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是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周念利(2008)指出,经济体在区域贸易安排中的相关承诺所体现的服务自由化水平,不同程度地超越了它们在多边服务贸易安排中的相关承诺。[113]周念利等(2015)还指出,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谈判能力所限,发展中经济体在参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经常会主动做出或者被动接受具备“GTAS−”特征的相关承诺。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具备“GTAS−”特征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不会对发展中经济体的服务出口产生显著的阻碍作用,但对外缔结“区域服务贸易安排”能对其双边服务出口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114]沈四宝等(2011)认为,自贸协定致力于服务贸易自由化,但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考虑,而且各国服务业贸易竞争水平参差不齐,多采取渐进的自由化路径。因此,中国应该坚持“扬长避短,渐进开放,有予有取,积极推进”的方针推进RTA服务贸易。[115]熊李力等(2015)提出,通过市场层面的制度塑造,可以弥补政府层面制度培育的不足,是提升东亚区域金融合作制度化水平的有效路径。[116]
双边投资协定是调整国际投资关系最重要的国际法手段。崔凡和赵忠秀(2011)认为,当前,国际投资体制的发展正处于关键期。[117]一方面,以区域经济合作为主的投资自由化进程方兴未艾;另一方面,世界各国在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权利的平衡方面出现了有利于维护东道国权利的声音,同时,各种投资协定的重叠交错,使得形成多边投资纪律的必要性进一步提高。中国目前正处于可以影响国际投资体制的战略机遇期。在此背景下,明确对国际投资体制的主张至关重要。中国应积极突破目前以单边开放为主的形式,提出以肯定清单为基础的投资自由化模式,接受并主张以肯定清单为基础的准入前国民待遇条款,以此为基础,开展双边投资谈判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谈判,并适时将该谈判方式向多边领域推广。这不仅有利于中国在国际投资自由化进程中掌握主动,也可能为国内改革带来新的推动力。朱文龙(2014)认为,未来,中国应在自由贸易协定中接受投资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并尽快制定投资范本;同时,展开条约的清理工作,协调好各个协定之间的关系。[118]桑百川等(2011)提出,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主要的投资输入国和输出国,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意义重大。[119]国际金融危机后,中美两国投资协定谈判立场逐步趋于一致,国民待遇和投资转移条款方面的分歧并不会构成谈判的重大障碍;在协定内容上,具备达成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条件。中美两国应当在谈判中保持灵活性,照顾彼此利益关切,尽快完成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卢进勇(2013)强调,中国参与双边及区域投资制度安排,呈现出中国政府立场随中国由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转变而改变、制度安排形式不断创新和制度安排条款内容不断完善三大特点。未来,发展需政府和企业共同提高双边及区域投资制度的质量和效率。[120]卢进勇等(2019)还从“阶段特征”“区域特征”“发展趋势”三个维度,对中国双边投资协定(BIT)的历史演进与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总结并指出,在国际投资规则尚未形成统一共识的背景下,以双边投资协定与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两种形式为载体的国际投资规则将会逐步融合,其标准也将逐步提高。[12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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