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荣久(1993)全面详细地介绍了国际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部门分类、国际服务贸易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国际服务贸易壁垒和服务贸易自由化,为国内各界更好地理解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奠定了研究基础。[2][3]鉴于当时我国服务业发展滞后,多数贸大学者主张我国服务业开放与发展相结合,走渐进开放的道路。储祥银(1994)对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和服务业开放提出建议:改革第三产业的管理体制;加强立法,增强第三产业管理规定的透明度,实行规范化管理;积极稳妥、分阶段、有重点地开放服务市场;加速服务贸易的发展,提高服务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采取优惠政策,大力促进我国的服务出口。[4]关于服务业如何对外资开放,卢进勇(1996)提出“服务业梯度开放”的观点,认为服务业应依据其竞争力状况实行对外资的梯度开放,从行业准入、持股比例、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分支机构和高层人员等几个角度进行调控,采取逐步开放的政策。[5]
薛荣久和张汉林(1997)提出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多项原则,包括国家主权自主与遵守国际通行的商务通则相结合,坚持多边与区域经贸合作相一致,按照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坚持逐步自由化,坚持服务贸易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相结合,坚持适度保护与鼓励和培养公平竞争相结合,积极开放国内处于空白的新型服务贸易领域,坚持在全国统一实施基础上对外开放并努力扶持中西部地区,坚持服务业产业倾斜为主、地区倾斜为辅的对外开放,服务贸易开放应积极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行业试点,总结经验再向全国范围推广,坚持双边谈判具体承诺与创造条件实行最惠国待遇,切实贯彻“以市场换技术”“以市场引导外资投向”的基本原则。[6]
张汉林(1997)所著《经贸竞争新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国际服务贸易》对服务贸易总协定进行了全面介绍,并对中国服务业开放提出政策建议。该著作获得1997第六届“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三等奖、1998北京市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和2003年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7]在分析各成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同服务贸易部门承诺的基础上,张汉林(1998)提出关于我国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基本政策的措施建议,认为我国应深入研究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及其条款、各国服务贸易减让和谈判策略;审查研究世贸组织各种例外条款对服务贸易适用的可能性,充分利用各种保障机制保护我国服务市场及服务企业的正当贸易利益;深入研究各国服务贸易壁垒对我国服务出口的限制,为政府谈判提供确切的事实和依据。[8]张汉林(2001)还分析了服务业对外开放与国家经济主权的关系,指出无原则的、盲目的对外开放势必损害国家经济主权。我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只要建立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之上,并坚持对外资进行依法管理,就能够保证国家经济主权不受危害。[9]
高西庆(2001)指出,面临即将加入WTO,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任务显得更加紧迫。要从实际出发,把握机遇,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同时,要不断防范和化解风险。其建议包括:中国证监会与有关方面加紧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为扩大开放提供一个良好法律环境,同时,要努力提高监管能力,适应对外开放需要;鼓励更多的中国优质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逐步允许符合标准的外资企业来我国发行股票上市,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结构;允许符合境内和境外两地法定条件的内地证券公司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国际证券市场运作;在适当时机,允许外资有步骤地进入我国证券市场。[10]
薛荣久、张汉林、储祥银、卢进勇和高西庆等学者提出的政策建议,为中国参与“复关”“入世”谈判提供了宝贵的决策参考。
卢进勇和杨立强(2003)提出在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中,中国应做好国内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加强中国驻WTO代表团的工作,加强透明度,鼓励企业参与谈判,积极组织国内专家学者对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作进一步的研究,并就相关问题及时提出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11]由薛荣久教授主持,薛荣久和樊瑛等(2004)编著的《WTO多哈回合与中国》,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WTO多哈回合与中国对策研究”的研究成果。参加项目课题组的成员有樊瑛、孙乃恒、曾华、聂广鑫、张晓亮、刘娜和袁煒博。该书第四章多哈回合服务业议题谈判,介绍了服务议题贸易谈判的背景、各成员方对谈判的态度和谈判的前景,围绕多哈回合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焦点问题、各方利益诉求和中国谈判建议进行了分析,并就中国在多哈回合的服务贸易谈判提出建议。[12](www.xing528.com)
石静霞(2003)探讨了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中制定紧急保障措施规则的问题,着重分析了在服务贸易领域制定紧急保障措施规则的必要性,在何种模式基础上来设计紧急保障措施制度,援引该制度的理由是什么及如何界定,以及在不同的服务提供方式下如何实施紧急保障措施等。该成果于2004年获得第十二届“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优秀论文三等奖。[13]石静霞(2006)出版的《WTO服务贸易法专论》,是关于国际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的专题论述,深入阐述了服务贸易领域的核心法律问题,分析了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相关承诺,探讨了新一轮服务谈判中的主要议题及中国的谈判立场。该成果获得2012年第四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14]
刘东升(2004)研究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特征,指出国际服务贸易政策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推动下,服务贸易壁垒逐步降低,各贸易参加国为顺应这一趋势不断调整国内经济政策;另一方面,国际服务贸易的保护程度实际上也在变相提高。[15]张汉林和孙娜(2006)针对《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国内规制的规定、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的内涵、国内规制的三个核心要件、多哈回合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谈判的焦点和趋势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中国服务贸易国内规制提出了建议。[16]樊瑛(2010)基于服务贸易模式视角,研究服务贸易模式的内涵、形式、统计特征和模式联动效应,分析服务贸易模式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关系,指出政府制定服务贸易政策时,只有在不同服务贸易部门之间和同一服务贸易部门内部不同贸易模式之间进行很好的综合平衡,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取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收益。[17]徐进亮(2013)针对政府采购中“本国服务”的概念进行了深入探讨,分别对我国对自然人所提供的本国服务判定标准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本国服务原产地判定标准提出政策建议。徐进亮的研究为我国制定“本国服务”标准,从而为充分利用WTO赋予各成员制定“本国服务”的自由立法权,更好地落实政府采购提供了参考。[18]
樊瑛(2012)以中国“入世”服务业开放承诺为研究基准,从“入世”十年中国服务业开放的时间维度、空间维度、结构维度和模式维度等四个维度入手,分析中国服务业开放的绩效与特征,运用中国服务业对经济贡献度、中国对世界服务贸易贡献度、中国服务贸易依存度、中国服务业FDI依存度、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指数等五个测度指标测度了中国服务业开放度,并针对未来中国服务业开放面临的挑战给出政策建议。[19]樊瑛(2016)通过回顾2001—2015年WTO多边服务贸易谈判进程,提出中国在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的两个谈判目标与四个谈判战略,并提出后巴厘时代参与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四条谈判原则和四条谈判策略建议。[20]张艳、唐宜红和周默涵(2013)分析了服务贸易自由化如何通过服务任务的外包效应、重组效应和技术促进效应影响制造业企业的生产效率并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了制造业企业生产率的提高,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制造业企业生产率的影响存在不均匀的现象。[21]
贸大学者的研究表明,中国积极参与WTO服务贸易谈判,为中国服务贸易发展争取了良好的国际环境。服务贸易的多边自由化所带来的稳定增长环境可以带动中国服务业的全面快速发展,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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