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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数字服务贸易:亦敌亦友,构建全球规制体系

时间:2023-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美两国是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最大利益攸关者,在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制体系中可谓亦敌亦友。数字贸易规则的“美式模板”主要由“电子商务章”“跨境服务贸易章”“知识产权章”和“信息技术合作章”等共同构成。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对金融、保险及其他商业服务贸易的正向促进效果更显著,对个人娱乐贸易的促进作用不明显。贾怀勤在文中对中国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博弈提出四条建议。

中美数字服务贸易:亦敌亦友,构建全球规制体系

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构建过程中,各国由于在数字贸易相关产业上的比较优势迥异,提出了不同的规则诉求,并基于不同的路径来推出与践行体现其意志的数字贸易规则。

中美两国是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最大利益攸关者,在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制体系中可谓亦敌亦友。周念利、陈寰琦和黄建伟(2017)对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典型特征进行了提炼,并在此基础上,对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的框架和重要关切进行了研判。数字贸易规则的“美式模板”主要由“电子商务章”“跨境服务贸易章”“知识产权章”和“信息技术合作章”等共同构成。从内容上看,数字贸易规则的“美式模板”呈现出如下典型特征:力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数据存储非强制当地化”;倡导数字传输永久免关税待遇;明确传统贸易投资规则对数字服务的适用性;推崇“网络开放”和“技术中立”原则;禁止以“开放源代码”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推出更富有约束力和普遍性的ICT合作宣言;既有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对新服务具有自动适用性。数字贸易“美式模板”中,雄心水平较高的第二代规则(“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设备非强制当地化”“网络开放”和“禁止要求开放源代码”等)确实会给中国带来较大挑战。中国有必要从“减少甚至剔除不合理的阻碍数据跨境流动的部门规章”“改进数据监管技术对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和“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就跨境隐私保护展开规制协调”等方面做出努力。[85]

周念利和陈寰琦(2018)研究了数字贸易的欧式模板,欧盟的数字贸易规则从“软性语言”逐步过渡为“进攻性条款”。欧盟区别不同的缔约方做出灵活多变的承诺,但在“隐私保护”和“视听例外”上,立场始终如一。该成果围绕其三大争议点,即“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知识产权保护”和“视听例外”进行深入研究,并对其未来的演变趋势进行研判。[86]周念利和陈寰琦(2019[87],2020[88])指出,美国积极推进RTAs框架下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升级及扩展适用,标志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环境正在发生改变。研究表明,贸易双方在签署RTAs中,涵盖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可显著促进双边数字贸易发展;在7项代表性美式数字贸易规则中,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以及源代码保护规则所带来的贸易促进作用更为显著。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对金融、保险及其他商业服务贸易的正向促进效果更显著,对个人娱乐贸易的促进作用不明显。贸易双方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越大或双方互联网发展整体水平越低,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对双边数字贸易流量的促进作用越大。

周念利和李玉昊(2019[89],2020[90])指出,数字知识产权规则是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体现在美国签订的一系列区域贸易协定之中。中美虽然签订了第一阶段的贸易协定,但由于两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利益不同,数字知识产权规则“美式模板”可能会在“源代码非强制本地化”“数字内容版权保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三个方面给中国带来挑战。中国可以在履行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定的基础上,继续对接“美式模板”的合理成分,同时,坚守维护国家网络主权和网络安全的底线。(www.xing528.com)

蓝庆新和窦凯(2019)基于“熵值法”构建国际竞争力综合评价体系,对比2008—2017年全球经济总量排名前十的国家的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水平,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但与美德英三国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技术水平、数字贸易产业开放度、第二产业劳动生产率、第三产业劳动生产率和政府政策对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有明显的正向效应,由于人才体系不匹配导致人力资本对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存在明显的负向效应。因此,中国应通过加强顶层战略设计、重视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关联性产业发展以及加大数字领域人才培养力度,推动数字贸易发展壮大。[91]蓝庆新和窦凯(2019)还指出,美欧日作为当前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引领者,正逐渐将各自的影响范围进行对接以形成较大的“数字利益圈”,企图掌控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导权。为加快数字贸易发展,中国应加强数字贸易顶层战略设计,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推动支持性要素可持续发展,完善国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建设。[92]

周念利和姚亭亭(2021[93],2021[94],2021[95])根据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出台的数字贸易限制指数,采用计量方法对全球44个国家的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性政策与其数字服务进口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研究,并从多个视角对其展开异质性分析。研究表明,一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管制越严苛,越不利于该国对数字服务的进口;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水平,能调节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性政策对数字服务进口的影响;使用加密技术的服务器,可减少该限制性政策对数字服务进口的阻碍作用;数据流动限制性政策的贸易效应,因服务业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差异。

数字贸易概念覆盖的宽窄,直接影响对各国数字贸易营商环境的评估和各国参与国际规则制订的博弈。贾怀勤(2019)厘清了数字贸易的定义,并对评估数字贸易营商环境的中外3份报告给予介评,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17年《全球数字贸易1:市场机会与外国贸易限制》和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提出的全球数字贸易限制指数力推“数字自由流动”,对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进行责难;而上海社会科学院发布的《全球数字贸易促进指数报告》(2018)则从促进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目标出发,在研究的设计和执行上严格遵循科学的研究方法,所编制的指数和所做的分析更能客观地描述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的发展状况。贾怀勤在文中对中国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博弈提出四条建议。[96]贾怀勤(2020)通过阐述当前国际数字贸易竞争和博弈情势,分析中国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以货物和服务为交易标的的数字贸易作为双核架构,以业务运作、商务管理和数字贸易规则、数字贸易测度作为一体两翼,提出推进中国数字贸易和为国际社会贡献中国方案的建议。[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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