。他认为,对企业而言,应严格执行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国际或国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于市场建设而言,应打破地区分割,加快市场体制改革步伐,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市场经济价格体系,统一国内大市场,建立公平竞争环境,为企业创造和谐有序的发展空间。

不仅中国,反倾销也成为各国出口贸易在21世纪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学者卢进勇和郑玉坤(2004)提出13项应对反倾销的策略,包括被诉企业据理力争、行业协会管理协调、规范出口秩序以及合理利用WTO的反倾销规则和争端解决机构等。同时,他们阐述了通过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来应对反倾销、行业发展生命周期和区位特定优势可变等理论,提出在东道国投资设立企业、在东道国并购知名品牌以及在第三国投资设立企业三种企业设立方式。[6]屠新泉、徐莎和彭程(2007)在分析印度对华80多个反倾销案例的基础上,总结了印度对华反倾销在数量、金额和涉案行业方面的几个特点,提出了应对印度反倾销的策略和方法。[7]他们认为,应对反倾销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努力,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桑百川、郑伟和徐紫光(2012)从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经贸关系的形势出发,详细分析了包括巴西对华反倾销诉讼不断、印度对华发起贸易救济措施持续增多和俄罗斯以高关税约束中国商品进口等各类经贸摩擦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就缓解与其他金砖国家贸易摩擦提出了务实对策。[8]王孝松、吕越和赵春明(2017)使用对中国总贸易流量的完整分解方法,提出反倾销等贸易壁垒抑制了中国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提升地位的进程,甚至阻断了某些高新技术部门的成长。[9]他们认为,在保护主义抬头和区域贸易协定不断涌现的背景下,为了维护新兴高技术行业的健康成长,需要克服反倾销等贸易壁垒的负面影响。享有高额研发补贴的企业可以在国际市场上降低价格,但是易招致反倾销等措施,抑制其参与全球价值链及其地位的攀升。这就需要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对新兴高技术行业进行正确引导和适度扶植,既要促进其发展壮大,又要防范其在国际市场上进行恶性竞争。反倾销的滥用问题也引起了贸大学者的关注。蒋德恩(2007)认为,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滥用反倾销措施,以反倾销为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作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补救措施,反倾销出现了被滥用的趋势。[10]对反倾销措施的不正当使用,除了使实施国的某些企业受到保护之外,还可以使其获得额外利益,而反倾销的目标国企业则受到了严重损害。他提出,这种滥用行为可以通过政府间的斡旋、诉诸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诉诸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进口国国内的斗争或对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的修订而得到制约。(www.xing528.com)

面对国外日趋激化的贸易救济调查,贸大学者较早提出,中国应该对未来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进行战略思考,推动相关规则变革。李思奇(2016)认为,中国一直是全球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首要目标国。[11]特别是美国等发达成员,通过修改立法和增强实践,将对华“双反”措施(叠加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作为常态化的贸易救济方式,由此产生的双重贸易限制效应阻碍了中国产品出口。中国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的研究已经不能局限于如何应对和突围,更应转变角色,从规则制定者和管理者的立场,从发展中成员的角度,推动规则的改善与变革。陈卫东和余敏友(2002)结合近年来中国起诉的与对华贸易救济措施有关的案件,探析中国的核心诉求、争讼结果和后续执行,总结相关经验和教训。[12]近几年的争端解决实践反复证明,在规则取向的争端解决机制中,规则是打赢官司的基础。我们需要构建有利于中方利益的规则体系,在未来的规则谈判和争端解决的规则适用中,应该而且必须有更佳表现,在兼顾多边贸易体制整体利益的同时,有理、有力、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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