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由于各方分歧较大,WTO多哈回合谈判宣布进入无限期停止状态,多边贸易体制开始面临严峻挑战。2008年以来,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世界范围内反全球化思潮、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和民粹主义抬头,对WTO的推进甚至正常运转都造成了巨大冲击。在此前后,贸大学者高度关注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并就WTO改革提出了一些思路。
喻春娇和郑宝银(2004)运用修正的Dixit−Grossman模型,分析了在国际生产分割条件下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扭曲效应,提出世界贸易组织对原产地规则的改进建议,倡导通过反规避规则的多边协调来促进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同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采用一致性的、可预见的、非政治化的优惠原产地规划,强调原产地累计区域贸易安排中的作用,削减保护性原产地规则的生产扭曲效应,促进跨国家的生产网络扩张。[76]针对创新非关税措施,仲鑫、王稳(2005)分析认为,由于新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竞争压力、世贸组织规则实施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消费者环保意识的强化等原因,使得世贸组织成员都采用某些措施对本国市场及产业进行保护。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贸易技术壁垒、环境壁垒以及劳工标准等非关税措施,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护内容的广泛性、保护方式的巧妙性和隐蔽性以及保护技术上的歧视性等特点。然而,这些保护措施的滥用,影响了世贸组织框架中的贸易保护机制的正常运行,而且导致相当一部分成员尤其是发展中成员的贸易条件趋于恶化。[77]
屠新泉(2005)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执行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WTO争端解决机制并没有超越以权力政治为基础的国际关系,规则导向与权力导向并存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真实情景,严重损害了WTO裁决机制的威慑力和可信性。[78]桑百川(2009)认为,反倾销本来是一种防止不公平竞争的贸易救济手段,但由于WTO《反倾销协定》并未对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制定明确规则,条文具有模糊性,导致少数WTO成员一直滥用反倾销措施,妨碍了公平贸易活动。美国根据国内反倾销法等贸易法规,在反倾销中使用“归零法”,就是滥用反倾销措施的典型案例。在未来的多哈回合谈判中,WTO成员需要共同致力于修改并完善《反倾销协定》,使其中模棱两可的规则具体化和明细化,以避免反倾销措施被滥用,有效制约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推动全球贸易健康发展。[79]
张汉林(2012)提出,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出现了以谈判集团为载体的谈判模式。这一谈判模式一方面以集团内部的沟通与协调为基础,减小了谈判成本,提高了谈判效益,推动了多边贸易体制谈判的民主化和透明度;但另一方面,集团的产生也使得谈判中的利益协调更趋复杂、达成最终协议的难度增加,多哈回合谈判还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完成。[80]屠新泉(2015)从苏珊·斯特兰奇的结构性权力视角出发,详细分析了多哈回合前后美国结构性权力发生的变化以及它对多哈回合产生的影响,指出多哈回合自2001年发起以来,始终无法取得实质性突破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霸权衰落后多边贸易体系权力安排的失衡。[81]桑百川(2015)认为,多哈回合谈判长期无实质成果,严重危害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领导力,给WTO带来了巨大挑战。然而,多哈回合谈判并不等于多边贸易体制,GATT/WTO过去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无法抹杀,其所确立的具有有效约束力的经贸规则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依然是维护公平自由贸易和全球经贸秩序的基础。长远来看,随着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多边体制依然是多哈回合“早期收获”、《信息技术协定》(ITA)扩围和《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的最佳途径,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无可替代。[82]薛荣久和杨凤鸣(2016)指出,WTO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理想平台,中国应充分评估在“入世“后整个社会巨大进步的作用,高度重视WTO在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中的领先地位和整体的作用。在应对多哈回合中的困局时,要拓宽思路,主动突破,务实地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早日成功结束。在强化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建设中,务必坚持符合WTO负责管理和实施的多边和诸边协议的规则,抵制背离的倾向和做法。[83]庄芮(2016)梳理了“多哈发展回合”面临的困境,认为WTO传统议题难以适应全球价值链蓬勃兴起带来的贸易投资规则新需求,故需要进行改革。她提出,我国应积极参与WTO改革,而和谐包容、多元平衡、互利共赢的“中国方案”,在新时代全球经济治理中必不可少。[84]
屠新泉(2018,2019)强调,作为WTO的重要成员,中国应当主动提出推动WTO改革的倡议,努力恢复WTO的生机和活力,坚持WTO的协商一致原则,但应给予成员一定灵活性,推动WTO诸边谈判的合理化和合法化,同时,对WTO的运行机制进行一定的优化。中国作为WTO中的建设性力量,自加入WTO之日就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发挥了表率作用。中国已就WTO改革提交多个文件,是积极参与WTO改革讨论并系统阐述自己主张的发展中国家。[85]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从多个角度冲击了世界经济的运行。中国作为WTO的重要成员,在疫情防控和维护世界贸易方面都有所表现,推动WTO在降低抗疫物资的关税、协调相关产品标准等方面采取积极行动。疫情冲击下,世界更需要WTO(屠新泉,2020)。[86]
Prazeres、林桂军等(2020)认为,中美之间的大国博弈是当前WTO改革最大的障碍。美国一方面需要利用WTO改革遏制中国,另一方面,还想通过改革使WTO成为维护美国利益的工具。而后者则为中国留出了较大的空间。由于在WTO中,美国无法实现遏制中国的目标,因此,诸边和双边手段也将是美国的选择。但是,这些手段无法阻止WTO成员与中国发展贸易的愿望。[87](www.xing528.com)
石静霞(2019)指出,自2016年以来,美国多次阻挠WTO上诉机构成员任命,导致上诉机构停摆。我国应紧密联合其他成员,努力推动WTO改革,寻找可行的改革措施;若改革始终无法进行,我国可与其他成员签订双边重点协议,约定可将贸易争端提交仲裁解决。同时,我国应主动发挥建设作用,倡议并联合具有相同意向的成员达成共识,引领《仲裁协定》谈判,在仲裁解决贸易争端的系统规则设定上,掌握更多的主动权与话语权。[88]针对WTO上诉机构所面临的危机,林桂军等(2020b)建议我国接受欧盟和加拿大提出的以临时仲裁机制暂时替代上诉机构的方案,但是,反对成员间签署双边仲裁协定,[89]提出中国政府应在WTO积极推动单一、多方临时仲裁协定的签署。[90]
关于WTO的新议题,白树强(2018)在分析世界数字产品贸易现状及主要壁垒的基础上,尝试利用WTO及其他国际协议的相关规定,初步构建数字产品贸易政策及基本合作机制,认为以TiSA诸边协议为主构建初步的合作模式并将其逐步纳入WTO管辖权的可行性最强。[91]周念利等(2019)梳理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框架的发展趋势和走向并指出,目前,WTO成员对数字贸易适用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规则还未达成一致,而目前WTO内部多边对话进展并不成功,因此,未形成协商一致的数字贸易规则。我国应以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为底线,以促进电子商务进出口为重点,以推动中国数字产品和服务全球化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数字贸易规则发展和国际规则问题研究,加强国内数字贸易治理与法律规则体系完善,积极参与和构建数字贸易规则框架,最大限度上争取于中国有利的国际规则。[92]
林桂军(2020a)指出,WTO缺少完整的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协议。当前,WTO正处在危机之中。为了体现WTO的价值,维持WTO的运转,减轻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所面临环境的压力,他建议WTO可优先考虑开启投资便利化协议的谈判,我国政府应该发挥主要推动作用。他认为,投资便利化的谈判难度低于投资自由化,这样更容易获得更多WTO成员的支持。[93]近年来,由于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中国成为滥用国家安全条款最大的受害者。林桂军等(2021)认为,应该在WTO推进国家安全方面改革,并提出短期和长期策略。从长期看,WTO必须澄清其成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借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在坚持关键安全自我判断的条件下,增加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坚持等比例原则,加强监督与纪律,将国家安全措施作为最后的选择等。[94]在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上,林桂军等(2020c)从维护多边贸易体系的角度,认为将发展中国家身份与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脱钩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反对制订发展中国家享受特殊待遇的标准。他们还认为,根据“承担同自身发展水平和能力相符的义务”是传统的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中国的选择应该有别于这一立场。最后,他们认为巴厘岛《贸易便利化协定》由发展中国家自主决定履约模式及其某些变形可以成为未来改革的方向。[95]
刘斌等(2020)分析了美、日、欧主张的WTO补贴规则改革方案,认为该改革方案具有补贴主体定义外延化、禁止性补贴范围扩大化和通报规则严格化等特点。补贴改革对中国的指向性极其明显,改革方案针对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歧视、中央与地方通报协调难题、部分产业产能过剩、研发补贴的效率与合规冲突等,对中国构成严峻挑战。面对WTO补贴制度需迫切改革的难题,中国应优化补贴制度并积极参与和引领多边补贴制度的改革进程。在国内补贴制度改革方面,应坚持“合理性”优先于“合规性”的基本原则,严格履行成员补贴透明度与通报义务,加快研发和农业补贴方式创新。在谈判策略方面,坚持工业补贴和农业补贴的一揽子谈判策略,恢复不可诉补贴,严格界定国有企业的正常商业行为。[96]李计广等(2020)认为,随着国际权力格局的变迁,尤其是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群体性崛起,多边贸易体系不再由发达国家完全主导,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博弈的重要平台,矛盾逐步凸显。本轮WTO改革的重心是治理机制改革,改革的主要矛盾是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的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中美规则竞争与博弈。他强调,中国应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战略高度,在国内继续深化开放、推动改革,打造二次“入世”红利;在国际上,承担大国责任,提供全球公共产品,消除“美国优先”侵蚀,推动美国回归多边,支持和推动WTO改革。[97]李杨和尹紫伊(2020)分析指出,随着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崛起、贸易争端形式和需求逐渐多样化、争端解决机制逐步规范化,美国在争端裁决上的霸权红利渐渐消失,多次造成上诉机构停摆。作为有影响力的贸易大国,中国应反思WTO上诉机构的工作机制和作用,联合其他成员积极进行改革,将便捷和效率作为争端解决的重要目标,维护好这一解决问题的平台;同时,还应注重“一带一路”建设的争端解决机制。[98]屠新泉和石晓婧(2020)梳理了美国由WTO争端解决机制建设者到破坏者的角色转变,并详细分析了美国这种转变的原因。他们指出,应在反向协商一致通过和裁决执行之间,增加一个缓冲机制。如果主权国家对其条款的解释存在不同看法,可以通过灵活变化这一原则来调和,即争议方可以提请投票,申请使用3/4多数原则,以绝对多数投票的方式通过上诉的报告,从而在不过度削弱国际组织权力的情况下,为主权国家提供一个可选择的路径,实现新的权力分配和制衡。这样,以规则为基础的世贸组织将持续为全球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99]
田丰、桑百川、李计广(2021)总结了现行WTO规则在国有企业、强制技术转让、补贴问题、特殊和差别待遇、数字贸易以及投资便利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为尽管WTO改革困难重重,我国仍应重视本轮WTO改革,不宜采取过于保守的谈判立场。我国应注重三个方面的利益诉求:一是提高国际地位,实质参与并推进WTO改革以获得更多的规则制定权;二是改善外部发展环境,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下,通过谈判建立新的规则,为我国和平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三是以开放促改革,推动建立公平竞争的世界经贸体系。[100]卢进勇等(2021)也认为,美欧日等成员多次推进WTO补贴规则改革,虽未明确针对中国,但近年来与补贴相关的议题持续升温,发达经济体正利用多边补贴规则向中国施加压力。对此,他们提出建议,一方面中国应着眼于利用现有多边规则,确保可利用的既有政策空间不被挤压;另一方面,中国应重视在国际经贸规则谈判与制定过程中的主导权,争取未来规则变化中的可利用政策空间。[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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